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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扩大至全国

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从试点的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至全国。
2011-08-25 14:07 · 投资界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从试点的20个省(市、自治区)扩大至全国。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09年7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至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银行与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截至7月底,今年全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量已超过1.1万亿元。

  尽管最近出现不同的声音,决策层权衡利弊,还是决定继续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考虑到市场的潜在需求,可以期待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量将极速上升,3年内有望达到进出口总额的30%,这意味着人民币或在2013前成全球3大贸易结算货币之一。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1109/201109082302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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