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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迪蒙科技恶意攻击, 阿里巴巴向公安报案风波始末

长期以来,自称为“华南地区规模*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和“云平台网贷系统”的深圳市迪蒙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在微信平台上对淘宝品牌以及公司高管个人进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恶毒攻击,对此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5-02-09 09:01 · 钛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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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最近连续多篇文章都具有很大煽动性,查看内容,据初步判断,也的确多为未有明确出处的谣言和恶意中伤,以下是钛媒体整理的部分标题:

  1、2015-01-30 淘宝不灭亡,中国不富强

  2、2015-01-31 阿里神话破灭,淘宝灾难开始!

  3、2015-02-01 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

  4、2015-02-02 看门狗和小偷握的哪门子手?——评国家工商总局与淘宝大戏

  5、2015-02-03 真相揭秘:马云淘宝的危机在哪里?太可怕了!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在每篇*有煽动性的文章正文末,都有淘金地自己的文字广告和二维码广告,“淘金地——华南地区*的B2B电子商务平台,中国B2B电子商务*。重点打造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安防、橡塑化工、能源建材、电子电气、服装家居、珠宝饰品等12大细分行业。拥有830万中小微企业会员,平均每天活跃买家超过10000家,覆盖全球3000多个城市、300多个行业,影响商务人群超过1.2亿。”

  据公开资料,迪蒙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旗下品牌淘金地是华南地区规模*的B2B电子商务平台,全国B2B*,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

  钛媒体询问相关商业纠纷律师得知,上述介绍说明,淘金地,或者说深圳蒙迪公司与B2B行业老大阿里巴巴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关系,涉及竞争对手的猛烈攻击,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也更容易在“损害商誉”行为中被定性。除了阿里巴巴举证自己遭遇的损失,如果这些损害商誉的言论行为给淘金地带来了实际利益,比如通过广告、传播扩大的影响力带来了实际的订单等,这些收益都可被追溯为阿里巴巴的损失。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行为要件: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经营者一定是在同一领域内,具有竞争关系的。

  2.在客观上一定是实施了这种诋毁的行为。

  3.损害了竞争对手。

  4.诋毁商誉具体包含两个方面:可以是商业信誉也可以是商品的声誉。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哪些属于民事范畴,哪些可以进入刑事范畴?目前中国法律有一些界定。对于侵犯商誉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刑罚以打击这种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危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此前发生过的,蒙牛、伊利商业信誉诽谤事件,公安机关对涉嫌侵害商誉犯罪的策划公司员工和蒙牛管理人员批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即依据的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或许是阿里巴巴在缕缕陷入舆论漩涡之中时,仍然态度如此坚决,向公安机关寻求刑事报案与保护的最核心动因。

  但有关律师也指出,刑法中没有对“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作出明确的界定,实践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一般普遍认为,重大损失是指犯罪人实施并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情形。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多次诋毁他人商誉或诋毁多人的商誉,以及采取特别恶劣的手段进行诽谤,或造成除经济损害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并且有关经济损失,往往能够认定损失在50万元以上。这应该是此案最终如何定性的核心要素。

  目前,此案能否最后被立案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判处尚不清楚,但是“商誉”当事人寻求刑事和司法保护,并无不妥,我们愿意看到事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除此之外,微信平台本身也在不断加强对于微信谣言的清理,后续事态如何进展,钛媒体还在进一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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