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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的艺人,失血的公司

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矛盾短时间内很难有一劳永逸的解法,只能在商业操作和司法实践的摸索中尽可能寻找平衡。
2021-11-24 18:38 · 微信公众号:真探AlphaSeeker  李静林   
   

杨紫单飞,粉丝高呼“脱离苦海”,而另一边,欢瑞世纪似乎在泥潭越陷越深。

2015年杨紫签约欢瑞世纪,此后六年间,随着杨幂的离开,她成了名副其实的“欢瑞一姐”。这一点在财报中也有所体现——2021年前半年,在欢瑞世纪艺人经纪收入中,艺人一贡献了2039.26万元,占总营收的33.06%。该艺人大概率便是杨紫。

杨紫微博官宣离开欢瑞世纪

令粉丝不满的是,作为公司的“摇钱树”,杨紫在资源上并没有得到*程度的支持。六年内,杨紫参演的剧集中,只有《龙珠传奇》、《青云志》、《天乩之白蛇传说》以及《沉香如屑》是欢瑞世纪出品,而真正助力其事业爆发的《香蜜沉沉烬如霜》、《亲爱的,热爱的》、《欢乐颂》,均不是欢瑞的作品。

顶流艺人的离开,让公司股价受挫。当日开盘后,欢瑞股价一度跌去4%。但更值得欢瑞警觉的,还是其不容乐观的经营状况。2020年欢瑞营收约1.85亿,比去年同期减少65.76%,亏损7.85亿,比同比亏损增加42.40%。不断陷入问询麻烦的欢瑞世纪,甚至被调侃为“上市三年造假四年”。

刚官宣分手,杨紫就有新片开播、开机,蒸蒸日上的星途与欢瑞世纪的现状形成了鲜明反差。

艺人与经纪公司,乃至主播与MCN之间在理想中本应相辅相成,但实际运作时,却因利益纠扯,存在着永恒、难解的矛盾。和平分手当然体面,一旦撕破脸对簿公堂,只能伤敌一千自损八百。

长期从事娱乐行业纠纷案件的律师王越告诉「真探」:“前期定合约时,公司会占据更大的话语权,但随着艺人红起来,各路资源也倾向于找人而非公司,艺人的不满就多起来了。”

分手成为了必选项。

红一个走一个,最是顶流留不住

经纪公司留不住当红艺人,几乎已是行业常态。

一部《宫锁心玉》,让杨幂走上了顶流之路,同时也令欢瑞世纪在影视剧行业站稳脚跟,跑通了“以剧带人”的造星模式。此后欢瑞如法炮制,用《古剑奇谭》、《盗墓笔记》等热门剧集,捧红了签约时还名不见经传的杨洋、李易峰。

杨紫加入欢瑞后出演的*部剧便是《青云志》,剧中她为当时的欢瑞一哥李易峰作配,搭档的女主是同期已成名的流量小花赵丽颖。虽然这部剧在豆瓣的评分仅有6.3分,但杨紫在接受采访时还是表示:“没有《青云志》,可能我不会在这里接受采访。”

红一个走一个的怪圈也由此开始。2015年杨洋、杨幂先后离开,2019年李易峰出走,如今又轮到了杨紫。不仅如此,这些顶流艺人的幕后推手也撤了。今年4月,欢瑞发布公告,副总裁姜磊辞职。他是《古剑奇谭》和《盗墓笔记》的总策划、制片人,掌握着剧集和艺人蹿红的流量密码。

欢瑞“以剧带人”的模式有赖于头部艺人带来的虹吸效应,但顶流艺人往往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度,因此欢瑞也没有放弃对新人的培养、挖掘。当前失血严重的欢瑞世纪,旗下艺人还有任嘉伦、成毅、张予曦、颖儿等,但均难称顶流。

杨紫离开后,欢瑞世纪曾发布声明,表示公司对单个艺人的依赖程度很低,所以(杨紫离开)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但根据欢瑞世纪2021年半年报显示,其艺人经纪业务收入占比已高达87.35%,远超影视剧及衍生品类别的收入。

