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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圈重磅!国家发改委、证监会等四部门齐发声

在此次吹风会上,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围绕如何为创业投资营造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耐心资本该如何培育发展壮大,如何拓宽创业资金的资金来源,如何缓解创业投资“退出难”的问题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2024-06-27 09:49 · 投资界     
   

6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政策措施》)有关情况。

国家发改委:将出台配套措施 形成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体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李春临在会上表示,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还要出台配套措施。看得准的就尽快出台,需要试点的在适当范围要扩大试点范围,形成支持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体系,并加强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形成工作闭环,以务实有效的措施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创投市场活力。

国家发改委: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创业投资

李春临在会上表示,《政策措施》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政策举措。

在募资端,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创业投资,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动员有条件的社会资本做“耐心资本”,解决行业“缺长钱”和“无米下锅”的问题。

在投资端,针对很多创投机构反映“有钱也难投出去”的问题,找不到好的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解决这个事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委,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的对接机制,为广大创投机构提供一批优质的、符合国家发展方向的和战略导向的好项目,解决钱往哪里投的问题。

在管理端,提出要持续加强对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针对各方普遍关心的税收和监管问题,提出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创投基金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在退出端,重点是拓宽退出渠道,优化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政策。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以《政策措施》出台为契机,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折不扣的抓好《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改委:引导各类资本摒弃“急功近利、快进快出、挣快钱”的浮躁心态 坚持做长期投资、战略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

李春临表示,当前,我国金融规模体系已经很大了,但融资结构还有待改善。耐心资本的培育对于促进我国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至关重要。耐心资本应该如何培育发展壮大呢?除了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以外,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引导各类资本摒弃“急功近利、快进快出、挣快钱”的浮躁心态,坚持做长期投资、战略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资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长期稳定的耐心资本。

国家发改委:要加大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等新赛道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支持力度

李春临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要想培育一批“硬科技”的“独角兽”和“小巨人”企业,离不开创投企业的“火眼金睛”,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鼓励广大创业投资机构从自身独特的优势出发,强化专业化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赋能”,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特别是对于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等新赛道的创业投资机构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

李春临表示,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机构参与,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业创新平台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主体,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天使投资个人、保险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创业投资,形成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主体。

金融监管总局:将研究提高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度比例上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政策研究司司长李明肖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优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则,研究提高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度的比例上限,更好引导保险资金和相关资管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创业投资基金的配置力度,积极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小微科创企业的融资诉求 正研究论证工作方案

李明肖在会上表示,近期,很多初创期科技企业反映,希望在资本方面获得金融支持。金融监管总局李云泽局长今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正式对外表示,我们正在研究探索推进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范围。金融监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小微科创企业的融资诉求,积极顺应市场呼声,正在按照有关安排,研究论证工作方案。深入梳理总结前期上海试点开展的直接股权投资经验,研究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股权融资不同于债权融资,该项工作还需要审慎论证工作方案,合理有效控制风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支持相关银行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促进项目信息共享交流,充分发挥好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两种机制、两类优势,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基金等加强对接,规范发展“贷款+外部直投”的业务,切实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点和痛点,促进企业“资金—资本—资产”三资良性循环。

证监会:立足资本市场 为创业投资营造更有利的市场环境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司司长吴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创业投资在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以及推动创新资本形成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国证监会始终高度重视立足资本市场,为创业投资营造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吴萌介绍,一是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服务覆盖面和精准度,努力为创业投资发挥作用提供更有效的工具和平台。《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后,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在各方支持下加快完善资本市场相关配套政策体系,有针对性地丰富资本市场工具、产品和服务,努力为畅通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循环提供更加好的市场基础和支撑。二是做好差异化监管的安排。

证监会:推动“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措施的落实和落地

吴萌在会上表示,退出机制是各个方面都普遍关注的,同时也是需要系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这次《措施》的第五部分主要是从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这两个方面做了相应的安排。近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开放,努力为缓解“退出难”提供良好的基础。后续,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和各方的协同配合,加强政策的动态评估,推动“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等措施的落实和落地。

