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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包含《资阳市属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资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资阳市市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2024-03-26 09:57 · 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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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基金管理,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资阳市市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管理办法。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向我局经济建设科致电提出修改意见,电话:028-26633082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59974555@qq.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资阳市财政局,地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新城路99号(邮编:641300),收件人:经济建设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资阳市市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因工作需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7日,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1日止,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日。

附件:1. 资阳市属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 资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 资阳市市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资阳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

资阳市属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属国有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发挥作用,加强风险防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资阳市市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试行)》(资委办发〔2021〕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资府办发〔2017〕8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企)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产业基金。是指市属国企立足主责主业,重点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公关,超前布局前沿性、颠覆性、基础性技术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业化整合,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发展设立和管理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发展阶段,又可分为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含S基金,即二手份额转让基金)。

1.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2.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创新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具备一定成熟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3.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大支撑性战略性项目和产业链关键项目,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

4.并购基金主要投向已稳定经营的成熟期企业,其中S基金是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份额的基金。

(二)国家级基金。是指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国资委发起的基金。专项基金是指为承担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等专项任务,国务院国资委发起并指定相关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三)项目基金。是指为满足项目融资等特殊目的需要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四)财务性基金。是指主要为获取财务回报设立和管理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包含投资基金和基金运作两个层面。投资基金包含市属国企发起设立管理基金和出资参与基金两类行为;基金运作包含资金募集、基金投资、基金管控、基金退出等行为。

(一)市属国企管理基金(以下简称管理基金)是指市属国企发起设立,并能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市属国企参与基金(以下简称参与基金)是指市属国企作为出资人参与出资,不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二)实际控制基金管理人是指市属国企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基金管理人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市属国企是基金管理人第一大股东且集团合计持股原则上不低于40%;

2.在董事会拥有与股权比例相应席位并委派董事长,在董事会、投委决策委员会等决策机构中拥有否决权;

3.基金管理人党建工作、日常管理、风险管控、监督评价等制度机制纳入市属国企整体管理体系。市属国企实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一般应当为公司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第四条  市属国企开展基金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与完善基金治理有机统一,与管资本管队伍管党建有机结合,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基金业务管理全过程,确保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坚持服务城市战略。坚持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为总牵引、以成资同城化为战略支撑,助力资阳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中国牙谷、临空智谷、天府艺谷协同互动发展,加快建设成都都市圈现代化产业新城和成渝地区中部崛起示范区。

(三)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紧密围绕主责主业开展基金业务,基金规模应向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集中,持续做优做强市属国有基金管理机构,做大做实母子基金投资体系。

(四)坚持规范有序发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治理架构,把控投资方向,守住风险底线,确保基金业务科学有序、高效规范。

(五)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有效发挥基金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势,不断提升基金投资运营水平和效果。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五条  市国资委是基金业务的监管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基金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机制。

(三)推动市属国有企业优化基金布局,加快构建全投资链条的基金服务体系。

(四)加强基金业务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

(五)做好审计监督和违规经营投资问责等工作。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是基金业务的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基金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决策、风险预警监测、风险应对处置和报告等机制。

(二)出资企业是投资基金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对实控基金管理人加强考核评价、激励约束,推动管理基金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负责对参与基金投资主体加强指导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三)实控基金管理人是管理基金运作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等,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参与基金投资主体是参与基金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依法主张对参与基金拥有的收益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审计权等,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投资基金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合理确定管理基金的数量及规模,规范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

(一)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应根据资阳市战略发展规划、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监管规定,合理确定发起设立的基金数量及规模做大做实基金服务体系。

(二)其他企业必须围绕主责主业从严控制发起设立基金,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得新发起设立基金:

1.资产负债率超过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业管控线。

2.未建立基金管理制度或者基金管理体系不健全,集团管控能力弱,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

3.基金业务发生过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除天使投资基金等情形外,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 20%。

4.已设立基金资金使用效率低,截至上年度末募集资金未投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 50%。

