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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在充分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造成损失的,按照市区容错纠错等有关规定执行。
2024-08-20 10:05 · 投资界     
   

投资界(ID:pedaily2012)8月20日消息,近日,《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发布,《管理办法》共三十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和分工、子基金运作管理、出资、资金管理和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

本办法所称区引导基金是指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在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促进南山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投资于南山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区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资监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区引导基金全过程管理。对依照区政府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投资行为,在充分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造成损失的,按照市区容错纠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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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原文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区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引导基金是指由南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其宗旨在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促进南山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区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区财政拨款、区引导基金留存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区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单独出资或与其他资本合作,以新设、增资或份额受让等形式投资各类子基金。区引导基金通过单独出资或合作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第五条 区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协同联动、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加强区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充分发挥产业部门和南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在子基金的政策目标制定、绩效评价中的主导性作用,推动实现政策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化公开择优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区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

(三)杠杆放大。区引导基金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国有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协同联动。加强与国家级和省市级基金合作联动,强化市区、区各有关部门之间协作联动,充分发挥与其他财政金融工具协同作用,着力提升区引导基金使用效能;

(五)防范风险。对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实行绩效管理和风险预警,建立健全投后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公司”),由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将对区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金控公司。

第七条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投委会”)为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区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区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区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议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审定区投委会议事规则、区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三)审议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及相关事项;

(四)听取区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运营情况报告;

(五)审定区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审定区引导基金运作中其他重大事项和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区国资局作为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承担区引导基金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履行股东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区政府对汇通金控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汇通金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损失;

(三)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统筹做好区引导基金的年度预算工作,对尚未开展投资的资金按程序进行调度,履行对汇通金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开展对汇通金控公司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风险控制,对汇通金控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委托第三方单独审计,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五)审核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区投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按程序报区投委会等决策机构审定;

(六)作为区投委会日常事务的召集部门,审核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及相关事项,按程序报区投委会等决策机构审定,并视需要以汇通金控公司股东决定的形式发布区投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七)对区引导基金绩效自评进行再评价。可组织对区引导基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等;

(八)协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运作中的合理诉求,推动政策目标实现。

(九)区政府或区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汇通金控公司作为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区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履行子基金出资人职责。汇通金控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公司内控机制和治理体系,确保管理效能;

(二)拟订区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区投委会议事规则等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三)拟订区引导基金投资方案及相关事项;

(四)开展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子基金组建方案,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投资事项公示、资金拨付、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

(五)对子基金运作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区国资局等部门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发生子基金偏离目标领域或影响区引导基金合法权益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

(六)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跟踪,并在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

(七)按要求开展区引导基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区国资局做好再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协助产业主管部门做好政策性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协助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和审计等工作,督促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问题整改、信息报送等工作;

(八)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市场化机构为子基金提供对接服务,加强与区产业部门联动,积极引导子基金所投企业在南山做大做强;

(九)区政府、区投委会或区国资局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区投委会成员单位对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子基金的政策目标,协同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加强全过程对接,形成产业专项政策与区引导基金高效联动机制,增强政策一致性;

(三)协调解决子基金运作中的合理诉求,推动政策目标实现。

第三章 子基金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汇通金控公司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原则上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应约定汇通金控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区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南山区注册登记;

(二)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三)在子基金投资期内,子基金投资于南山区注册登记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投资后迁入南山区的项目,纳入返投计算。企业在子基金完全退出前迁出南山区的项目,不纳入返投计算。

(四)子基金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在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区引导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二)依法设立,治理结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三)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接受汇通金控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需要,及时向汇通金控公司报告有关情况或提供相关资料;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及所管理的子基金在3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

(六)有良好的募资能力,对于在子基金方案中明确的募资金额,应在区引导基金决策前,根据汇通金控公司要求出具出资承诺函等文件。

第十四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战略入股为目的的定增、协议转让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出资、资金管理和退出

第十五条 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原则上应分期缴付且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区引导基金出资时序应与子基金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未达到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相关约定(或规定)的,区引导基金有权暂停出资,并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整改。

第十六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出资引导作用,区引导基金可以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前提下,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适度让利。

第十七条 区引导基金投资经营及日常管理由汇通金控公司运营,汇通金控公司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经营预算,经区国资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区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汇通金控公司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区国资局要求上缴或留存区引导基金滚动发展。区引导基金尚未投资的资金,按照区国资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调度、使用和管理。

子基金退出归属区引导基金的本金和收益,应及时退回区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得留存在子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由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参考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

区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行的,管理费应采取包干制,区引导基金不得承担多层级子基金的管理费。

第二十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在现有存续期外,确需延期的,应当提交区投委会审议。

子基金存续期未满时,如出现政策目标提前实现,经评估需要提前退出的情形,汇通金控公司可主动发起,制定方案,提请区投委会审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汇通金控公司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按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引导基金由区国资局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汇通金控公司应确保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出资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汇通金控公司可采取扣减管理费、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汇通金控公司应当在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汇通金控公司有权按照有关约定退出子基金。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及利息之和,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有关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一)子基金未按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首次签订子基金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完成子基金商事登记超过6个月的;

(三)子基金完成商事登记后,其他出资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首轮出资的;

(四)首轮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6个月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按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的;

(七)子基金出现重大审计问题,经整改未达标的;

(八)子基金未达到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政策目标,经整改未达标的。

第二十五条 汇通金控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汇通金控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同时,汇通金控公司应定期将上述子基金报告及区引导基金相关报告提交至区国资局。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区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区引导基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引导基金投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资监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区引导基金全过程管理。对依照区政府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投资行为,在充分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造成损失的,按照市区容错纠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区联动共同参与投资决策的政策性子基金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针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如对本办法部分条款确有必要突破相关规定的,由区投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审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深南府办规〔2018〕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子基金管理事项,按照已生效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定继续执行。

附件: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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