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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年关“大考”落实锤!超半数“走钢丝”平台或将掉队

“57号文件”信息量巨大,毫不夸张地说,将直接影响部分P2P公司的生死存亡。哪些平台是不予备案的?时间节点是什么?这可能是大家首先关心的问题。
2017-12-20 14:56 · 投资界  Rica   
   

  P2P监管实锤终于要靴子落地了!

  过去的一周,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太不平静。这其中,或许没有哪个行业比P2P更波诡云谲。

  就在7天前,12月13日晚间,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连夜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简称“57号文件”),明确划定了P2P备案时间表。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这意味着,对P2P行业的监管不止落于纸面,更是在一步一个脚印实践了,并且节奏越来越快。 

  一年前,P2P行业迎来最强监管,从业者开始苦寻出路、谋求转型。他们找到了现金贷的出口,心想可以赚点钱了。谁能料到,今年12月1日,现金贷的监管也落地,P2P需要重新寻找出口。而这一次,可能比以往都要艰难。

  P2P整改进入“深水区”,跑步前进“赶时间”

  “57号文件”信息量巨大,毫不夸张地说,将直接影响部分P2P公司的生死存亡。哪些平台是不予备案的?时间节点是什么?这可能是大家首先关心的问题。

  “57号文件”明确指出多种情形不得备案,“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就备案一家”,可是备案的前提是整改合格。

  第一,2016824日后新设的P2P平台,本次网贷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这条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平台成立时间不长,没有规模也无过往业绩参考,不做备案。

  第二,自始未纳入本次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进行验收及备案登记。这条可能主要是针对P2P行业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

  第三,自2016824日不再违反《P2P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上线的规定,但相应存量业务未化解完成的P2P,不得备案登记。这条对曾经违反规定的P2P提出危险信号,倒逼其整改。

  第四,开展过涉及首付贷、校园贷、现金贷等有关业务的P2P,应暂停新业务,逐步压缩存量,否则不予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整改验收机构为各地金融办和银监局。这也意味着,网贷平台的监管机构由模糊变得清晰,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P2P被纳入地方金融办和银监局的双重管辖范围之中。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在接受《投资界》采访时表示,权责明确,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就备案一家,这样的执行方针比较符合现实情况,“各家平台的业务模式都不相同,因此验收过程中重点也会有所差异。”

  他还提到,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这个时间节点相当紧凑。这会倒逼很多不合规运营的P2P平台整改后规范运营,“但要小跑着赶时间了”。同时,他预计,明年6月以后仍可能会有新批备案平台,但也存在“收紧”的可能。

  根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 月底, P2P 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 1954 家,相比 10 月底减少了 21 家,而今年 1 月正常运行的 P2P 平台还有 2388 家, 11 个月内减少了 18% 。

  如今整改验收工作在即,规定时间内备不了案的平台该怎么办?

  通知提出,对于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根据其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级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

  按照通知的说法,就剩下两条路可走了:一是良性退出,在保证投资者最大化利益的前提下,实行清盘关闭;二是兼并重组,找一家企业接盘,或者进行业务重组

  几家欢乐几家愁这些利好要看到

  然而,从行业角度看,《通知》透露出的利好不容忽视。

  首先,备案没有数量限制,上面提到的,整改合格一家,备案一家。这对行业是重大利好。

  《通知》明确备案规则后,直接辟谣了之前“全国网贷备案只批100家”的传言。麻袋理财研究院分析人士指出,《通知》再次明确网贷平台监管是备案制与负面清单制,而非“准入制”。网贷备案不会成为“牌照”,没有数量限制,数量上企业可以放宽心。

  第二,“一家一策”并不意味着备案存在多重标准。各个平台虽不尽相同,但实质都是P2P平台。《通知》中提到了 “守住红线、回归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定位线上模式”等条件。因此,网贷平台的备案是万变不离其宗,不论资产类别、运营模式如何,总之不能突破底线,必须是信息中介。

  第三,明确违规业务“单降”,取代少数地区“双降”要求

  此前,少数地区要求平台在整改期内合规业务规模不能增长,违规业务不能有增量,成为“双降”。《通知》明确了“单降”,即不能有新增违规业务,历史违规业务逐步消化,且未完全消化前不予备案。对于在贷余额、合规业务增量,《通知》没有明确要求。

  第四,明确出借人之间债转合规

  通知所附《说明》明确债权转让业务的分类认定规则,即只有为解决流动性问题而采取的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规,其他包括超级债权人、非标准债权包、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各类债权转让全部划为违规。这与之前监管文件保持了一致,同时明确了出借人之间低频债转的合规。

  第五,“现金贷”认定主要看利率

  关于热门讨论中现金贷,《通知》指出,“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并没有提到消费场景,这对有关业务需要调整方向的平台是利好。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Rica,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1712/4248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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