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关于印发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母基金。基金初始规模为10亿元,根据投资进度,由市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
第三条市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二章运作架构
第四条为保障市引导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设立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推进基金投资运作,同时设立市引导基金咨询委员会,提高投资运作的科学性。
第五条
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管理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市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总结和投资计划;
(二)协调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引导基金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来自产业、金融、投资、法律、财务等领域,由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选聘,以独立身份发表意见,为市政府的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市引导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市财政局委托海口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代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签署相关协议。由海口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
市引导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建立基金专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有关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
第九条市引导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
(一)支持我市重点园区发展。主要支持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和复兴城等重点园区的产业集聚,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
(二)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主要支持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新材料等我市重点产业发展。
(三)支持我市国企改革发展。主要支持我市国企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和产业孵化等多种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市引导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
第十一条直投项目主要针对海口市重大项目开展投资,市直部门或重点园区等单位组织开展直投项目可行性调研并提交可研报告,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根据项目需要可组织咨询委员会委员出具专业意见,由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审议,上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市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含项目制子基金)应公开透明,按照公开征集、基金申报、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审议、公示和备案等程序公开遴选子基金拟合作机构。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子基金申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将通过审议和公示的拟合作机构提交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实施投资。
除公开遴选外,市引导基金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邀请相关机构设立子基金,但应在批准设立子基金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子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对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备 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
(四)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子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注册在海口市内,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后如需延长,应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充分发挥资本招商的作用,子基金投资市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市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市内企业应开展实质经营活动,并包括下列情形:
1.子基金所投企业注册地位于市内,且投资额应不少于市引导基金出资额;
2.子基金存续期内,所投企业迁入市内、被市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在市内设立子公司,以及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在市内设立子公司;
3.子基金设立后,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非市内政府投资基金新增投资的注册在市内的企业。
(三)投资单个项目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项目制子基金除外)。
(四)子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照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子基金所投项目通过公开上市、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和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择机退出。
根据市场通行做法,子基金一般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分配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子基金终止或市引导基金从子基金退出的,市引导基金出资额和归属市引导基金的收益等应当及时收回,收回的资金及其他投资收益、利息等,用于市引导基金滚动投资发展。
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子基金出资方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市引导基金所持子基金份额。同等条件下,子基金出资方优先购买。在子基金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市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3 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购买的,以市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超过 5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值确定。
第十八条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市引导基金可以获得的超额收益为限,按子基金返投完成情况对子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实行分档让利。子基金投资市内企业金额达到市引导基金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市引导基金可分别将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20%、40%和60%进行让利。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投后管理和服务,监督子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实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子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基金协议、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市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市引导基金和子基金闲置资金应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应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资质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由子基金管理公司自行确定,托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海南省地方性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具有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以下业务:
市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在子基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引导基金可以单方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市引导基金资金拨付到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三)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市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对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引导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机制,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市场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
对于依法实施的投资运作,且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但不对单只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评价。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基金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4个级别分别是:优秀:90(含)—100分;良好:80(含)—90分(不含);合格:60(含)—80分(不含);较差:60分以下。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策指标、效益指标和管理指标等:
(一)政策指标(40分)。主要考核市引导基金落实市政府部署、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市内项目、支持园区发展情况,以及支持产业发展情况、资本招商情况等。
(二)效益指标(30分)。主要考核市引导基金投资进度情况、投资回报情况等。
(三)管理指标(30分)。主要考核市引导基金规范管理情况,包括信息报告、资金使用监控、风险控制、投后增值服务、项目储备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引导基金运行的不同阶段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考核指标的具体标准及权重,自行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基金绩效评价等级。
第三十二条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反馈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支付等指标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按年度管理费的100%进行支付;良好的,按80%进行支付;合格的,按 60%进行支付;较差的,按40%进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子基金应在有限合伙协议等文件中约定发展目标,并设定相关约束条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引导基金与中央政府投资基金或省级政府引导基金等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 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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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3/5102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