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是强势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越来越让中国的金融主管部门感受到不快,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延续之前思路制定并即将发布的一份新文件,将略略抬高外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中国的门槛,以保证在继续吸引外资的同时,也能促进本土基金与资本市场的发展。
这份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虽还未对外披露,但已下发至各地外管局。
编号“106”的这份新文件,其实是外管局针对2005年10月出台的“75号文”的实施细则。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75号文,则是为解决之前的“11号文”与“27号文”对私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出台的。
业内人士分析,106号文的主要影响在于,准备进行海外上市的企业若不完成该程序则无法进行海外上市,而已海外上市企业不进行补登记则利润无法再分到海外。
而对于一些已完成返程投资的境内居民在规定时间段内若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支付过利润等,其将面临着被追究逃汇的责任;对于一些先前通过虚假声明获得外汇登记的企业则开了一条通道,实际上只进行了较轻的处罚。对于一些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原有两头在外的投资模式操作起来会更困难。
文件规定,2006年3月31日后申请为其已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会审查2005年4月21日至申请日间,返程投资企业是否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过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股东贷款本息等款项,若有发生,应移交管理检查部门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发生额度内追究境内企业和实际控制人的逃汇责任后予以补办。
这意味着一些企业将面临相应的罚款,而“那些先前以虚假声明获得外资企业外汇登记的企业,现在有机会进行补登记,会有一定的处罚,目前来看外管局会从轻处理,但估计没有补登记却被发现就是另一个性质了”,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朝晖认为。
“实际上这一细则又对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国内的投资设置了一定障碍,使得门槛更高了”,一位外资律师行的律师对本报表示。
据“106号”文显示,外国投资者为特殊目的公司且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或外国投资者为已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企业,但未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持续经营三年,不予受理该企业设立、并购境内企业外汇登记的申请。
而关于境内居民所设立的境外公司而言,文件也规定“无法证明境外权益合法性或境外持续经营时间不足、不能提供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与纳税证明(境外科技研发型企业可缩短为一年)的,境内居民自然人不得办理以该境外权益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手续,并且不得从事返程投资”。
上述外资行律师告诉本报,一些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很多公司都不能满足这一条件,“这无疑为投资早期公司的机构设下了障碍”。
“目前大家在考虑进行实务操作能否进行一些规避,应该说办法还是会有的”,一位投资机构的人士表示。
另一方面,文件对一些先前并不清晰的名词给予了界定,如“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自然人”主要包括:在境内拥有*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性居所的自然人;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这样明确了外籍人士在相关投资中也必须要取得外管局的外汇登记。
“从这份文件,隐约可以看出相关部门鼓励外国投资投到国内来,而不是通过这种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估计监管层希望通过这种机制一方面促使本土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并借这个机会促使企业在本土上市,促进本土资本市场的发展。实际上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再像以前那样投资模式难度更大了,”该外资行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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