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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12条政策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展

推动组建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品牌机构,引导鼓励一批境内外知名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来赣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打造若干区域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发展高地。
2023-01-04 17:03 · 投资界     
   

近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江西证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12条政策举措,支持该省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

《意见》共分为4个部分,分为总体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组织保障。重点任务包括:优化市场准入管理、推动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发展等9点。

《意见》聚焦科技创新、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高级化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领域,对标国际国内一流水平,深化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政策要素资源供给保障,加快创新资本形成,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的紧密融合。

《意见》涵盖“募投管退”各环节,在募集方面,从投资者培育到与各金融机构联动;在投资方面,打通资本和政府等各类优质项目源的通道;在管理方面,支持培育本土品牌,引进外部知名机构,推动集聚发展,完善国有投资体系建设;在退出方面,支持多渠道市场化退出。同时,文件还从体系建设、政府扶持、市场环境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相应举措,将起到推进构建江西省投资环境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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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意见》原文: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相关金融机构:

《关于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2022年12月13日

关于促进我省私募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激发我省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活力,服务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现就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服务实体、规范发展的原则,统筹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聚焦全面建设“六个江西”和“2+6+N”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化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政策要素资源供给保障,加快培育创新资本,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紧密融合,为江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注入金融“活水”。

二、主要目标

推动组建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培育私募股权投资品牌机构,引导鼓励一批境内外知名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来赣设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打造若干区域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发展高地。力争到2025年末,全省私募基金数量和管理规模均大幅增长、管理机构专业化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私募股权市场活跃度明显提升,有效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有效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更好服务我省实体经济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优化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企业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对拟设立或拟迁入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或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中新增上述字样的,依法依规严格把好工商注册入关口。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知名投资机构、合伙人在我省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来赣投资,加快形成私募机构集聚和竞争优势。支持赣州苏区崛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试点设立QFLP基金模式,鼓励境外合格投资者投资于我省的人民币、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保障募集资金安全。

(二)推动私募股权投资集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在行业监管部门指导下设立基金园区,吸引省内外专注于投资各阶段、各类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基金园区建设和入驻。支持基金园区借鉴国内外“基金小镇”发展经验,对投向我省“2+6+N”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政策性扶持,并提供个性化配套服务。打造私募基金发展的政策汇聚地,积极吸引和集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机构等投资主体,一站式满足各类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需求。对引导服务我省实体经济效果良好的基金园区,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支持其贡献地方税收省级留成部分返还基金园区属地财政。

(三)拓宽资金募集渠道。鼓励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促进产业整合与创新发展。加强投资者教育,培育合格投资者,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长期性、市场化合作机制,实现对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持续性支持。支持获得PE、VC、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等股权投资的企业获得政府性融资担保等配套政策支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与私募基金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为企业提供投、贷、债、保联动的金融服务。

(四)促进资本与产业的对接融合。鼓励和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地方项目库的项目,主动对接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鼓励设立Pre-IPO 专项基金,助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聚焦省科技创新和“2+6+N”产业,鼓励私募基金投资电子信息、航空、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等龙头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江西省投资基金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等的平台和桥梁功能,促进上市后备企业或我省“2+6+N”等重点产业企业与投资机构面对面对接交流。高标准、高规格、高水平办好滕王阁创投峰会、共青城私募论坛,着力打造全国私募股权投资界、创投界有重要影响力的论坛品牌。

(五)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吸引民间投资尤其是优秀的私募股权基金等社会资本,投向“2+6+N”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适度提高政府投资基金让利幅度,允许本级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时将取得的净收益扣除门槛收益后不高于50%部分让渡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对政府性引导基金的考核,重点考核实际支持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或带动就业情况。在明确标准前提下,支持各级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子基金管理人以协助招商引资等形式兑现“返投”。

(六)加强对私募机构的管理。江西证监局对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情况相关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支持各地在新设政府性产业发展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时,采取市场化方式招募优秀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已投项目委托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含有限合伙份额)托管、办理出质登记等业务。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税收政策辅导和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七)优化国有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合私募股权行业发展特点的国资监管和考核机制,建立与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配套的审计监察制度及国有基金尽职免责机制。结合企业股权投资风险普遍较高的实际,鼓励按照基金整体的收益率进行长期、综合考核,倡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避免对单个项目短期考核,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经营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支持国有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高管人员、中层干部、管理团队在对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初始投资时,以跟投方式进行员工投资入股尝试。鼓励我省国有基金与本地其他私募基金合作。

(八)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支持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规范设立专业化并购基金。支持股权转受让基金(以下简称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推进市场化S基金母基金设立,探索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份额二级转让平台试点。支持投向省内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份额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交易市场依法依规转让、退出。支持省内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实现退出。支持目标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对私募基金所持股份进行回购。

(九)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管理制度,推动将私募机构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依法依规建立私募机构失信名单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投资行业诚信氛围。发挥赣金普惠平台功能,建立健全投资行业信用服务机制,推广使用信用产品。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投资机构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

四、组织保障

(十)落实激励政策。建立全省私募股权投资白名单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对白名单企业在融资时予以利率、费率等方面的优惠。每年从白名单内遴选发挥作用较好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将省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赣投资、落户情况,纳入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评价和奖励范围。对国家级母基金或其他母基金在赣落地或在赣设立子基金及其在赣参股设立私募股权基金,对境内外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来赣设立法人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等,按其投资金额及其对我省经济的带动作用进行奖补,具体操作细则由省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牵头制定。

(十一)强化人才保障。加强私募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将私募机构从业高端人才纳入我省“双千计划”,并在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职称评定、医疗保障、税收政策(财政奖补)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受益地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端金融人才高级职称评审实行绿色通道。鼓励和支持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私募创投高管培训活动,推动提高从业人员执业能力。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底线思维,积极防范化解私募领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发挥江西省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推进组成员单位积极作用,强化协调联动,加大工作合力。统筹做好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坚持扶优限劣、去伪存真,依法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私募基金风险。联合省财政、工信、国资、税务等部门,扎实做好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定、项目推介、市场准入、政策落实等工作,及时研究会商解决制约我省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增强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协同性、可操作性,推进行业可持续规范发展。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引导其充分发挥其自律管理、服务会员及政府与市场间的参谋助手、桥梁纽带作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1/5063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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