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企业如投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将可以享受减免应纳税所得额70%的税收优惠。”深圳市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日前向记者透露,针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目前已经制定完毕,预计本月就会出台。
这意味着,如果创投企业投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得到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其中的700万元可不用交税。这个办法适用于创投企业得到的投资分红和股权转让所得。
这个消息也得到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刘健钧副处长的确认,“具体时间还没确定,但(优惠办法)近期将出来。”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人之一,刘还表示,“在优惠办法正式出台之前,任何细节都有可能变化。”
另据透露,此项优惠政策的受益群体将是已经在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
优惠侧重税基
“以后对创投企业肯定坚持低税政策。”中央财经大学税收专家刘桓说,“但更应该关注税基的变化。”税负与税率、税基呈正比关系,税率一定时,税基大则税负重。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方法侧重税基而我国则侧重于税率。
“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税基更能体现公平性。”刘桓解释,税基式优惠强调事前优惠,即使创投企业还没开展风险投资活动,就已经成为了税收优惠的对象。而重视税率则强调的是事后优惠,如果没有产生收益就不能享受此项优惠。风险投资本身风险性很大,它所投资的公司极有可能在开始的若干年内都没有可观回报产生。“另一方面,动税率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调低创投行业的税率,“可能会引起其他行业的攀比。”
然而,科技部创投研究所所长房汉廷对此也有顾虑,我们国家要鼓励的是创投行为而不是创投企业。即将出台的创投税收优惠办法有两个弊端,一是可能使一部分企业钻空子,例如挂的是创投企业的牌子,行其他投资之实——创投企业的注册是非常容易的。就像很多公司虽然注册在高新企业区,但并非高新企业。另一个则使得“大量实业企业的创投行为”享受不到国家税收的优惠,而实际上实业企业的“产业投资”可能更有价值。
利好双方
“这对中国风险投资行业来说,可以说是天大的好事。”清华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兼CEO叶东说。
现阶段中国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创投所投资的企业,缺乏对风险投资人的税收优惠,也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创投基金管理公司的税收支持政策和法规。
资深创投专家高健智说,中国的创投企业长期面对着双重征税。假如创投企业投给某家中小型高科技企业1000万元资金,又假设这1000万元带给这家企业1000万元的经营所得,这家企业要用其中的15%向国家缴税。因此作为企业股东的红利就只剩下了850万元,而创投企业在得到这部分回报以后还要缴纳33%的所得税。至此创投企业从投资这家公司实际得到的回报已经不足60%。这还不算创投基金的投资人在实际分得利润之后所要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直接的结果是,加大了创投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叶东说。
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机构及其出资人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如印度对长期资本利得全部享受免税待遇且红利收入全部免税。以色列2001年起对进入本国的创投企业转让股权获得的资本利得税实现豁免。
创投企业人士认为,税收优惠将促进它们自身的发展,而直接的结果就是增加对风险投资领域的资金投入。1975年美国的创投规模只有0.01亿美元,这源于1969年美国曾将资本利得税率提高到49%;1978年美国政府又将税率下调至28%,同年美国的创业投资额就增至了5.7亿美元。
“而一旦资金充裕,且创投企业要承担的成本减少,创投资金就极可能增加对更早期的创业企业的投资。”叶东说,很多早期的、急需资金的企业,因为还看不出投资回报率,在现有情况下不可能获得投资。
资料 国外创投税收优惠
美国:不仅是联邦政府,各个州政府都制定了创业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亚州给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合伙公司,提供公司税税收减免,减免额为投资额的20%~30%。
英国:《公司投资法规》规定,投资于创业投资领域的投资者,在缴纳年度所得税时,可以执行低一些的税率,所得税减免额的上限是每年15万英镑;资本利得税收抵免。
加拿大:上世纪90年代后期,加拿大政府开始尝试通过修改劳工发展基金(LSVCCs)税收政策等方法,使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多样化。如果投资者对LSVCCs投资,可以得到的联邦政府税收抵免降低为15%,税收抵免上限减低为3500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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