5.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出资参与基金应当主要投向服务资阳市重大战略等相关方向,出资企业应严格控制参与基金的数量及规模,规范出资参与国家级基金、政府投资基金、专项基金及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基金,审慎出资参与非市属国有实控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严格控制为承揽业务出资参与基金。除国家级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及专项基金外,市属国有企业对出资参与的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3%。

第九条  市属国企投资基金应遵守《资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按要求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做好可行性研究,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由出资企业决策审批,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或国有权益登记,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

(一)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出资企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研究审查:

1.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发起设立认缴规模超过 30亿元或超过集团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30%。

2.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认缴规模超过5亿元或超过集团

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 1%。(二)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出资企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1.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发起设立认缴规模超过20亿元。2.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及具备条件的企业认缴出资超过1亿元的参与基金。

3.其他企业发起设立基金和出资参与基金。

第十条 发起设立基金应当以公司制和合伙制为主,除项目基金外,一般不得使用契约制形式。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基金设立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收取使用收益分配和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不得违规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不得通过基金规避监管、增加隐性债务,不得设立保底保收益、附加担保限制的基金,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基金出资人的份额,不得为所属子企业以外的基金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二条 管理基金应当持续加强资金募集能力,选择与企业战略契合度高、对产业发展有深刻理解或重大贡献、具有较强实力和良好声誉的投资人开展资金募集。

第十三条 管理基金出资人享有权益应当与其实际出资相匹配,对长期出资不到位的出资人应当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依法合理限制其权利或进行基金减资,不得为基金其他出资人垫付出资。

第十四条 管理基金应当充分发挥资本放大作用,原则上在单一基金(母基金、公司制基金除外)中的集团内部合计认缴出资不得高于全部认缴出资的30%,全部市属国有企业合计认缴出资不得高于60%,天使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出资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十五条 参与基金集团内部合计认缴出资原则上不得高于全部认缴出资的 20%,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基金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五章 基金投资

第十六条 管理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和要求开展投资,鼓励和引导管理基金优化投资策略,通过组合投资、控制单项目持股比例等方式分散风险,积极投资具备核心竞争力、市场前景较好的创业早中期企业。管理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为主要运作模式(母基金除外),投资的子基金只能进行项目直投。

第十七条 管理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项目筛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项目估值、投资决策项目执行、投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明确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主体在投资决策时的职责权限,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应纳入出资企业“三重一大”范围。第十八条 管理基金应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并按市场化方式进行项目交易,第十九条 管理基金应结合实际制定基金投资负面清单,在基金章程中明确相关投资限制。负面清单应遵循以下禁止性、限制性要求:第十五条 参与基金集团内部合计认缴出资原则上不得高于全部认缴出资的 20%,参与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基金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五章 基金投资

第十八条 管理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和要求开展投资,鼓励和引导管理基金优化投资策略,通过组合投资、控制单项目持股比例等方式分散风险,积极投资具备核心竞争力、市场前景较好的创业早中期企业。管理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为主要运作模式(母基金除外),投资的子基金只能进行项目直投。

第十九条 管理基金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明确项目筛选、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项目估值、投资决策项目执行、投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明确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主体在投资决策时的职责权限,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应纳入出资企业“三重一大”范围。第十八条 管理基金应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并按市场化方式进行项目交易,第十九条 管理基金应结合实际制定基金投资负面清单,在基金章程中明确相关投资限制。负面清单应遵循以下禁止性、限制性要求:

(-)不得投向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

(二)不得开展明股实债以及违规借贷、担保业务。

(三)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四)不得投资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严格控制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可转债等的规模和比例。

第二十条 参与基金投资主体应当注重通过投资协议等形式保障出资权益,科学设定投资条件,应当做到董事、投资委员会成员或者观察员等能派尽派,有效使用派出席位,督促派出人员按照授权或要求积极参与基金管理,持续跟踪基金投资项目情况,有效保障出资权益。

