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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精特新(金华)母基金招GP

母基金立足浙江,放眼全国,主要投向浙江省内“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领域、三大科创高地及未来产业领域项目,重点支持浙江省“专精特新”企业,关注浙江金华市产业招引集聚。
2024-09-07 13:04 · 投资界     
   

投资界(ID:pedaily2012)9月7日消息,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开遴选浙江省专精特新(金华)母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浙江省专精特新(金华)母基金(即浙江浙商八婺专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资本”)与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金华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总规模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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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基金立足浙江,放眼全国,主要投向浙江省内“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领域、三大科创高地及未来产业领域项目,重点支持浙江省“专精特新”企业,关注浙江金华市产业招引集聚。

附:《关于浙江省专精特新(金华)母基金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公告》

关于浙江省专精特新(金华)母基金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公告

一、母基金介绍

(一)基金背景

根据《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和组建浙江省“415X”产业集群专项基金与浙江省“415X”“专精特新”及科创母基金(合称“4+1”专项基金)的战略部署,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本”)与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产业基金有限公司、金华市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浙江省专精特新(金华)母基金(即浙江浙商八婺专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母基金”),母基金总规模20亿元。

(二)投资方向

母基金立足浙江,放眼全国,主要投向浙江省内“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领域、三大科创高地及未来产业领域项目,重点支持浙江省“专精特新”企业,关注浙江金华市产业招引集聚。具体行业上,母基金关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消费与健康、绿色石化与新材料四大万亿级先进产业群,新一代信息技术重点关注集成电路半导体、数字经济、人工智能领域(包括软件和硬件);高端装备重点布局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机器人与数控机床、航空航天领域、新能源及节能环保装备和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也可配置投资部分海洋、轨道工程装备和特种工程装备领域;现代消费与健康优先关注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及生物制造领域,新消费如智能家居家电等;绿色石化与新材料重点关注高端新材料、关键基础性及战略性材料、精细化工领域,并可拓展到三大科创高地及未来产业领域。

(三)运作方式

母基金秉持公开择优原则,以合作发起新设和参与增资扩募的方式投资于子基金,通过母子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发掘、支持和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实现支持浙江省地方经济发展和实现财务回报的最终目标。

二、申报条件

(一)机构基本情况及股东背景

1.申请机构需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自2010年1月1日起,申请机构及核心管理团队累计管理已备案的市场化直投盲池基金实缴规模≥20亿元,且存续的市场化直投盲池基金实缴规模≥10亿元;管理的基金至少有一支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已满4年;

3、申请机构具有社会知名度,股东背景优良。

(二)机构团队投资能力和稳定性

1、核心管理团队:申请机构需明确拟申请基金的主要管理成员(需为一定级别的合伙人/团队负责人,不少于3名),且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合作共事时间不少于3年;

2、团队投资经验:具备至少5名5年及以上投资或产业工作经验的团队成员;且至少有5位团队成员具有与拟申请基金投资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具备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投资经验;具备至少1名10年以上股权投资或产业相关经验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

3、研究能力:申请机构需具备针对拟申请基金相关投资领域的研究能力,并提供专业的研究报告;

4、团队稳定性:申请机构人员稳定,近3年离职率不高于30%。离职率=期间内离职人数/[(期初人数+期末人数)/2]*100%。

(三)机构及核心管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

至少具备5个成功投资案例(定义:项目退出金额已覆盖项目投资成本,且项目IRR在15%以上),所管基金业绩优良。

(四)机构制度建设及合规管理能力

1、申请机构具备完备的募投管退管理制度;

2、机构及其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无不良执业记录、违法犯罪等行为,征信情况良好。

(五)基金方案可行性

1、基金规模:拟申请基金认缴规模不低于2亿元;

2、行业方向:拟申请基金投资方向及策略与母基金投向匹配;

3、管理费:母基金出资部分,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费计提不超过母基金对其认缴出资额的2%/年;

4、募资进展:拟申请基金已取得至少30%认缴,并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额度:申请出资金额不高于2亿,比例不高于拟申请基金认缴规模的30%;