头部艺人对公司的重要性,不光体现在直接收入层面,艺人是影视公司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公司通过影视产品培养出一个头部艺人之后,该艺人一方面能够持续提升影视公司项目和平台之间的议价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连带公司旗下的新艺人积累作品和人气。如此形成良性循环,影视公司的艺人资源才不会枯竭,经营模式也能持续跑通。

不过该模式也有其难以回避的问题。为了强推新人给配角加戏,导致剧情注水、王牌艺人口碑受损,从长远来看都会损伤艺人乃至公司的整体形象。

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矛盾甚至纠纷,大多源于“分赃不均”。公司最初会与艺人签定一份年限较长的合约,但很多条款都是基于艺人早期的情况,当艺人“红”起来,平等合约则演变为强捆绑的“卖身契”,矛盾自然产生。

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一些“翅膀硬起来”的艺人,纷纷选择脱离公司,重回独立工作室。

艺人工作室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是组建团队为自己服务,其二是艺人当老板,招徕其他艺人成为新的经纪公司。

2011年,离开华谊的黄晓明便成立个人工作室,开始挖掘新人、投资影视作品、品牌商业合作。此后黄晓明工作室做出了《精忠岳飞》、《中国合伙人》、《何以笙箫默》等质量不错的影视作品。2013年,黄晓明曾以近4亿年收入位列年度明星收入榜首。

杨幂则成功实现了从打工人向“背后资本”的跨越。

2012年中,杨幂成立了个人工作室,最初名为“Mimi杨工作室”。2013年,杨幂以艺人工作室的形式与欢瑞世纪签约,工作室名称也改为“欢瑞杨幂工作室”。这也就是现在嘉行影视传媒的前身。离开欢瑞后,杨幂联合两位经纪人曾嘉、赵若尧,当起了老板。

根据天眼查信息,嘉行传媒从*世界等公司,共拿到过3轮注资,金额分别为2.25亿元、7.5亿元和2.5亿元。

若仔细观察艺人工作室/公司的运行模式可发现,其操作手法与欢瑞等公司无异,用头部艺人作为吸引流量的焦点,带动公司其他艺人出镜。脱离围城的杨幂,又亲手为其他艺人扎起新的围城。2017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爆红带火了迪丽热巴、高伟光等艺人,这部剧从出品到演员几乎全是嘉行的“自己人”,"嘉行大礼包"一词也开始为人津津乐道。

相比于寄身大公司,自立门户的明星艺人的确能保证将自己的利益*化。在合同的约束下,艺人需要尽可能服从公司安排,否则会面临高额的违约金处罚。单飞之后,无论从接戏还是对接商务方面,都有了更大的话语权。

同时,避税也是明星扎堆选择开工作室的原因之一。若以个人名义接戏、拍广告所获报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以工作室名义所获收入,税收名目就变为经营所得,能减少可观的支出。

当然,回归独立工作室的路径,并不适用于大多数艺人,独自承担经营风险也会给艺人增加额外的压力。资源和财力,是艺人能否独立运作工作室的底线要求。王越曾接触过一位野心并不大的小艺人,雇佣了一个经纪人合伙开了工作室,久而久之由于手中资源有限,只能做到勉强维持现状,“在不进则退的演艺圈,这样很快就会被人遗忘。”

“保姆式”模式的困境

艺人与公司像是站在跷跷板的两端,话语权力一直处于不平衡的流转之中。公司需要当红艺人作为运营的支柱,但顶流艺人同时也成了不可控因素,艺人出走,成了公司难以避免的“劫数”。

这样的现象始终存在于中国的演艺行业中。

“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里,我们从一开始就是‘保姆式’的经纪服务”,王越表示:“娱乐圈更是讲资源讲人脉,抱团取暖的现象普遍。”这一点,从早期华谊兄弟作为制作公司同时兼具经纪代理业务,到后来的艺人工作室模式始终未变。即便到了社交媒体时代,出现了网红与MCN机构之间的新型组织,本质依然如故。

