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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东基地出台鼓励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十大扶持政策

对注册地不在宁东基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宁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宁东基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含子公司)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2-03-25 11:39 · 投资界  王晓盼   
   

投资界(ID:pedaily2012)3月25日消息,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科技创新引领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宁东基地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技术领先、行业领军、世界一流的国家级现代煤化工基地。日前出台了宁夏宁东基地鼓励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十大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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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注册地不在宁东基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宁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宁东基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含子公司)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和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按照自治区政策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经复评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加大科研项目支持力度。按照“围绕产业、聚焦瓶颈、突出重点”原则,聚焦重点产业重大关键技术需求,每年确定技术研发重点和方向,经评审通过的科研项目分重点、一般两个层次进行管理,重点项目按研发经费的25%比例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般项目按研发经费的15%比例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对获得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立项支持的重大、重点“前引导”项目,根据自治区确定的30%、25%支持比例和标准给予差额补齐,并对申报企业(单位)给予该项目立项批复的研发经费的10%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立项支持的重大、重点“后支持”项目,参照“前引导”项目给予支持。对关键共性核心技术需求“揭榜挂帅”项目,按照项目总额给予30%、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同一科研项目不重复享受财政资金支持)

三、鼓励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引导宁东基地企业与区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宁东基地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宁东基地大型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对在宁东基地新注册并开展实质研发活动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前引导+后支持”方式,前两年每年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运营满两年后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审核备案,备案后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支持暂行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四、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重点产业壮链补链延链和集群发展的创新需求,支持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奖励30万元。鼓励宁东基地企业、研究机构将自有实验室、技术中心、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本区域企业共享开放,按照技术研发服务收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熟化转化。择优支持一批由企业、中试基地、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中试熟化、成果转化项目。对中试熟化项目按其研发投入和资金到位等情况给予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引导支持;对中试熟化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且在宁东基地成功转化的,给予创新成果研发团队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其中可安排不超过40%资金奖励给创新带头人),同时给予牵头单位成果转化合同交易额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全部用于开展新技术研发)。

六、积极鼓励科技创新创业。鼓励区内外高校、企业、园区、科研院所在宁东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对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0万元和200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支持。对企业引进在宁东基地成功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经认定为国内首创、首台(套)的,按企业对成果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可享受代建标准厂房房租“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七、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贯标,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给予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补助(不含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牵头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领军企业,分别给予每件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牵头制定团体标准的,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单个主体年度内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推进“宁东现代煤化工”品牌创建。以标准为引领,推动形成一批自主创新、品质高端、服务优质、信誉过硬、市场公认的“宁东现代煤化工”品牌群体。对新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每件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宁东现代煤化工”品牌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企业,按自治区奖励额度的30%给予配套奖励。

九、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展方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成立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大力引进区内外科技中介机构,支持区内外高等院校、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在宁东基地设立科技中介机构。对在宁东基地工商注册,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科技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入驻宁东科技孵化园、双创示范基地的,可享受办公场所房租“三免三减半”优惠;同时享受自治区科技中介机构财税优惠政策和技术交易补助政策。对人才智力密集、服务专业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科技中介机构,优先推荐遴选“自治区科技中介示范机构”。

十、加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配套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获得国家、自治区(部)级和石化联合会、化工协会等协会评定的科研奖励,按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奖金用途与分配方式按照颁奖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附则

(一)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宁东基地,主要从事国家和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符合宁东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事业单位;在宁东基地注册且开展活动的产业联盟、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宁东基地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且创新创业领域符合宁东基地产业发展规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科技型企业。

(二)宁东基地现有扶持政策中涉及本办法中规定内容的,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可享受《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

(三)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国家或自治区相关政策变化的,本政策相应作出调整。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王晓盼,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03/4889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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