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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填补P2P监管真空 行业清理在即

P2P势态的发展已经超乎监管层的预期,监管措施如箭在弦,不得不发。
2014-04-24 08:06 · 腾讯财经  闫铮   
   

  P2P行业不断爆发的恶性事件,让央行和银监会如坐针毡,虽然央行在2014年初的内部会议中定调“向行业学习,不急于出台成文监管文件”,但势态的发展已经超乎监管层的预期,监管措施如箭在弦,不得不发。

  “银监会将如何监管P2P?”这是4月21日以来,P2P全行业都在猜测和谈论的话题,这不仅关系到P2P行业的未来,更直接的影响是,它将关系到每一个P2P平台的生死存亡。

  从当天银监会的表态来看,监管层关注得最多的是行业出现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现象,这有可能也意味着银监会最终的监管措施,将有针对性地对不规范的平台施以重拳。

  出席4月21日会议的不仅仅是银监会,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这种部际联席发布会并不多见,这只能说明部分P2P平台的非法集资问题,已被更高层的领导人所关注。

  如今,银监会牵头监管P2P,将结束P2P行业长期以来的监管真空,同时P2P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也可能会被迫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剩者为王的时代即将到来,这也意味着大部分的P2P平台可能会被清洗。

  高速发展的忧虑

  P2P(peer to peer lending)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

  据瑞银证券统计,中国的P2P 网贷平台最早出现在2007 年,2010 年到2012 年平台成交额大幅增长了23 倍,达到230亿元,占系统贷款的0.04%,共出现2000个P2P网贷平台。瑞银证券认为,到2016 年P2P 成交额将达到3500 亿元。网贷之家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数据显示,2013年P2P网络成交额已达到1058亿元。

  高速的发展滋生了大量的非法现象,非法集资、骗贷、P2P平台卷款跑路时有发生。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4月21日的会议上表示,目前P2P的网站借贷发展迅猛,新开设的P2P借贷网站数量和贷款规模迅速飙升,已屡屡出现兑付的危机、倒闭、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资。

  具体而言,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做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有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海通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戴志峰认为,监管的真空、运营成本和风险成本较低,是P2P平台爆发式增长的重要原因。高利差和监管套利保证行业的高盈利,不断吸引新的进入者。

  监管将致行业洗牌

  陆金所一位内部人士对腾讯财经表示,长期以来,P2P行业一直在寻求更明确的监管信息。“一段时间里,几乎每周都要去央行‘求监管’。”在监管信息不明确的情况下,平台公司只敢半步半步行进,生怕发展过快,踩到监管红线。

  此前央行副行长刘士余给P2P划出两条红线,即不做资金池、不做非法集资。在此基础之上,此次银监会对监管红线做了补充。刘张君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有四点需要明确,一是要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做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关于网络化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刘张君指出,可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来判断,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除了监管机构监管外,对于P2P的管理还引入了行业自律的方式。2014年2月,央行下属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建立了由五大行、*的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公司及10 个P2P 网贷平台组成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研究P2P平台的业务模式及发展,为P2P 网贷设定行业标准。此外,央行条法司对腾讯财经表示,央行正在筹建互联网金融协会,同样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将成为央行下属的一级协会,与支付清算协会同级。

  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解释银监会与央行在监管P2P的分工时,对腾讯财经表示,央行负责的是支付和行业发展问题,银监会主要监管具体业务。

  海通证券分析师戴志峰认为,监管的出现,很可能结束P2P行业的高速增长,行业将面临洗牌,甚至会出现负增长。

  他指出,P2P的贷款获取和审批没有突破传统的金融方式,信息不对称核心问题未解决。信息掌握和审贷技术与银行等比较,缺乏优势。国内征信体系较弱,行业快速发展仅仅时间较短,本身数据积累和审贷经验非常有限。审贷技术基本基于银行和小贷公司的技术,审贷技术人员也多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技术难以超越银行。这意味着P2P有相对更高的贷款风险和平台风险。如果经济周期进一步下行,中小企业违约率上升,P2P很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

  监管将成为行业的必然选择。戴志峰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P2P信贷可能分类监管。监管重点可能包括牌照发放、资本要求、信息披露、资金监控、投资者保护等方面可能有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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