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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境内外信托的法律适用

家族信托已成为高净值人群实现财富传承和保障的必备工具,但就目前全球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来看,中国大部分高净值人士选择的都是海外家族信托。
2016-12-09 11:18 · 投资界综合  郑锦桥   
   

  龙湖地产董事长吴亚军与丈夫蔡奎的离婚事件一经公布后,龙湖的股价*天、第二天就出现了大幅度下跌,但第三天就反弹了,人们所担心的股权之争并没有出现,市场担心的债务违约问题可能性也不大。龙湖地产董事长与丈夫是龙湖的两大股东,他们的离婚之所以没有对上市企业造成任何影响。其原因就是因为吴亚军很早就在海外离岸群岛建立了家族信托。

  吴亚军与蔡奎把龙湖地产上市的资产放到两个信托架构中,信托的两个受益人一个是吴亚军,一个是蔡奎。这一套架构里面分开了吴氏家族和蔡氏家族。而蔡奎很早就退出了公司的管理,不再过问龙湖集团的事务,仅作为单纯的股东享受股利和分成,所以他们不需要争,他们俩个人的股权在龙湖地产上市之前,就通过离岸信托设置的方式划分得很清楚了。

  吴亚军女士是国内少有的成功地运用家族信托,规避了婚变对企业影响的企业家。很多国内像吴亚军女士这样的成功企业家,选择家族信托管理家族财富的真实案例的出现,以及企业家高净值人群现实生活中所遇到的财富管理问题的激发。使家族信托所具备的税务筹划、财富保障与传承功能的优势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前一节中,我们提到了家族信托所具备的非常重要的几个法律特性,这使得家族信托成为高净值人群实现财富传承和保障的必备工具。但就目前全球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来看,中国大部分高净值人士选择的都是海外家族信托。

  相关机构将其做了如下归纳:

  1、产生时间

  国内家族信托,仅有2年发展时间,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发行内地*只家族信托。无任何针对信托财产争议的司法判例,民事信托法并不成熟。

  海外家族信托,已有700多年历史,在这个久远的历史时间段中,有大量针对信托财产争议的司法判例,民事信托法非常成熟。

  2、法律完善程度

  国内信托法的配套法律不完善,几项重大相关法规几乎空白:

  ①公司法对信托持有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的规定

  ②遗产分配制度及继承法对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

  ③婚姻法对夫妻间财产设立信托的规定

  ④税法对信托内财产的纳税规定

  海外家族信托的相关配套法律非常完善,法律承认信托的作用,并对信托相关司法问题有较为清晰说明的法律有:

  ①公司法

  ②遗产分配制度继承法

  ③婚姻法

  ④税法

  信托的本质就是一张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契约,因此其资产保全的根基就是信托法及其配套法律的认可。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决定了信托对委托人财产保护的程度。国内法律的不完善为信托内的资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3、信托架构的差异

  国内家族信托一般以信托基金或信托计划等非法人的形式呈现,仅能持有境内现金和境内保单。财产所有权变更成本高。我国的房屋产权变更大部分都被视为交易,会被征收交易税,而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持有房产的税费要高于个人。委托人名下的商铺要想过户到信托计划这样一个非法人的名下,就更是难以做到。

  海外家族信托,利用离岸公司法人来规划委托人的各类资产。持有资产类别多,财产所有权变更方便。离岸公司转股或变更股东及董事只需一两个工作日。

  如果说信托的本质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一张法律契约,那么信托的实质则是“公司架构”。通过离岸公司可方便持有境外的现金投资组合等金融资产、私人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权、商用或住宅房产、飞机游艇、古董红酒艺术品等各类资产;反观中国版本的家族信托,由于目前国内信托法的配套法律不完善,对于其他资产的持有,如股权、不动产、珠宝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4、信托财产保密性的差异

  我国信托登记遵循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信托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只有依法办理登记信托才能产生效力。因此,在我国,委托人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家族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将其财产进行登记公示。

  海外家族信托,隐蔽性强,法律认可及保护,允许信托公司不向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披露信托内的财产(信托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披露但不披露股权受益人分配情况)及分配安排。而且信托内的财产全部由离岸公司持有,离岸公司的股东和董事是不对外披露的,具有财产隐私的保护作用。

  保证私密性是委托人对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首要要求,为了避免纷争及安全起见,富豪们普遍不愿透露自己的信托计划。我国信托登记生效的原则将对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引发高端客户的不安。而且在国内,如果司法需要,受托人必须配合公开相关信托计划,这一点更使国内家族信托的财产保密功能大打折扣。

  5、税务筹划

  国内家族信托,目前做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税务筹划。2001年中国信托法颁布至今未曾修改,也有国家领导呼吁中国的信托法需要大修,但中国配套法律(税法、继承法、公司法等)不完善,信托法的修改是没有针对性的,也就没意义了。

  海外家族信托,如果是非恶意设立的信托,架构设计合理的话,可以规避遗产税;合法利用离岸公司架构筹划其他方面的税务,例如企业上市前将股份注入信托,上市时可减免掉一些印花税等等。

  家族信托能否起到真正的税务筹划作用,一方面取决于信托法及配套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信托架构如何搭建。缺少配套法律和信托架构的情况下家族信托很难起到税务筹划的作用。

  6、信托内资产投资增值体系的差异

  国内家族信托,信托资产的持有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同一机构,即信托公司。

  海外家族信托公司属于“金融咨询公司”,完全不做投资。

  英美法系认为,信托的基本职责是财产规划、资产保全和财富传承,若要做好资产保全工作,就必须*限度地降低风险,而任何投资皆有风险。所以境外信托公司不做投资,也不被允许去做投资。委托人信托内的金融资产需要增值,信托公司可以将信托内资产投资权利保留给委托人,委托人可以自己决定信托内的资产如何投资增值,也可以委托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私人投资顾问、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该信托的投资经理。通过受托人对信托内资产的年度会计核查结果可以清楚了解该委任投资经理的年回报率是多少,低于委托人预期的,委托人有权更换其他投资经理。资产持有权和投资权分离,不同的专业机构各司其职,可在更大程度上保证信托内资产的安全性。

  但是中国的家族信托,信托公司兼任投资经理的角色,这难免会对信托资产的安全性造成隐患。

  经过以上境内外信托几个方面的对比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其差别之处。这也是多数富豪家族选择境外信托的原因所在。

  随着华人首富李嘉诚家族信托设计的曝光,李嘉诚通过信托工具把其名下大部分资产打包撤离内地和香港转移到欧洲后。更多的国内高净值人士开始认真思考,并关注家族信托的相关功能,如,家族信托具有的代际传承功能、全球资产配置功能、规避遗产税功能、家族资产保全功能等。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家族信托设立与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原理、法律适用及法律冲突均非常复杂,需要在进行充分法律解构的前提下进行定制安排。要运用家族信托真正地实现避税避险的功能,保护好我们的家族资产,我们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来为我们构建安全适用的信托结构。从而才能很好的发挥信托的功能,有效帮助委托人达到资产保全、避免挥霍、财富传承、控制政治风险、慈善计划、税务规划的目标,并且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连续性。

  节选自郑锦桥《家族办公室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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