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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新规鼓励外资PE进驻 明确具体投资管理

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QFLP(合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获得绿灯放行,海外LP(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外管局批准的额度前提下,直接投资设立在上海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施办法》显示,上海将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开户、结汇、投资等方面实施全程管理。
2011-01-12 13:03 · 投资界     
   

  投资界1月12日消息,上海市金融办昨日发布,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商务委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QFLP(合格的境外有限合伙人)获得绿灯放行,海外LP(有限合伙人)可以在外管局批准的额度前提下,直接投资设立在上海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实施办法》显示,上海将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设立、开户、结汇、投资等方面实施全程管理。

  《实施办法》指出,将选择国外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大学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外资PE,以及曾管理过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资金和在我国三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的管理公司,给予试点企业资格;对本市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管理。

  目前已经有境外资金明确表达了参与意愿。《实施办法》还显示,上海市除了引进大型并购型股权投资基金外,还将吸引投资于科技型、创意型和就业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型股权投资基金;同时试点将对与政府、国有企业等境内资本合作的股权投资企业优先。目前已经有境外资金明确表达了参与意愿。

  以下为《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第五条 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

  (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

  (三)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本市鼓励设立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1101/201101122041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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