第六章 基金管控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相互街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跨部门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基金业务的制度建设、设立和出资、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前台分设、中后台集中”的原则,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平台进行基金中后台业务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加强基金业务的运营监测,指定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定期做好跟踪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状况、所投资基金的管理情况、所投资基金的投资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加强基金业务的财务管理,指导并督促实控基金管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文件规定,制定相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核算方法,妥善编制财务报表,并聘请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建立完善风险发现、应对及报告机制,及时处置运营监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等问题当实际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基金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出现其他可能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水平,并及时将风险研判和处置情况向市国资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建立基金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基金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及退出等在线监测,提升基金业务管控水平。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信息报送,每月10号前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做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派出基金人员履职管理制度,完善向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派出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等人员的授权权限和工作机制,未按照授权或要求开展工作的,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应当加强基金和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选聘和管理,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投资能力,符合有关任职回避规定,不得选聘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人员;应强化产业投资和基金专业人才培育,加快建设懂产业懂科技懂金融的人才队伍。

第七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条 管理基金应当统筹规划退出安排,可通过上市协议转让、企业回购、二级市场交易、到期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项目,合理平滑基金收益,注重基金投资人财务回报与现金流需求。对于符合出资企业战略的优质项目,合理使用优先购买权,应严格规范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到集团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存续期限安排。在现有存续期外,确需追加延期的,应当履行出资企业决策程序,每只基金原则上只能追加延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后管理费提取比例不高于原比例的50%;在存续期内,出现下述情况时,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或与其他出资人协商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减少资本或赎回份额等方式提前终止基金或退出基金。其中,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份额转让应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和资产评估(估值)程序:

(一)按约定出资后超过一年,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二)基金投资进度缓慢或资金长期闲置,且无法在短期内明显改善的。

(三)基金投资策略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基金严重偏离投资目的的。

(四)基金管理人资质出现重大问题或基金运营出现重大违

法违规,导致基金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五)市属企业因其他重大变化导致不再适宜继续持有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 基金进入退出期后,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清算准备工作,确保基金存续期满后及时清算并按基金章程约定进行分配。

第八章 考核评价与激励约束

第三十条 出资企业应坚持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运用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各类基金的差异化特点,构建多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充分考虑基金运作的周期性规律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除基金经营目标实现程度、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水平等共性指标,还应聚焦各类基金的差异化特点进行综合考核。

(一)天使投资基金应聚焦高层次科技项目引进、科技创业人才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

(二)创业投资基金应聚焦支持创新创业、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等社会贡献指标。

(三)产业投资基金应聚焦重大项目引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带动本地产值及税收等社会贡献指标。

(四)参与基金应考核资金使用、合规运行和投资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建立基金评价制度和工作体系,在基金清算完毕后半年内,对基金落实战略任务、促进集团主业发展、协助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获得财务回报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适时组织复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开展基金业务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类基金特点和资金项目来源等,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薪酬体系,健全业绩、薪酬双对标机制,加大绩效薪酬比例,防止过高薪酬或平均主义。

第三十四条 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参照行业惯例积极探索超额收益分配、员工持股、员工跟投等机制创新,激发基金团队积极性,督导基金实现战略目标。

第三十五条 实控基金管理人团队超额收益分配应当综合管理人团队在基金业务募投管退各环节的贡献及整体薪酬水平进行确定,建立超额收益递延制度,探索回拨机制,不得提前向员工支付未完全退出项目的超额收益。

第三十六条 实施实控基金管理人员工持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业以及国资监管相关规定,项目基金和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员工持股。在对涉及团队人员管理、考核、任免、薪酬等事项进行决策时,团队应当按规定回避表决或将持股权利委托给市属国有企业履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基金实施员工跟投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监管以及国资监管相关规定,不得对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外项目的基金,原则上在基金层面跟投,主要投资集团内项目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外,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开展跟投。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出资企业应当加大对基金业务的内部审计力度,对基金业务重点投资项目、重要项目决策、重大风险防控和基金经营运作合规情况等进行常态化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加强对基金业务的监督指导,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基金业务的,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通报、约谈并责令整改,其中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的,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新设和参与基金。对于违反规定、未履职或未正确履职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出现探索性失误等情形的,综合主观动机、问题原因、决策过程和后果影响等情况,聚焦主责主业、程序合规、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且不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尽职免责。对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合理界定容错条件和情形,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亏损允许率不超过50%,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亏损允许率不超过15%。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新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基金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对于政府投资基金委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的基金按照本办法逐步进行规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资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及《资阳市市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市属国企、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委托或授权受托管理机构设立管理(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相关产业和重点领域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市本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通过设立市场化基金实体、多元化出资结构、专业化投资运营管理,促进基金持续健康运行,促进政策目标有效实现。