证监会:继续保持境外上市通道的畅通

吴萌在会上表示,我们继续保持境外上市通道的畅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是去年3月份实施的,到上周五,一共有158家企业赴境外上市完成备案,其中85家在香港上市,73家在美国上市。

证监会:正在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吴萌在会上表示,证监会正在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允许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这样既丰富了退出的渠道,也有利于缓解对市场的冲击。此外,证监会先后在七个地方,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宁波、江苏、安徽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私募基金的份额转让试点工作,目前已经完成私募份额转让232亿元。私募份额的质押融资316亿元,这项试点工作也将会有利于支持二手份额转让基金,也就是S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国务院国资委:将在放宽规模限制等方面给予央企创投基金更大支持

国务院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局长王海琳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国资委将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同,在放宽规模限制、提高出资比例、注重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考核,明确尽职免责容错条件等方面,给予中央企业创投基金更大支持。同时,国资委也将指导中央企业用足用好现行相关政策,聚焦主责主业,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发挥长期耐心资本作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助力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中央企业围绕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序开展了有关基金投资业务,充分利用基金聚集资本、决策灵活、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征,通过有效投资积极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中央企业共管理了126只创投基金,认缴规模529亿元,已投资金额313亿元,主要投向了先进制造、能源、电子信息等领域,在推动科技攻关、加大科研投入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以下为《政策措施》原文: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展创业投资是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创业投资“募投管退”全链条,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和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创业投资稳定和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二、培育多元化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培育高质量创业投资机构。鼓励行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机构等参与创业投资,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中小型创业投资机构提升发展水平。引导创业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提升股权投资、产业引导、战略咨询等综合服务能力。创业投资机构按规定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主体,应当用自有资金投资。

(二)支持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加大高新技术细分领域专业性创业投资机构培育力度,引导带动发展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促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聚焦新领域新赛道,对投资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创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创业投资充分发挥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作用。

(三)发挥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进一步做优做强,提高市场化运作效率,通过“母基金+参股+直投”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

(四)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行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三、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五)鼓励长期资金投向创业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穿透后底层资产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底层资产风险因子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相关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增强创业投资机构筹集长期稳定资金的能力。

(六)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投入。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开发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长期投资产品。在依法合规、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资产管理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的经营特征和金融需求,提供并完善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资产服务信托等综合化金融服务。

(七)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股权投资试点范围。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总结上海试点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经验基础上,稳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八)丰富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类型。鼓励推出更多股债混合型创业投资基金产品,更好匹配长期资金配置特点和风险偏好,通过优先股、可转债、认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科技创新领域。积极发展创业投资母基金和契约型创业投资基金。

四、加强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和差异化监管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科技计划成果路演、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等活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创业投资机构对接。

(十)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优选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围绕企业专利产业化开展领投和针对性服务,加强规范化培育和投后管理。

(十一)持续落实落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等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政策宣传辅导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十二)实施符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差异化监管。细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监管要求,对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与其他私募基金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十三)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修订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便利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创业投资。支持国际专业投资机构和团队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基金,发挥其投资经验和综合服务优势。引导和规范我国创业投资机构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深入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进一步优化外商直接投资(FDI)项下外汇管理,便利创业投资机构等经营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研究规范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机制和制度框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引导境外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开展跨境投资。

五、健全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十四)拓宽创业投资退出渠道。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专精特新”专板功能,拓宽并购重组退出渠道。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建立上市融资、债券发行、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提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发行审核质效。落实好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畅通外币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

(十五)优化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政策。加快解决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企业的股权退出问题。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和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推进实物分配股票试点。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六)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建立创业投资新出台重大政策会商机制,各部门在出台涉创业投资行业、创业投资机构等重大政策前,应按规定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防止出台影响创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积极性的政策措施。持续提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创业投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十七)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金融生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加强合作,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研究完善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期限、出资比例等政策规定,扩大科技创新领域并购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可转债募集资金并购科技型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作为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压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来源:综合中央人民政府官网、证券时报整理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6/5360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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