不论传统经纪公司还是MCN机构,他们的法律关系近似,本质是以经纪合同或*代理协议去约束艺人或主播。”深度捆绑,造就了“保姆式”的管理模式,经纪公司对艺人的演出、肖像、商业活动等方面大包大揽,全方位掌控。

以人际网络或明显的等级秩序维持的关系注定脆弱,利益分配不均和发展理念不同像是导火索,可瞬间点燃本就不算牢靠的合作结构。

“资本真是好手段。”李子柒一条阅后即焚的社交媒体动态将她与杭州微念的矛盾曝光于众。

2016年,微念签下已有一定粉丝基础的李子柒,并将公司的重心放在了对该IP的打造中。2017年双方共同成立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中微念持股51%、李子柒持股49%。但据天眼查显示,该公司的参保人数为0,而微念的参保人数为504。这意味着维持“李子柒”IP运转的工作人员在劳动关系上基本都归属杭州微念,李子柒本人握有股权的公司更像一个空壳子。

另外,广西兴柳食品有限公司是李子柒品牌螺蛳粉的生产企业,杭州微念在其中持股70%,李子柒在其中并未占股。

这样的股权架构,意味着李子柒本人很难从自有IP中获得更多的收益。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李子柒”品牌2020年销售额达到16亿元,光是“李子柒”螺蛳粉一年就卖出了5亿销售额。但据《深网》报道,李子柒从微念近一两年内获得的分成仅为数千万元。

很难判断微念是否在最初签订合约时耍了小心思,但这样一个缺乏公平性的股权分配结构,如今却让微念和李子柒双方“两败俱伤”。

对于纠纷产生的根源,王越认为,与其从法律层面找解法,倒不如在商业模式上做更多探索,“相比美国,我们的商业模式相对原始。”但她同时也坦言,社会环境和商业土壤的不同,致使美国的艺人经纪模式很难在中国落地

2017年,华人文化入股好莱坞经纪公司CAA(Creative Artists Agency),组建了CAA中国,希望将该模式带入中国。但事实上在过去,中国娱乐产业主要学习日韩,特点是时间长、投资大、公司利益至上,CAA宽松的合作方式与我们的习惯天然有所相悖。

工业化的分工协作,是CAA模式*的特点:CAA并不提供单人对单人的服务,而是采用团队服务单人的模式。每一个与CAA签约的艺人都会有一个团队为其服务,团队中的每个人都在其擅长的领域工作,并且随时保持信息共享。专业化的分工减少了对经纪人全能需求的压力,且合作构架扁平,不易产生矛盾和纠纷,效率也有了保证。

王越告诉「真探」,部分有国际化需求,要对接海外市场的艺人会选择与CAA合作,此前,冯小刚曾与CAA签约,目的主要是为影片《我不是潘金莲》在海外造势。但在强势的本土文化习惯面前,CAA模式出现了“水土不服”的情况。

如此看来,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矛盾短时间内很难有一劳永逸的解法,只能在商业操作和司法实践的摸索中尽可能寻找平衡。

王越在多年打官司的经历中,也发现了转变的迹象。过往,由于合同对艺人有较强的人身约束性,因此法院在判决中往往会对艺人有所倾向。但考虑到经纪公司在培养艺人过程中的成本投入,法院逐渐也在寻找平衡,比如提高艺人的解约成本,增加赔偿额度,甚至有时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不支持艺人解约。这些方式一定程度上照顾了经纪公司的利益。

这样的判决倾向,从原先几乎没有到如今逐渐出现了一些个案。

当然,任何纠纷闹到法庭,都已是最后不得已的选择,事前的有效预防永远是性价比更高的办法。王越认为,经纪公司在订立合约时可以适当地让渡些利益,没必要表现得太过强势。而在后期,艺人和公司也可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调整原先的权益分配比例。既然明星的养成是动态且不可控的“黑箱”事件,那么合同规范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自然也有必要——不过王越也对「真探」坦言,上述只是理想化的解决方式。

“究其根本,还是要遵循契约精神和平等合作的理念”,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问题固然难以根除,但需要用系统性的方式予以规范,中国娱乐行业距离真正的工业化,还有一段路要走。

(注:文中王越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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