政府投资基金运作坚持去行政化。政府投资基金的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应指导政府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合理设计政府投资基金组建方案、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不干预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运营和决策业务,不直接确定具体投资项目。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基金管委会审议后,按《资阳市市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中关于政府投资基金方面的程序审定。

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以在以下领域设立: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成都都市圈现代化产业新城和成渝地区中部崛起示范区建设,加快构建以新型工业化为主导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优势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新型化,形成一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新载体和若干产业创新链,助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创建我市支持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设立,且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建议中应当充分说明设立基金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必要性、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募集可行性、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绩效目标等。

(一)基金规模应与投资领域的产业发展实际相匹配,政府出资应与财力实际相匹配。

(二)政府投资基金应充分发挥政府出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政府出资应根据不同基金类型区别设置出资比例。政府出资在单支基金(专项子基金除外)认缴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规模的20%。因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合作确需突破该比例的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受托管理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以遴选方式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基金管理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

(四)受托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于资阳市市域内的资金应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1倍至1.5倍,具体返投比例在基金组建方案中根据基金主要投向确定,且组建方案中关于返投比例认定范围不得超出以下四个方面:

(一)基金直接投资于注册地为资阳的企业;

(二)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资阳外的企业,该企业自愿将注册地迁入资阳;基金未退出前不迁出,该企业的实缴资本可予以认定;

(三)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资阳外的企业,该企业于基金投资期内,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我市,或在我市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基金投资额)等的实际投资额;

(四)基金投资期内,基金管理人及其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投资到注册地为资阳的企业。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项目投资、退出及重大风险处置预案等重大事项决策权。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原则上以基金管理机构为主进行市场化征集,并经过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程序后实施投资。

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基金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财政部门和基金拟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可以派遣观察员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基金投资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当投资项目出现违反基金有关规定、基金实施方案、基金章程,以及违规损害政府出资利益等情况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提请终止该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基金对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参股不控股,且对同一直接投资项目累计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投资涉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以并购重组为投资目的的,参与国家级或省级基金出资的,以及与知名管理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的,可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出资风险规避机制。

政府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在合理控制债务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收益等让利措施,以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资阳市辖区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优先考虑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由发展改革部门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七条  根据基金投资领域、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具体在相关基金实施办法、具体基金管理办法或委托协议中约定。

政府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应当在基金组建方案中设定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按规定提取财政出资部分收益的一定比例实施业绩奖励,激励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投资人,业绩奖励应与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可能带来重大投资损失时,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市委常委会审定同意。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减持、股权(股份、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回购、减资、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事先约定的退出条件和方式择机退出。事先没有约定的退出条件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政府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六章  预算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出资一般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还本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新增资金设立基金。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基金注资。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编制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资金存放表、基金项目表等报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和《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文件规定,反映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要按《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将政府累计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和应分享的投资收益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相应增加政府资产和权益。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对基金绩效开展评价。绩效评价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外,应重点体现基金对我市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返投比实现程度等进行全过程绩效评价和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绩效考核结果应当综合应用到管理费、对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对社会出资人让利等方面。具体应用情况在基金设立方案、基金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金融、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金融、审计及有关行业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容错纠错

第二十九条  免责前提条件:

(一)没有违反各项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符合投资基金设定的投资方向和要求;

(三)投资决策未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四)未谋取个人私利;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六)无失职渎职,工作中履职尽责。

第三十条  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不可抗力发生亏损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绩效按照整个生命周期予以评定,单个投资项目造成投资亏损的。

