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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股份的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若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
2017-11-18 00:00 · 投资界  刘全   
   

         周末期间,一纸新规震撼个整个VC/PE圈!

  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明确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实施了8年之久的股权基金国有股转持政策迎来了大调整!

  新规一出,国内VC/PE圈瞬间沸腾了。尽管正值周末,但有知名投资机构员工透露,公司微信群已经讨论得热火朝天,政策研究组的同事第一时间被召集回公司,研究新规带来的影响。“这是一个重磅消息,业内期待了多少年了”!国内一家国资PE机构负责人如此感慨。

  解读:六大要点

  综合多方解读,投资界(ID:pedaily)梳理了这次新规的要点:

  一、划转范围

  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

  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

  三、划转比例

  现阶段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承接主体

  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五、划转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

  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

  六、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对VC/PE到底有哪些影响?

  对于VC/PE而言,新规最大的影响之一在于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当中最为业内关注的是2009年的94号文停止执行。

  2009年6月19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宣布:从即日起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四部委发布的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股份的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若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持股数量转持”。

  这一度让国资系PE颇为尴尬。据报道,此前一些国资背景的PE机构纷纷转让、退出国有股,不料却遭遇市场质疑。曾有国资PE机构反映,“规避国有股转持”的质疑会影响到未来的投资以及被投公司上会。

  甚至业内曾出现这样的现象:某个项目马上要报证监会IPO材料之前,有些国有股东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卖股权,就是为了避免所投企业一旦IPO被划转。

  如今,新规规定国有股转持前移,不再单独划转拟IPO企业国有股东股权。这到底会带来哪些具体影响呢?投资界(ID:pedaily2012)第一时间联系了国内十多家VC/PE机构,了解新规带来的影响。

  毅达资本董事长、创始合伙人应文禄说:“我们积极支持《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这是解决新时期主要矛盾的重要举措。”

  他明确表示,该《方案》提出的暂停“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对国有背景创投基金客观上形成了正面的影响。“从短期来看,在IPO加速背景下,新规将对现有国有背景的创投基金投资人收益产生积极影响;从中长期来看,我们相信未来国有资本划转工作将更加稳健、理性,这将有利于私募股权基金优化投资人结构,凝聚和引导包括国有资本在内的更多社会资金积极参与股权投资,有力地支持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创业。”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刘全,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1711/423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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