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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27年,从正义使者到饱受非议

不到30年时间,职业打假人从正义使者沦为饱受非议的职业,这些职业打假人,又该往何处去?
2022-04-26 12:08 · 微信公众号:猛犸工作室  王晨婷   
   

职业打假人又上热搜了。

近日,自称“职业打假人”的邵某在“毛妈妈土特产店”买了3碗扣碗粉蒸肉后,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认为其是三无产品。随后,邵某又以4500元的价格下单150碗粉蒸肉,并将“毛妈妈土特产店”告上法庭,寻求十倍赔偿。法院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支持了邵某的诉求,判决店铺退款并赔偿共计约5万元。

事件登上热搜后,邵某被扒出曾多次起诉小商家,是“职业打假人”,邵某并未否认。网上评论几乎一边倒地指责职业打假人“故意钓鱼”“敲诈勒索”。

而在27年前,打假人还被视作“脚踏实地的爱国者”“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

1995年,“职业打假*人”王海拿着12副假冒“索尼耳机”走进北京东城区工商局投诉,在舆论广泛支持下一战成名。然而,在巨额收益面前,打假渐成一门生意,浪费司法资源、紧盯法律漏洞等争议渐生。

直至今日,舆论两极反转,职业打假人索赔的行为饱受非议。这背后,是“打假”边界难以量定。

4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发布《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其中提到,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及“职业打假人”诉求存在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

不到30年时间,职业打假人从正义使者沦为饱受非议的职业,这些职业打假人,又该往何处去?

诞生

“职业打假人”的故事,要追溯到1995年。彼时,国内假冒伪劣产品众多,22岁的王海意外地在北京隆福大厦的商场里买到两副假冒的索尼耳机。

正在上法律辅导班的王海脑中“法律雷达”作响。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通过。49条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既然买到假冒产品,能否根据法律索赔看看呢?王海开启了他*次“打假之旅”,这也是国内*起被广泛关注的打假事件。

但“*人”没有这么容易当。找官方鉴定真伪、相关部门来回扯皮,花销已经超过可能得到的赔偿额。王海一不做二不休,又到隆福大厦买了10副“索尼”耳机,走进北京东城区工商局投诉。

前无判例,东城区工商局表示只能调解。但在媒体广泛关注下,王海最终拿到了12副假耳机的加倍赔偿款,并且一举成名。1995年底,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王海“中国打假*人”称号,并奖励5000元。次年,王海成立公司,成为一名“职业打假人”。

频繁参加央视节目、被《南方周末》称为“脚踏实地的爱国者”、被克林顿成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王海的打假行为在当时备受舆论支持。

不过,虽然开创打假先河,“索尼事件”依靠的终归是舆论力量。真正经过法院判决,以司法判例形式确立“49条”可行性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起草人之一,著名民法专家何山的案件。

1996年4月,何山和王海的交流中得知一些消费者知假买假、打假受挫的情况。在何山的观点里,“知假买假的人当然也是消费者”。他表示,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行自己就亲自去买假货。

不久,决定“以身试法”的何山从一家商行买下两幅假冒的徐悲鸿作品,并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

“知假打假”受到鼓励,掀起了贯彻第49条惩罚性赔偿的高潮。2014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时任最高法民事审判*庭庭长张勇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

最高法的表态被舆论解读为“职业打假人”身份受到认可。

从此,打假人和法律界进入蜜月期。一批“职业打假人”兴起,打假行动热火朝天。

争议

这段蜜月期并未持续很久。

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明确说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这被舆论解读为监管层释放了“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或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

短短三年,法律界对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为何产生如此之大的转变?

这要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提升说起。2013年,消法迎来*次修订,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由一倍提升到三倍。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进一步将惩罚性赔偿提升至十倍。

高额收益面前,打假成了一门好生意。

“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上升趋势。”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副秘书长楚东称。2016年9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主办了一场座谈会,50多家大型连锁商超负责人炮轰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行为。

当时,大润发负责人称,每个门店平均每天都会遇到七八次恶意打假;物美负责人表示,过去一年,仅在北京地区遇到的职业打假案例就有5000起。“通过监控发现,有人专挑即将过期的牛奶,然后藏到纸尿裤堆里,过两三天再去取出来结账,然后直接去服务台索赔。”

北京二中院在2016年3月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维权案件数量随之猛增,超过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舆论风向开始转变。职业打假人逐渐被视作“职业索赔者”——只买问题商品,营利性极强,有组织、有法律背景,且通常伴有胁迫性语言和行为。

打击假冒伪劣的问题商品,即便是以营利为目的,本也无可指责。然而,有一批职业打假人为了逐利,“没有问题就制造问题”,或者仅关注轻微违法行为,挤占司法资源的同时反而造成市场混乱。

举例来说,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中,对标签字体高度有一些具体要求,本意是保证标签的清晰可辨。但现实中有打假人拿着与标准仅差别零点几毫米的标签向企业提出巨额索赔。这类最容易揪住、但并不严重的“小辫子”,成了打假人的*。

“逐利性的职业打假人在利益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会举报到市场监管部门。而经营者不满足其赔偿请求的行为通常是一些轻微违法,如标签不规范等,这些行为本身就不满足赔偿条件,尤其是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但职业打假人往往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这与经营者预期差异过大,因此无法得到满足。”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理事范世乾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职业打假人举报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为占用大量的执法资源,同时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造成了困扰。

标准迷思

关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不断。虽然其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积极作用不能忽视,但打假“黄金年代”终究已经过去了。

2017年,最高法给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一封答复意见中提到,“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官方的态度已经较为明确,但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有限。截至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仍未出台。2016年征求意见至今,实施条例多次被列入当年立法计划,但迟迟没有消息。立法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职业打假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缺少法律一锤定音,职业打假人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

司法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做出相反的判例的情形也不鲜见。

中消协在年度报告中提到了励轩琦诉福州爱品惠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以原告一年内在不同法院提起多起司法诉讼为由,认定原告的交易目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有关“消费者”的定义,因此不支持其十倍赔偿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在 2021 年作出的终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退一赔十”诉求。

放到近期引发舆论关注的“卖150碗熟肉被罚案”中,原告邵某虽此前有多次打假经历,但也被法院视为可维权的消费者,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裁决标准难以衡定,多位法律从业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统一司法标准,才是当务之急。

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建议,应当区别对待职业打假。“对于普通消费领域的,不应支持职业打假人,更不应支持惩罚性赔偿;对于食品安全领域,应当有限制的、谨慎支持。对于那些在产品标识、说明、广告宣传等方面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应支持;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如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超过法定限度的,可以支持职业打假人。”

孙志峰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这样既可以发挥职业打假人在维权专业度、标准掌握程度等方面的优势,为食品安全环境做出应有贡献,又可以避免对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违法行为课以过重的法律后果,避免误伤主观上无违法故意的普通商家。

在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看来,不管其他法领域如何认识和处理职业打假行为,对职业打假的行为都不得以任何犯罪论处。“换言之,即使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也不可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等罪名,不应使之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衡量某个行为的社会效果,应该多看结果、看成效。去哪里寻找一定‘动机单纯’的人呢?消费者时间、经历、辨识能力有限,担心被报复;公权力机关人手有限,存在税收、就业等方面顾虑。职业打假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提醒着生产者和经营者避免从事侵权活动、采纳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符合净化市场的立法本意。”陈文明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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