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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来了 跨境电商恐集体涨价

根据该政策,有跨境电商高管指出,“如果跨境电商平台想要维持原有毛利率不变的话,一般商品的价格将上调至少15%,部分商品甚至接近50%,而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调幅度可能接近100%。”
2016-03-25 08:00 · 钛媒体     
   

  过去两年里,跨境电商成为巨头和创业公司竞相追逐的香饽饽。如今一纸文书下来,税收政策红利结束,超八成商品面临涨价。这些年忙着扩建仓库的跨境电商们,还能挺住吗?

  昨日(24日),相关三部委发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取消了税费50元以内免税的政策。新政实施或将导致八成商品涨价。

  根据该政策,有跨境电商高管指出,“如果跨境电商平台想要维持原有毛利率不变的话,一般商品的价格将上调至少15%,部分商品甚至接近50%,而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调幅度可能接近100%。”

  新政做了哪些改变?

  和红利期政策相比,税收在以下两个方面产生了变化,所以会导致成本上涨:

  1、根据2014年7月出台的政策,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要缴纳行邮税,免去了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行邮税按商品种类分有四档税率——分别是10%、20%、30%、50%。调整后,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分别为15%、30%、60%。

  2、过去缴税50元以下可以免于征税,新政取消这一红利。

税收新政来了,跨境电商恐集体涨价,母婴食品类影响大

  除了对跨境电商平台产生影响,新政或将影响个人代购,因为新税制中还对个人年度交易限值进行了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为什么要调整税收?

  过去实施的行邮税终究只是个“试验品”或者“临时过渡品”。跨境电商一开始适用行邮税,实际上把具备贸易属性的交易,适用了非贸易属性,本身是不合理的。所以关于行邮税代替关税和增值税的一直存在质疑,有评论称行邮税模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其次,新政也是为了调节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过去行邮税50元以下的免税,而传统企业走贸易进口的方式,除了交关税,至少还要交17%的增值税,这构成了对一般贸易进口和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相关厂家的不公平竞争,这本身就是应该消除的。

  对跨境电商将带来哪些影响?

  首先,价格整体上调,对母婴等刚需产品电商和单一产品电商将产生致命打击。

  有跨境电商高管对腾讯科技表示税制改革跨境电商造成伤害:“首先,调整价格是肯定的,因为现有电商纯利润没有过10%的,但是增值税增加幅度接近12%;第二,对母婴类等刚需商品电商是毁灭性的,因为提价12%这个比例会让母婴跨境电商彻底丧失价格竞争力;最后,消费税本身正好也处在改革范畴,这有可能会进一步拉大一些热门产品中外价格差。”

  “国内品牌往往利用电商打造爆品的模式来解决产品库存,但如果跨境电商只做爆品,陷入价格战而不是做一些特色和长尾的商品,就很难生存。”聚美优品高级副总裁刘惠璞这么说。

  其次,跨境电商税务模式修改后的重大利好则是履约成本和高客单价商品。

  上述高管指出:“以2000为额度,可以增加用户的客单价,降低履约成本;对于高客单需要50%税率的产品,由于目前销售占比小,未来的预期向好,商品丰富度将会增加。”

  第三,少数电商独占的政策优势小时,或有利于公平竞争,个各中小电商而言长期利好。

  “未来保税仓和保税物流不再是少数大型电商平台独占的优势,更多的口岸、具备监管条件的监管区都可以开展保税进口业务,这对各中小电商而言长期利好。”洋码头CEO曾碧波表示,在政策明朗后后带来的将是监管体系的成熟。

  对于消费者而言,跨境平台本就未建立起优良口碑,价格上涨后或许就不会再选择跨境平台。而且有业内人士指出,很多常规贸易偷税漏税严重,但跨境电商所有数据都太公开,这意味着跨境电商甚至没有常规贸易有价格优势。而更好的购买方式则是——境外消费。

  【王玄/钛媒体编辑,本文参考腾讯科技、新浪科技、搜狐财经】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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