第三十一条  对给予尽职免责的人员,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在基金管委会职责权限内,对出现偏差或失误的人员不作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成立的由政府出资的相关投资基金,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规范管理。按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投资基金,以及申请中央或省出资参股的投资基金,按照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资阳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人遴选管理办法》(资财建〔2022〕66号)、《资阳市市级产业基金运营管理容错纠错办法》(资财建〔2022〕133号)同时废止。

资阳市市级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更好地发挥基金对产业培育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主要是指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市属国有企业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政府、市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合作设立的基金(包括新发起设立的基金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化产业基金)三种类型。

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社会资本及基金的投资收益。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实行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管理、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作、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的方式。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基金设立的正确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委托市属国有企业(本办法中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通过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权益和激励措施。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受托行使基金政府出资人代表职责;按审定的基金组建方案组建基金,授权下属公司合法募集社会资本;在市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管理运营工作;按照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遴选各类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基金设立前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制定有关章程、签订合伙协议、合同等(本办法中简称“章程”);建立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对基金出资并实行独立核算;根据章程约定,及时向各类基金拨付资金;监督各类基金具体运营情况;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直报和报告重大事项,同时每季度结束后将基金运行情况简报报送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度结束后将年度投资基金经营情况详报、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市基金管理委员会;配合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受托管理机构发现基金运营中出现重大风险或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处置,维护基金权益。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和运作

第七条  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基金设立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出资人提出设立方案建议,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基金管委会审议,按《资阳市市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中关于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基金原则上应在资阳市注册登记,对确需在其他地区注册的,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市委常委会审定同意。

第十条  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需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市委常委会审定同意。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被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八)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被登记备案机构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九)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十)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第十二条  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原则上由基金受托管机构在资阳市的各商业银行中择优确定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募集资金来源为市外银行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择优确定资金托管机构并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基金可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具体退出条件、方式由基金各出资人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十四条  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原则上“先回本后分利”。若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后还有剩余投资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等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二)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

(三)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

(四)投资于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五)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可能带来重大投资损失时,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及时止损。

第十八条  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应根据基金管理人要求明确风险控制及投资领域。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则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基金设立方案经审定并签署投资或合伙协议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资金拨付到基金托管账户一年以上,基金管理人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和不符合基金设立方案投向的;

(五)基金管理人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六)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出资人签订投资或合伙协议后,基金未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或首期资金未实际到位超过一年的;

(八)其他触发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提前退出相关条款的情况。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基金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对基金绩效开展评价。绩效评价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外,应重点体现基金对我市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进行全过程绩效评价和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基金绩效考核结果应当综合应用到管理费、对基金管理机构奖励、对社会出资人让利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当基金管理人符合所有约定考核指标条件,在保障本金和门槛收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为激励基金管理人将更多优质项目落地资阳,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可将投资于资阳辖区内项目所获超额收益的适当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其他出资人或者继续投资到被投企业中去。具体让利额度和再投资方式在基金设立方案、基金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容错纠错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基金业务的内部审计力度,对基金业务重点投资项目、重要项目决策、重大风险防控和基金经营运作合规情况等进行常态化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审计局、相关市属国有企业切实履行投资基金运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市纪委及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市属国有企业纪委加强工作作风、履职尽责、廉洁纪律等方面的监督,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巡察、财政、金融、国资监管、审计监督的贯通融合,形成合力。

第二十五条  基金相关方及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正确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履职过程中,不得为了谋求私利故意隐瞒或不真实反映风险;不得故意让渡利益导致投资合作存在偏差;不得制定损害资阳方利益的退出方案造成投资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参与市级基金管理运作的政府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等投资行为,充分履行了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善尽了义务,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督促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前款所称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资阳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资财规〔2022〕1号)、《资阳市市级产业基金管理人遴选管理办法》(资财建〔2022〕66号)、《资阳市市级产业基金运营管理容错纠错办法》(资财建〔2022〕133号)同时废止。

来源:资阳市财政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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