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金融对全省科技创新的支撑力度,拓展金融资源支持我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省科技厅拟在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框架下发起设立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科创基金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管理机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科创基金情况介绍
科创基金由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及联合遴选的投资机构等共同出资设立,属于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矩阵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江西省科创领域的母基金。
(一)基金定位
科创基金属于政策型基金,采取“1+N”母子基金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其中“1”为科创基金、“N”为围绕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或区域牵头或参与组建的子基金。
(二)基金投向
科创基金在首期存续期间,主要投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业务领域,保障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等重要任务,覆盖科技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各环节,优先服务于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型科技企业。
(三)设立形式
原则上采取有限合伙制。
(四)基金注册地
须注册在江西省内。
(五)存续期限
科创基金的存续期“7+3”,即投资期7年,退出期3年,如需延期最长不超过3年。子基金的存续期“4+3”,即投资期4 年,退出期3年,如需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可根据基金运行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六)基金规模及募集要求
科创基金预计目标规模20亿元(首次实缴规模10亿元在基金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后续根据基金运营情况进行分批实缴),其中省科技厅出资4亿元,占20%;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出资6亿元,占30%;拟由基金管理机构出资2亿元,并由其募资8亿元,合计占50%。
(七)管理机构出资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0%。
(八)返投比例
科创基金下设子基金投资于江西省注册企业的金额不低于科创基金对子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
1.注册登记在江西省的企业;
2.为江西省引进落地投资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3.投资的江西省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江西省内已有企业的;
4.投资的江西省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江西(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对应投资金额)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或以自有资金投资)江西省内企业或为江西省内引进落地的企业;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江西省内企业的。
其中,上述第2种情形按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 1.5倍放大计入子基金投资于江西省企业的投资总额。
(九)管理模式
通过公开遴选基金管理机构,并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出资人通过投决会对基金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有效管理,投决委会由5名委员组成,原则上由省科技厅和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等出资方和基金管理机构分别委派,为发挥科技创新引导作用,省科技厅委任代表需至少占据1个席位,省科技厅对重大投资决策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基金运营管理责权利划分按照市场化原则商定后,依合伙协议执行。
(十)管理费
管理费原则上不高于实缴金额的1%/年,基金日常经营运作的开支,如人员工资、差旅费、房屋租赁、日常办公费用、项目投后管理费用,聘请尽调咨询公司、会所、律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拟投项目进行商务、财务、法律尽调费用及专家费用等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十一)管理机构要求
1.依法设立且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登记备案资质,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操守,管理机构及主要人员(总监及以上)拥有优秀投资业绩和良好的合规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监管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等问题;
2.管理机构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建立并实行了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和员工跟投机制;拥有良好的业内口碑及市场认可度,中基协会员信用信息系统信息良好;
3.全体股东或合伙人实缴出资1亿元(含)以上,为促进科创基金引进境内外项目和投资项目的境内外融资上市,具备国际国内投行、基金投资等业务经历及相关资源的优先;具有央企背景的优先;具备较深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产业资源,拥有良好的投行、券商资源的优先;拥有较强的行业研究能力,丰富、优质的项目储备资源;能够引进或落地江西的优质企业资源的优先;
4.核心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至少有3名(含)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具备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经验,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至少有2名(含)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具备5年以上的国际知名投行或国内证券保荐代表人从业经验;有较强的募资能力、研究能力、投资管理能力、投后管理能力,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清晰,具有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制度;
5.管理机构派驻的拟合作基金的专职管理团队需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经验。在拟合作基金主投领域,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具备“募、投、管、退”全流程管理经验;
6.以上核心成员及专职管理团队的历史业绩确保真实可核查,核心成员应在相关基金曾担任关键人士或投决会成员或委派代表,或在申报单位及相关基金的管理机构中担任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7.管理机构须保证核心成员的稳定性,科创基金协议须对科创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须经科创基金合伙人大会等科创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
8.管理团队须在科创基金中建立跟投机制或其他风险、利益绑定机制;
9.管理机构需接受省科技厅的绩效考核评价,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基金经济效益和政策效果。
(十二)科创基金下设子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办法
科创基金下设子基金管理机构由科创基金管理机构选定。选定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相关登记备案资质,管理机构及主要人员(总监及以上)拥有良好的合规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监管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等问题,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建立并实行了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和员工跟投机制;拥有良好的业内口碑及市场认可度,中基协会员信用信息系统信息良好;综合管理规模20亿元以上;
3.管理机构及其股东具备较深厚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产业资源,具有国际视野管理人,同时具有国内、国外投资及投行经验,拥有良好的投行、券商资源的优先;具有央企背景的优先;拥有较强的行业研究能力,拥有丰富、优质的国内外项目储备资源,拥有能够引进或落地江西的优质企业资源的优先;具有与政府、监管机构,尤其是金融资本市场的协调与沟通渠道,推进科创企业上市的优先;
4.至少有2名(含)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具备5年以上的国际知名投行或国内证券保荐代表人从业经验;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委派至拟设基金的负责人及投委会成员)应全部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在本机构拥有与子基金相同性质基金产品“募、投、管、退”全流程的管理经验;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拟合作基金认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0%;
7.子基金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跟投,共担项目风险,跟投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项目投资金额的2%。
二、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
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基金设立方案》要求,省科技厅通过有关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科创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公告。
(二)申报流程
公开征集→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最终审议→社会公示
(三)材料申报
申报人向省科技厅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表;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科创基金合作方案、基金管理费率、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管理团队人员资质证明、社会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材料、项目储备情况及阶段投资计划、以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见附件)、自拟《商业合作计划书》(内容应包括合作机构介绍、基金管理团队介绍、母基金设立方案及对子基金及项目投后管理监督机制、基金内部决策及内控(风控)流程、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有)、提供投资意向书样本、投资协议样本、基金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样本)、委托授权书(见附件)等,评分相关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另见附件。上述申报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326470517@qq.com,标题名称为“基金公司名称+基金实缴规模”,或纸质版一式两份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二路53号(材料截止申报时间:2023年4月15日24:00,联系人:吴宇华,电话:0791-86310582)。
进入立项答辩环节的申报方案,申报机构应当委派代表进行现场陈述及答辩(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时参加的视为自愿撤回申报、不再列入评审范围。
(四)专家评审
基金管理机构遴选需经专家评审,专家由省金融管理局、省证监局等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现场评审,其中现场汇报30分钟,提问答疑15分钟。评审专家基于申报人的现场汇报、提问答疑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评分,总得分前三的,拟定为基金管理机构初步人选。申报不足三家的,经专家评审后认定申报单位符合本方案遴选条件,也可拟定为基金管理机构初步人选。
(五)尽职调查
根据遴选要求,省科技厅聘请专业团队对所征集的基金管理机构申报资格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确定合格申报人。
(六)最终审议
省科技厅召开会议,听取基金管理机构初步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评分情况介绍,审议确定基金管理机构推荐人选。
(七)社会公示及基金管理机构确定
审定基金管理推荐人选后,省科技厅在有关网站上给予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最终人选,由省科技厅或委托相关单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八)终止申报或合作资格
若在遴选基金管理机构的前后出现以下情形,取消基金管理机构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合作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2.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江西省科技创新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相关规定的;
3.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4.科创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时,出现资金募集不足或非法募集;
5.科创基金设立满 12个月,未实际开展投资设立子基金业务的;
6.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或设立投资子基金方向不符合规定的;
7.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未按规定主动上报的;
8.合作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9.其他约定的事项。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实施,由省科技厅解释。
江西省科技厅
2023年3月28日
来源:江西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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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3/5109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