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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天使基金资助对象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高校在读学生(其中本科、大专限应届毕业生)及高校毕业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及归国留学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024-08-28 15:37 · 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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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2024年3月29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沪大科创〔2024〕5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学生科技创业工作,切实管理好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上海市政府发起的传播创业文化、支持创业实践的公益机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简称“天使基金”)是专注于扶持大学生青年创新创业的公益基金。基金会负责管理天使基金,主要职能是从事天使基金资助、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章程》及工作规范,审定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基金会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天使基金资助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拓展建立分基金会或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分会”),并协调开展日常工作;

(三)统筹安排开展天使基金资助、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四)《基金会章程》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基金会可根据发展需要,联合有关机构或个人设立分会,共同推动大学生科技创业工作;有关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配套资助资金、创业项目来源、孵化场地等资源。

第七条 分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章程》,在基金会统一规范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主动接受基金会组织的工作评估。分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基金会章程》及本办法,制定分会工作规范;

(二)受理天使基金创业项目申请,负责创业项目挖掘、初审筛选,配合实施天使基金资助及退出,开展创业宣传、创业教育,创业服务等工作;

(三)配合开展天使基金募集等工作;

(四)基金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天使基金资助的方式、对象、条件与期限

第八条 天使基金资助方式分为债权资助(或称“雏鹰计划”)、股权资助(或称“雄鹰计划”)及其他公益性资助。

债权资助,是指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向创业者发放免息免抵押小额信用贷款的创业资助方式。

股权资助,是指基金会委托孵化机构投资入股创业企业且不享受股东收益的创业资助方式。

其他公益性资助,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经大赛评比获奖、创新型分会资助以及由概念验证中心、高质量孵化器、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推荐的早期科创项目,直接给予创业企业小额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且不须退还资金的创业资助方式。基金会会同合作机构对以上项目开展资助后跟踪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债权资助或股权资助。

第九条 债权资助主要适用各类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股权资助主要适用科技创新性强的创业项目,单个创业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经认定个别分会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也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第十条 天使基金资助对象为诚信守法、具有创业精神和能力、做好创业准备的高校在读学生(其中本科、大专限应届毕业生)及高校毕业生(含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及归国留学生),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申请债权资助或股权资助,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担任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大股东,创业企业注册地在上海且成立不满三年。

申请创新型分会其他公益性资助,可适当放宽申请人国籍、创业企业注册地限制。

第十一条 债权资助和股权资助的资助期限均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在股权资助中,除基金会委托孵化机构以外的其他股东向创业企业实际缴纳的货币形式出资额应当大于天使基金实际资助的金额。

第四章  天使基金资助申请与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创业项目申请实行网上统一申报、常年受理;评审采取初审和面试评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申请人申请的创业项目应当完整独立,申请人不得将创业项目拆分为多个创业项目以自身或者他人名义申请资助。

第十五条  各分会在本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条件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确定初审受理范围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分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创业项目初审,并初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分会初审后方可进入面试评审。

第十八条  面试评审分为基金会集中面试评审以及基金会授权分会独立评审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  基金会设立“天使基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基金会或者分会组织面试评审前,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面试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实行公正面试评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组面试评审通过后,基金会进行网上评审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经复核申请资格无误的,经分会拟立项、基金会立项后给予资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未通过初审或者面试评审的,可以待创业项目准备充分后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二条  申请债权资助的申请人、担保人、创业企业应当签署《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及基金会和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股权资助的申请人应当签署《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及基金会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实际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创业企业等履行基金会规定的手续后,基金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及时划拨创业项目资助资金。

第六章  创业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通过制定创业政策、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分会通过创业咨询辅导、创业教育活动(股权资助项目需由孵化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方式,实施创业项目的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创业者应当在基金会指定的网上系统按期填报企业信息、企业发展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股权资助的创业企业,应当在资助期内聘用基金会或分会认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并依照基金会的要求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创业者应当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创业企业财产,不得损害基金会名誉及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创业者、创业企业应当积极参加基金会及分会组织的创业活动。

第七章  资助资金的退出

第二十九条   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应当按照基金会和创业者共同约定的方式确保资助资金按期安全退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基金会财产或损害基金会合法权益;逾期未还清资助款或逾期未正常退出的,均由创业者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者或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可以申请提前返还资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基金会有权提前终止对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的资助,并要求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返还资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债权资助和股权资助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天使基金公益资助活动。

第八章  天使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分会应当将募集用于天使基金资助的资金存入设立于基金会银行账户下的分会专用账户;基金会定期将分会专用账户情况告知分会。

第九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登记批准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将通过工作评估、专业审计机构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对分会开展资助创业项目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债权资助模式下,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会委托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对相关账户的监管,并配合基金会、分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在股权资助模式下,创业者及创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分会及孵化机构对创业企业实施的财务审计等监管,并配合基金会、分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相关信息均按相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或者与基金会签署的相关文件约定的,基金会有权按照创业者或者创业企业与基金会签署的相关文件要求创业者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将创业者及创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示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申请人,是指处于天使基金资助申请阶段的人;

(二)创业项目,是指申请人向基金会申报的由(或拟由)申请人创办的创业企业实施的项目;

(三)创业者,是指已经获得天使基金资助的人;

(四)孵化机构,是指受基金会或分会委托的负责创业企业服务的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如有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发布文件,根据文件具体要求落实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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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8/5392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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