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基金”),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等规定,制定《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高质量发展基金是由市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高质量发展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加强省市县联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产业战略重点部署,创新运用跨山统筹“金钥匙”,构建“一带三区”发展新格局,全面加快我市区域经济高质量协调发展。
(三)高质量发展基金作为市本级政府投资基金,总规模6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资金出资。每年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亿元。
二、组织框架
(四)高质量发展基金基本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五)基金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各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及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高质量发展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管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基金管委会确定。
(六)丽水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专门组建基金公司。
(七)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明确职责,根据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健全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基金政策引导目标实现。
三、职责分工
(八)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浙江省和丽水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高质量发展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高质量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主题基金设立、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组建、重大项目直投以及投后重大事项等,审议高质量发展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九)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有关高质量发展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负责投资项目初审和立项,组织投决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高质量发展基金进行考核评价。
(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高质量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开展高质量发展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十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及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投项目等投资方案,并结合政策目标明确投资进度;定期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决策,开展投资项目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
(十二)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不设日常经营机构。根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十三)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提出的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基金管委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组织高质量发展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情况。
四、支持范围
(十四)聚焦数字经济、山海协作、人才科技、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双招双引、未来产业、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组建相关主题基金。主题基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引导目标及主管行业特点提出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明确政策目标、运作模式、让利措施和对接流程等要素,且应明确非定向基金投资丽水市内项目比例,经基金管委会同意后实施。每支主题基金规模一般不超过高质量发展基金规模的10%,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主题基金,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比例限制。
(十五)根据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重点投向我市精密制造、健康医药、半导体全链条、时尚产业、数字经济五大产业集群。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禁止、限制发展行业。
(十六)高质量发展基金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定增除外)、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五、运作方式
(十七)高质量发展基金参股的项目,可采取委派董事、监事、投委、观察员等形式进行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开展投后管理、办理股权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日常经营管理。
(十八)基金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包括投资决策会议和办公室会议。
(十九)投资决策会议。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批准通过的投决会名单召集,审议确定投资或退出方案及相关实施计划。会议决议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审定。
(二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主要审议投资项目立项,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主题基金组建方案和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建议书,并决定是否提交投决会审议决策。
(二十一)高质量发展基金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国资投资机构、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丽水。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辖属县(市、区)及开发区项目的,高质量发展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项目所在县(市、区)及开发区政府投资基金、财政部门及国资投资机构出资比例。
(二十二)定向基金以私募方式组建,以市内优质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定向基金采取多元化出资结构,通过出资各方合理制衡,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高质量发展基金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定向基金规模的40%,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二十三)非定向基金以私募方式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基金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合计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政府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二十四)高质量发展基金设立的各类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对受托管理的专业投资机构有特殊要求的,由方案提出部门明确具体条件,会同基金管理公司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二十五)高质量发展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并向基金管理公司抄送托管报告。
(二十六)高质量发展基金可对我市优质产业项目直接投资,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投资方式。高质量发展基金在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特别重大项目经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高质量发展基金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设企业或在相同轮次投资的,不得对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不得先于其他股东缴纳出资,与上级政府投资基金或国有投资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直投项目中涉及非现金资产的,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二十七)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和直接投资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最多可延长2年。
六、投资决策与管理
(二十八)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决会评审、公示、组织实施等。
(二十九)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面向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社会征集投资意向,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中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政策目标、投资方案等内容。
(三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三十一)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原则上提交投资决策会议进行审议决策,特殊情况下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投决会由基金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主持,投决会成员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一般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固定成员为基金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审计局局长,拟投资项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具体名单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拟定后,上报基金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定,必要时邀请外部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
(三十二)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合作方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经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三十三)高质量发展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高质量发展基金认缴出资额变动、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
(三十四)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引导作用,高质量发展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作对象进行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三十五)高质量发展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三十六)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三十七)高质量发展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市财政局核准后,作为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必须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三十八)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向基金管委会报备。
(三十九)采取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投资模式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高质量发展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高质量发展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市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主题基金政策导向的;
5.发现其他危及高质量发展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四十)若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规违约行为,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限期整改、停止合作、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等权利。基金管理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四十一)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企业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管理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四十二)每季度结束后4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高质量发展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四十三)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高质量发展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每年5月底前,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审核后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市政府,并同步抄送至基金管委会成员。
(四十四)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提出意见。
(四十五)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
七、绩效考评和免责机制
(四十六)丽水市财政局应建立对高质量发展基金的绩效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绩效管理,监督检查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对产业基金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基金管理等情况实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高质量发展基金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进行决策,接受审计、纪检等各方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高质量发展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四十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投资项目开展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初步奖惩建议,提交相关决策程序审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成效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四十八)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高质量发展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损失,决策机构、出资人、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尽职免责认定及结果运用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财金〔2022〕6号)执行。
八、附则
(四十九)高质量发展基金与国家、省级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省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十)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丽财企〔2020〕207号)和《丽水市高质量绿色发展产业基金管理细则(试行)》(丽财企〔2020〕247号)同时废止。
来源:丽水市财政局 点击获取更多LP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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