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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跃亭破产案“节节败退”,专家称不诚实者不受美国法律保护

不仅“快车道”破产方案未能实施,如今管辖法院遭到变更,未来还可能丧失“经管债务人”(简称DIP)的身份。
2019-12-20 17:21 · 微信公众号:棱镜  康路   
   

贾跃亭个人破产案被移交至加州意味着什么?

2019年12月18日,美国特拉华区破产法院就贾跃亭个人破产案举行了*次庭审。经过4小时交锋,法官裁决支持懒财资产管理在11月13日提出的动议:将贾跃亭破产案的管辖由特拉华区破产法院移送至加州中区破产法院,由后者继续审理,该裁决即刻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何欢在接受《棱镜》采访时表示,贾跃亭对其破产申请最初所做的筹划几乎是“节节败退”。

不仅“快车道”破产方案未能实施,如今管辖法院遭到变更,未来还可能丧失“经管债务人”(简称DIP)的身份。

“如果贾跃亭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坦诚布公,可能联邦破产监管署(US Trustee)的态度也不会如此坚决,法院的观感也会好一些。破产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必要救济,但对不诚实的债务人则没有那么客气。”何欢认为,联邦破产监管署现在的态度对贾跃亭非常不利,“好处是移送加州中区的过程中,贾跃亭或许可以多做些准备,而如果有人提出将该案转入清算程序的动议,对他将更为不利。”

变化一:“快车道”方案为何失败

何欢对《棱镜》分析称,在14日申请破产程序时,贾跃亭曾尝试对其破产案件采用非传统的“快车道”方案。

按照贾跃亭在申请破产后提出的动议,其原本希望:(1)不召开美国破产法第341条所规定的债权人会议,即341会议;(2)将关于重整计划的信息披露声明应否批准的听审与关于重整计划应否批准的声明予以合并。

但根据美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中原则上都应召开341会议。该会议由破产监管署召集,债务人本人必须出席但法院并不参与。其主要作用在于提供对债务人进行当面质询及沟通的机会,并使各方(包括破产监管署)能够大致知悉各自的诉求。

同时,在美国的破产重整案件中,原则上只有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信息披露声明并将经批准的声明发放给每位表决权人后,债务人才能就重整计划征集表决意见。否则,所征集的意见均应作废。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重整计划的表决在知情公开的基础上进行。

贾跃亭之所以想要尝试“快车道”方案,何欢猜测,一方面是为了加快其破产案件的进程,节约案件成本并减少破产案件对其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是为了尽量减少对其商业秘密或信息等的曝光。

但或许是由于未能及时获得必要多数的赞成意见,“快车道”方案失败了,贾跃亭只能转而回到传统方式。

变化二:管辖法院变更对贾不利

自10月14日贾跃亭正式申请破产保护,便遭遇部分债权人的阻击,尤其是在民事执行中处于有利形势的债权人。债权人之一的懒财在10月17日提出动议,要求驳回此案或将案件移送至加州中区破产法院。

懒财的“移送”动议在12月11日获得了美国联邦破产监管署(US Trustee)的支持。从结果来看,特拉华区破产法院最终采纳了联邦破产监管署的意见,做出移送的裁决。

何欢对《棱镜》表示,懒财的动议分为“驳回或移送”两项,而根据美国判例法,一旦破产程序启动,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小,庭审的关键原本就在于管辖区是否会被变更。

“驳回通常只有在法院认为破产申请出于恶意,或驳回更有利于利害关系人整体时,才会发生。”何欢表示,以前曾有巴哈马运营的中资企业,在特拉华区申请破产却被驳回,但主要是因为巴哈马本地的破产程序已经启动,而且案件中*的两个债权人和当地政府都明确反对该案在美国进行,“但在贾跃亭破产案中,这两个因素都不存在。”

“案件被移送加州中区破产法院,对贾跃亭确实有些不利。在整个商事审判领域(不限于破产案件),通常认为特拉华和纽约是美国最为开明的两个地区。而贾跃亭之所以申请重整,就是希望在破产法的保护下,对其未来的商业命运进行安排。比如,贾跃亭提交的重整计划中也包含对其夫人甘薇的债务加以免除的条款,这种条款在特拉华区破产法院和纽约南区破产法院最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商业合理性而加以批准。”

变化三:贾或失去破产主导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次开庭前夜,联邦破产监管署在支持移送案件同时,还向破产法院出具动议,称贾跃亭在破产前后存在“不诚实”行为,违背对债权人的受信义务,请求破产法院剥夺贾跃亭的经管债务人身份,也就是不再由其管理申请破产的个人资产,而是指定独立的破产管理人。

美国联邦破产监管署在文件中措辞严厉,并列举对贾跃亭的多项质疑,包括未能充分披露财务情况,未披露个人日常开销和收入,以及未经法庭允许雇佣会计等专业人士等。

上述动议能否得到认可,将在案件移送后由加州中区破产法院进行审理。

何欢对《棱镜》分析称,在美国破产重整案件中,实际指定管理人的情况“非常少见”,债务人一旦丧失自行管理权,将失去营业事务的管理权和重组计划制定的主导地位。“要是法院最终裁定应当指定管理人,则案件的走向就将完全脱离贾跃亭的控制。”

“贾跃亭目前在重整案件中担任经管债务人(DIP)的角色。与中国法不同,债务人自行管理,而非由管理人管理是美国重整制度的基本原则。自行管理的资格至少意味着如下两大优势:其一,商业经营事务仍由自己掌管,仅超出常规范围内的事务需提请法院批准;其二,重整计划制定的主导权,虽然其制定权可能并非专属。”

对于贾跃亭来说,目前没有消息的好消息是,尚没有人请求将其案件转入清算程序。就联邦破产监管署的动议,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方面称,是完全是毫无依据的指责,对于质疑,将会尽快提交动议进行反驳,再次完整提交各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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