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迎来了有史以来的最严格“红线”。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新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按照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按照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LPR3.85%来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大大低于原来的标准,甚至低于部分信用卡分期18%的年化利率。
最高法还提到,要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而此前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线出自2015年,最高法当年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做法,以此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为自然债务区;超过36%为无效区,属于非法放贷。
新规引发了市场强烈关注,究竟如何定义民间借贷,其边界是什么?为何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如此大幅度的下调?无论如何,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民间借贷将面临一次严厉整肃。
为什么是4倍LPR?
在这份新规中,最引人注意的无疑是对于利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调整——按照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对于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首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其次,这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
贺小荣指出,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再者,利率的修订也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为何将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回应称,“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郑学林通过对于民间借贷监管的历史沿革进行论证,“我院(最高院)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其次,新规还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所谓“职业放贷人”,就是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
贺小荣介绍,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吸收了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指出,此前若放贷主体为“职业放贷人”,即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超过年化利率36%的职业高利放贷行为(2019年10月21日之后),被定为非法经营罪;新司法保护上限变更后,对刑事入罪的标准也就同时降低,直接影响本罪构成要件中的核心要点。
大幅度下调能否有效?
一个明确的现状是,目前民间借贷的放贷利率普遍高于15.4%这一上限,以微信九宫格里的微粒贷和支付宝里的借呗做参考,其年利率在长期在15%到18%左右。
需要关注的是,如此大幅度的下调利率上限是否能真的有效?
互联网金融专业人士嵇少峰撰文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大幅度压降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制度设计,来迅速压降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中国当下小微企业融资面临的三大制度障碍面前,在中国疆域辽阔、地方经济金融差异过大的现实面前,在小微信用类信贷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的现状面前,一定要保留利率的弹性,用法律规制、司法手段进行强约束,很大可能会使市场失灵、适得其反。
嵇少峰强调,利率不是矛盾的焦点,供给才是;限制利率是“双刃剑”,一定要审慎。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从司法保护角度来看,利率上限的触发条件是产生纠纷且纠纷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是私下解决,严格的管制可能会推动民间借贷放贷人更多依靠非司法的手段解决纠纷。
在他看来,民间借贷的综合成本具有很强的隐藏性,利率管制可能会推动放贷人在息费更加不透明、贷后管理方式更加灰色化方面做文章,真实利率更难以监控。
贺小荣也在发布会上坦言,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利率保护 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 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 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 进一步走高。”
贺小荣表示,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 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公 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低利率红线将加速行业洗牌
民间借贷跟非民间借贷如何区分,是新规中需要关注的另一个重点。
最高法强调“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按照这一定义,处于尴尬定位的是小贷公司,自2005年央行开启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身份一直不明,并没有纳入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畴,而是交由地方金融办(局)负责监管。
在肖飒律师看来,利率红线对于有场景的小贷公司可能影响深远。在她看来,若电商的消费贷放款主体是网络小贷公司、传统小贷公司,则受到本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利润空间大幅压缩,甚至有些商业模式基本跑不通,面临巨大挑战。
但也有行业人士认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尚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相对而言,此前属于民间金融的P2P,转型后成为助贷机构的平台而言,其身份就显得更加明确。其资金来源是具有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因此就借贷业务本身而言,助贷机构并不会受到直接冲击。
但是长期来看,中国民间借贷利率的问题,实际影响到的是整个新金融体系。
在实际业务中,以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代表的新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也是小微和普惠人群,之前其业务依据的利率红线标准也是24%和36%。因此,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
在零壹研究院于百程看来,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将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于百程认为,可以预见,民间借贷产品将进行大规模整改,短期大量产品将下架调整。经营能力差、依靠高利率维持高成本的民间借贷机构,将失去市场。互联网金融及民间借贷机构将出现优胜劣汰、加速退出的趋势。
而对于持牌金融机构,其同样会和民间金融一样面临挑战——利率上限大幅下降,使得高利率覆盖高成本模式彻底失效,真正具有科技创新能力、具有更好的场景和用户优势,实现降本增效的机构,将具有更长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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