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下微信矩阵:

于继深律师为你普法: 保证人有三次机会“逃脱”保证责任

2022-11-30 11:55 · 互联网     


与其他债务不同,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保证债务在时间上受到三重限制,换句话说,保证人有三次逃脱承担保证责任的机会。也就是说一般债务人只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保证人责任受:保证期、保证债务诉讼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期间共三重限制。这来自于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机会一: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另外《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公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那什么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呢?可以这样说,两者的最 大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上述权利,债权到期的,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关于一般保证责任的先诉抗辩权也有四种例外情形,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能力的。

关于如何认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方面,民法典也进行了修改,该内容位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机会二:保证人对债权人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获得抗辩权。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因此保证债务本身亦有自已的诉讼时效,但前提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了权利(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保证责任消灭,那么根本就不用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因为彼时保证责任已消灭)。若债权人未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获得自己的抗辩权,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机会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保证人可援用债权人的抗辩权。

2017年《民法总则》的施行废除了原《民法通则》第 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因此现在的诉讼时效为3年。另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同样享有。

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在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获得抗辩权,此时即使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经过,保证人仍然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提醒各债权人,有权利要及时行使,否则过期就将丧失胜诉权,还是那句话--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于继深/文

2022年11月24日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做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