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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对法律行业的新机遇、新挑战

从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要求看,律师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除了要求核查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信息、风控、外包、高管、合规等情况以外,更需要帮助基金管理人建立合法合规的募资运营机制。
2016-02-24 17:31 · 投资界综合  曹绮   
   

私募基金备案对法律行业的新机遇、新挑战

  中国的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仍存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失真,不完整;资金募集行为不合规;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公司管理无序,信披不充分等问题,投资者利益受损而上访诉讼的情况屡有发生,且据统计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两万多家基金管理人中,近百分之七十的管理人未发行产品。在此背景下,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以下简称“4号文”),要求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必须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在4号文发布前已经登记但尚未备案过私募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须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法律意见书;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意见书不是一纸空文,律师行业面临执业挑战

  作为替基金管理人备案背书的第三方主体,在迎接增量市场机遇的同时更迎来巨大的执业挑战。

  在2016年2月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意味着律师的勤勉尽责出具独立第三方意见不仅仅是执业要求,更有可能因此成为连带赔偿人的后果,出具此类《法律意见书》承担的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比出具其他证券类《法律意见书》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大。

  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与基金管理人共荣共辱、协同发展

  从基金业协会的监管要求看,律师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除了要求核查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信息、风控、外包、高管、合规等情况以外,更需要帮助基金管理人建立合法合规的募资运营机制,从而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运作水平,各方相互依存、互为制衡、协同发展。因此,对律师参与基金行业的服务能力要求提高,不仅仅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更需要谙熟基金行业的运作模式及惯例,为管理人提供独立的专业化的第三方意见。

  三、律师价格战

  在4号文出台后,很多律师都接到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询价,由于全国律师行业对此类法律服务价格并没有明文指导(除2005年深圳律协规定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不低于20万元的规定以外),一些律师为了争抢此类业务,报出3000元的低价,不由纳闷,为什么潜在法律责任如此大的业务开出相当于1-2个小时费率的律师费?通常出具此类法律意见书必须要经过查询、谈话、分析等尽职调查程序,如果有不合规的可能性还需要配合管理人整改完善,从4号文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来看,这些工作远远不只1-2个小时。作为一名法律人,真诚的呼吁各位法律工作者,合理的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鼓励的规则,无序的价格竞争将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曹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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