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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拳监管再加码!支付行业也要洗牌了

此前217号文下发后,是对无证经营支付企业一记重拳,整个支付行业相关的非持牌机构惶惶不可终日,都在积极找寻出路。281号文出台后,又对支付创新业务做了详细规范。伴随着政策出台,行业洗牌已经来临。
2017-12-22 15:31 · 投资界  Rica   
   

  P2P整改措施一锤定音的同时,第三方支付方面的监管也愈发严格。此前发布的217号文还没来得及消化,近日,央行监管再度加码。

  投资界(微信ID:pedaily2012)12月22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下发《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简称“281号文”),其中涉及支付创新业务、收单业务、代收业务、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等方面。

  此前217号文下发后,是对无证经营支付企业一记重拳,整个支付行业相关的非持牌机构惶惶不可终日,都在积极找寻出路。281号文出台后,又对支付创新业务做了详细规范。伴随着政策出台,行业洗牌已经来临。

  那么,281号文强调了哪些内容?谁会掉队,谁又得到了支持?以下划重点!

  开展创新业务前需30天书面报告

  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和服务、开展跨境支付或机构间的重大合作需在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央行。

  创新业务报备早已有之,属于重大事项报告要求,281号文件并未限定创新范围或框架,只是进一步明确了创新业务推出前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评估,对事前报告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范,重点强调资金路径、客户权益保护、潜在市场影响,对支付机构理性推出创新产品,加强中后台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此番监管对支付创新提出了明确的报备要求。要开业,先报备!

  收单广告中这些文字不能用

  该《通知》对于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受理终端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交易监测和巡检等各环节的管理;对终端密钥及相关参数实行专人管理。同时,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

  第二,明令禁止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

  针对收单市场切机、套码等违法违规乱象,文件中规定,收单业务广告内容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0”、“D+0”、“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三个“不得”

  支付市场的双寡头垄断格局无疑影响了行业的创新,站队和结盟蔚然成风,大公司疯狂收入支付牌照却不看重支付业务本身回报。281号文件用三个“不得”明示了央妈的底线: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对小微商户开展信用卡收款金额设定上限

  收单机构在为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时,应当对商户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收单机构不得为小微商户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

  不得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继“217号文”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进行整治后,281号文中再次表示“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通知》要求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统一管理制度,严格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的审核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也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

  此外,《通知》还表示,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对于通知的执行情况还将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281号文”还进一步表示“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显示,目前支付机构收入规模参差不齐,超过100亿以上的机构仅2家,10-100亿的9家,1-10亿的46家,1000万-1亿的71家,1000万以下的95家。移动支付寡头格局明显,更多的机构沦为了配角,市场白热化的竞争导致很多中小机构的生存空间被碾压,洗牌在所难免。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央行开出的罚单达到95张,其中,央行上海分行在2个月不到的时间内就开出了40多张罚单。不少业内人士坦言,未来支付机构受到处罚将成为常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近年来,我国支付业务创新不断发展,支付服务环境日趋完善,对提高支付效率、便利社会生产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促进支付创新,推动支付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支付创新业务应事前报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 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全国性银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银行、支付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告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拟推出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基本业务流程、支付指令传输路径、资金清算及结算方式,合作机构名称及业务开展情况、合作方式,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客户权益保护措施、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试点开展时间及区域,收费项目及标准,潜在市场影响,相关合同及协议模板等。

  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各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推广支付业务,共同维护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不得滥用本机构及关联企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支付服务竞争;不得采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当手段拓展市场;不得夸大宣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信誉。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动态调整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重要举报事项,将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纳入重要举报事项范畴,进一步加大自律惩戒力度。

  三、加强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

  收单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受理终端管理制度,明确受理终端选型、采购、布放、密钥管理、参数设置、程序灌装、日常维护、交易监测和巡检等各环节管理措施;自主完成受理终端采购、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对终端密钥及相关参数实行专人管理。

  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不得通过任何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发布销售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的广告。在推广业务时,收单机构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准确披露收单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

  收单机构应当遵循“谁入网、谁负责”的原则,对通过其加入清算网络的银行卡受理终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或者收款码承担管理责任,严格规范与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合作。

  四、规范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

  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小微商户),收单机构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审核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为其提供收单服务。辅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反映小微商户真实从事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活动的材料。

  收单机构为上述小微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不得为其开通受理终端磁条交易功能。收单机构应当结合小微商户的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其可受理的银行卡种类和交易限额,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 0 0 0元、月累计1万元。

  清算机构应当配套建立小微商户收单业务规则和管理系统,细化小微商户准入、商户注册数量、交易限额和交易监测等风险管理措施。

  五、加强代收业务管理

  银行、支付机构等代收服务机构根据收款人的委托协议,定期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包括银行和支付机构)发送支付指令,提请付款人开户机构不经交易验证直接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的,应当执行下列要求:

  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首笔交易时取得付款人授权,明确收款人名称、支付款项的用途、扣款时间、授权期限、交易限额、异议处理和交易关闭方式等事项,并在后续交易时及时提示付款人交易信息。

  代收服务机构应当要求收款人事先与付款人签订收款协议,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协议关系。代收服务机构应当真实、完整传输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款人名称和收款用途等代收交易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收款人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交易接口。

  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在核准业务范围内提供代收业务的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服务的,可通过与成员机构制定业务规则或者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代收服务机构和付款人开户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清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代收交易信息,完善交易监测机制,并及时处置违规交易。

  上述代收业务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固定收款人定期发起的支付业务,其他支付业务应由付款人开户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验证,不得由收款人代为验证。

  六、加强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管理

  各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统一管理制度,明确牵头部门,严格业务审批,加强接入单位审核、使用范围、交易信息和资金安全等管理。同时,加大交易监测力度,确保接入单位将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用于协议约定的范围和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业务系统接口被用于违法违规用途。各银行、支付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开放和转接支付业务系统接口,预付卡发卡机构为其受理机构开放支付业务系统接口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严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支持或者变相支持无证机构经营支付业务。

  七、严格遵守跨行清算政策要求

  各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涉及跨行清算业务时,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处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新增不同法人机构间直连处理跨行清算的支付产品或者服务;对存量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尽快迁移到合法的清算机构处理。

  八、强化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将本通知执行情况纳入业务检查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Rica,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1712/4250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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