6、储备项目:整体储备项目质量优良,其中浙江储备项目(包括外地可招引项目)拟投资总金额不低于申请出资金额的40%,金华储备项目(包括外地可招引项目)拟投资总金额不低于申请出资金额的20%。

(六)机构增值服务能力

1、具备为LP提供投后增值服务的能力,并可提供过往案例;

2、具备为已投项目提供投后增值服务的能力,并可提供过往案例。

(七)机构承诺事项

申请机构需承诺在相关协议中对以下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1、完成返投目标:(1)在母基金备案完成之日起7年内,投向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或实质投资于浙江省内的“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领域、三大科创高地及未来产业领域企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拟申请基金实缴金额的2倍;(2)在母基金备案完成之日起7年内,投向浙江省内“专精特新”企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拟申请基金实缴金额的1.5倍;(3)母基金存续期内,投向金华地区企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对拟申请基金实缴金额的0.4倍。(4)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80%。

注1:“专精特新”企业包含:(1)根据国家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省级“隐形冠军”企业;(3)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注2:以下招商引资情形可按相应基数的2倍计入返投认定金额:(1)浙江省以外注册登记的被投企业迁入浙江省或金华地区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按拟申请基金实际投资金额作为基数。如在拟申请基金从被投企业完全退出或承诺期届满(以孰晚者为准)前,该公司迁出浙江省或金华地区的,则不纳入计算;

(2)注册登记在浙江省或金华地区以外的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等落户浙江省或金华地区,按子公司实缴金额与拟申请基金实际投资金额孰低作为基数。如在拟申请基金从被投企业完全退出前,该子公司迁出的,则不纳入计算;

(3)投资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规定的奖补政策的省内项目,按拟申请基金实际投资金额作为基数。

返投双倍计算情形适用浙江省地域返投、浙江省专精特新企业返投及金华地区返投。

2、信息披露:(1)在每季度结束后贰拾伍(25)个自然日内,机构向浙商资本以电子版形式披露季度投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投资情况、项目进展、出资份额变化等)、估值数据(如为半年度,则按需提供底层被投项目的财务相关信息、最新估值证明材料);(2)在每个公历年结束后捌拾(80)个自然日内,机构向浙商资本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披露非正式项目投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财务情况、子基金投资情况、项目进展等)、子基金估值报告(且按需提供子基金底层被投项目的财务相关信息、最新估值证明材料)和未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含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公允价值情况);在每个公历年结束后壹佰壹拾(110)个自然日内,机构向浙商资本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披露正式项目投资年度报告、子基金估值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含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的公允价值情况);

3、绩效考核:母基金在实缴出资50%、100%前对拟申请基金开展考核,机构应予以配合,对于拟申请基金考核时点暂未完成应返投金额的,母基金后续实缴出资暂停直至拟申请基金完成母基金已实缴出资部分返投要求,并提供后续返投完成计划。

4、工作配合:能够配合浙商资本完成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张网”及金华市产业基金的信息采集相关工作;能够配合完成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本母基金的绩效考核工作

5、其他:其他浙商资本认为有必要约定在相关协议的事项。

三、遴选程序

申请机构根据本公告要求自行评估后提交申报材料,浙商资本根据申报材料立项准入,立项通过的,将通知申请机构就申报内容进行尽调核查。浙商资本最终以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结果决定出资方案,并据此与申请机构签署协议。

四、申报方式

申请机构可通过邮件递交《申请表》(参见附件)获取具体遴选申报文件,邮件标题样式为“申请机构名称-申领遴选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材料将通过回复邮件方式发送至贵方邮箱。申请机构应对申报过程中获取的任何非公开的材料、文件及信息严格保密,且不得用于申报以外的其他用途。

申请机构完成全套申报文件后应通过邮件提交至以下邮箱地址,包括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版文件,申请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浙商资本将持续收集申报文件,滚动进行投资决策。

联系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71-87003220

收件邮箱:chenyujie@stocke.com.cn

本次公开遴选公告不构成法律上的要约或承诺,浙商资本有权依据各机构申报材料决定下一步工作安排并最终确定合作机构;浙商资本有权在任何时间对本公告做出解释或调整本公告的内容。

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6日

附件-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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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9/5397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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