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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调整杠杆监管,促进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调低资产转换系数的业务多与贸易金融有关,而贸易金融依托货物或服务等具有物理属性的事务存在,期限较短并且有自偿性,属于典型的低风险融资业务,这一点与其他表外资产存在明显不同。
2015-02-27 09:20 · 投资界综合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框架,中国银监会日前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发布。

  长富汇银董事长兼总裁张保国指出,表面上,此次《办法》修改一方面是为了与巴塞尔委员会标准保持一致,但结合当前外贸疲软的严峻形势,新修订的《办法》更多或意在放松监管要求,并以此鼓励金融扶持实体经济。
  据了解,此次《办法》对表外项目处理、衍生品资产计量以及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等方面做出一系列修改。修订后的《办法》不再要求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以外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调低资产转换系数的业务多与贸易金融有关,而贸易金融依托货物或服务等具有物理属性的事务存在,期限较短并且有自偿性,属于典型的低风险融资业务,这一点与其他表外资产存在明显不同。
  张保国指出,在目前进出口贸易规模大幅萎缩的情况下,新《办法》的修订,意在进一步鼓励银行开展贸易金融服务,促进服务便利化和降低贸易融资成本,从而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鼓励企业扩大贸易规模。
  另一方面,在部分放松约束的同时,新修订的《办法》也进一步提高了对银行体系抵御风险能力的要求。据了解,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披露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而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同时,《办法》还提出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而据了解,目前各大行杠杆率水平均高于5%,因此按照新修订的《办法》对杠杆率的调整,对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将有很大帮助。
  张保国介绍,在经济下行期,银行有必要维持合理的杠杆率水平以防范流动性风险,因为一旦资产规模扩张过快,银行就会被迫不断地通过融资来维持合理的杠杆水平,这将不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良性循环和资金输血实体经济。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银行的实际杠杆率水平依然较高,进一步的优化很有必要。新修订的《办法》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准确了解并掌握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提高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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