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基金征集公告(2025年)
为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培育创新创业环境,根据相关规定,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拟通过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方式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机构,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要求
(一)投资原则
政府引导基金在参股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参股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政府引导基金对单支参股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5%。对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参股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
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参股基金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二)申请人要求
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国家监管机构登记,常驻青岛市的管理团队成员不少于2人。基金管理人如为新设机构,应在政府引导基金首期出资前在国家监管机构完成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2.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3.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4.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5.管理人及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罚的不良纪录。
(三)参股基金的投资导向
1.投资领域明确。重点投资于青岛市“10+1”产业和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符合青岛城市功能定位的领域。
2.参股基金投资青岛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
3.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4.参股基金投资于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规模的60%。
(四)参股基金管理与运作
参股基金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运作,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基金应建立投资决策、专家顾问、风险控制及评估制度等规范运作的投资决策流程及运营管理模式。
二、申请文件的递交
(一)申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
1.申请方式为网上申请与网下材料递交相结合。申请人应按《青岛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股权投资母/子基金合作方案》(范本详见附件)要求的内容向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合作方案。
2.上述报告需按规定格式同时提交电子版和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式六份,需列出目录,用A4纸张打印装订,全部材料加盖申请人企业公章。
3.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完全责任,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情况,将取消申请资格。
(二)申请递交
申请人直接向我司递交申请资料。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全球(青岛)创投风投 中心20层青岛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车辀轲、徐 翔
电话:0532-66750579、66750586
电子邮箱:qct_ydjj@163.com
三、评审决策程序
我司收到申请初审后,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等工作,经决策并公示后,组建设立。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来源:财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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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501/5455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