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在新时期下南海区产业引育高质量发展,强化产业发展统筹协作,创新招商模式,完善招投联动工作机制,引进、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科技含量、较强竞争性、成长性的优质企业,结合我区实际,组建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或“基金”)由南海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由区属国有企业认缴出资,总规模100亿元,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
产业发展基金可根据运营情况引入社会资本、各级国有资金,壮大基金力量,支持南海产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南海区产业发展基金专班(以下简称“专班”)作为本基金的最终决策机构,对区政府负责,负责基金的对外投资决策及其他相关事项的最终决策和解释。专班工作会议具体构成如下:
专班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
专班成员由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经促局、区国资局、区招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
专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方向和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发展基金参与的项目投资方案及退出方案;
(三)审议产业发展基金运营报告、存续期变动、规模调整、基金终止和解散、基金清算等事项;
(四)审议其他与产业发展基金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专班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班办”),办公室设在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代章。专班办负责项目投资政策环境研判,履行职责的组织实施形式通过召开专班办扩大会议实现。
专班办职责如下:
(一)履行基金专班日常事务,包括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工作以及基金专班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统筹专班办扩大会议,确定基金投资立项、尽调,统筹组织专班工作会议;
(三)指导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决策的文件执行投资方案。
专班办扩大会议具体构成如下:
专班办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招商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招商局局长、区国资局局长担任。
其他会议成员有: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金融管理部门等部门分管领导以及基金管理人主要领导。
第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委托南海区国资局下属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的佛山市南海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负责行业专业判断、基金日常运营、投资运作、具体项目研判和投后管理、风险管控等事宜。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基金专班及专班办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在专班办的委托下,汇总受理项目牵头部门提交的项目立项申请,并协助专班办组织专班办扩大会议和专班工作会议等工作;
(三)对已立项的项目,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重点关注项目行业状况,财务状况、经营合规等,开展投资谈判,形成尽调报告及投资方案,报专班办发起投资决策流程,并按专班决策意见,对项目实施项目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基金管理工作;
(四)代表基金就相关投资行使投资者权利;
(五)负责基金的合规运营及管理,并定期向专班办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承办专班、专班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支持产业、科学决策”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七条 投资方式。产业发展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开展投资,或通过投资专项投资性企业的方式投资于单一项目;原则上基金投资项目落地镇街跟投金额应不少于基金投资项目实缴出资额的10%;基金及其投资项目积极向上级申请支持,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本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 投资规模。基金投资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含),且不成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九条 投资范围。重点投向符合我区“三高四新六集群”产业定位的项目以及区内有增资扩产需求的优质项目。聚焦高技术制造业、新型生物医药产业、信息装备制造产业、氢能和氢氨融合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安全应急产业。
第十条 存续期限。产业发展基金原则上存续期为10年,其中投资期6年,退出期4年,存续期到期后经专班批准可延长退出期2年。
第十一条 基金费用。基金管理费在投资期按各基金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的1.5%/年收取,退出期按基金未收回投资金额的1.5%/年收取,基金管理费按实际管理期间核算,但延长退出期不收取管理费。产业发展基金在每年度1月30日前按上述规定计提并支付当年度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因投资或退出项目所开展的尽职调查、行业、财务或法律咨询、专家评审、资产评估/估值等产生的第三方中介费用,维护基金投资权益产生的诉讼、仲裁、律师等费用,基金注册登记、审计等日常运营费用从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投资审议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和开展投资工作:
(一)项目申报:项目牵头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初判,结合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发展情况,筛选认为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并填写相关立项申请材料提交至基金管理人,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主体名称、拟投金额、项目来源及背景、项目技术优势、项目融资需求、基金退出方案和项目牵头部门党组会议决议材料意见等信息。
(二)投资立项:专班办组织专班办扩大会议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立项的项目出具立项意见,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收到立项意见后,组织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配合开展尽职调查、投资估值/评估、前期投资文件商谈等工作),编制尽职调查等相关报告。基金管理人根据尽职调查情况,会同项目牵头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投资谈判情况,形成项目投资方案,报专班。
(四)投资决策:专班负责基金对外投资的审议及最终决策。基金专班各成员实行一人一票,投资决策事项须经专班工作会议审议并全票同意后方能通过。通过立项、基金管理人开展投资尽调后,专班工作会议审议不通过、决定不予投资的,则由基金管理人出具相关会议纪要通报项目牵头部门,并做好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五)投资实施:经专班决策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方案实施投资。
(六)投后管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协议、章程等约定跟进投后管理事项,维护产业发展基金作为被投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资金投资风险。
第五章 基金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可通过增资、受让股权、共同新设等方式进行项目投资,对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定价应当履行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或估值确认机制,具体投资定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确定:
(一)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估值,作为投资时的作价依据;
(二)聘请有资质的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作为投资时的作价依据;
(三)根据被投资企业类型、行业特性、发展阶段、市场环境、投资条款等各种因素,选择适用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作为投资时的作价依据;
(四)与其他投资方同一轮次投资,产业发展基金作为跟投方的,按领投方对被投企业的相同的估值进行投资;
(五)被投资企业近1年内实际获得投资方投资的,可酌情按不高于该投资方投资时对被投资企业的投后估值确定价格并进行投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投资定价方式。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投资退出方式包括被投企业上市交易退出、股权转让、减资、解散清算、被投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回购、企业并购等。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专班审议通过的基金投资方案(方案内容中应明确项目约定退出收益率、约定退出价格或约定退出价格计算方式),及具体投资协议的约定,形成具体退出方案报专班决策。
基金投资期内不做循环投资,基金投资退出回收的资金,不再进行项目投资。
第十五条 产业发展基金采取“项目投资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取得的可分配资金,先按各合伙人在分配时的实缴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收回其在分配时已实缴的投资本金。仍有剩余未分配收益的,继续按实缴比例分配,使各合伙人实现年化6%的收益。完成上述分配后仍有剩余未分配资金的,按20%的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人作为业绩报酬,剩余部分按上述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或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基金以对所投资项目的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项目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的资金应托管在具有资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机构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及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 建立产业发展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清算时出现最高不超过40%的总体容亏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积极在投后发挥股东职责,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项目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直接参与基金投资项目的日常运作,但项目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严重偏离政策导向和发生重大经营及财务风险等情况时,管理人须及时向专班办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8月底和次年4月底前向专班办书面报告基金半年度和年度投资运营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政策变动、行业系统性风险或市场(经营)风险等)、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在基金管理和运行中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另有特别明确规定外,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超过”则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由南海区招商局负责解释,未规定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官微
点击获取更多LP资讯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501/5450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