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车差一个零件都没法生产。”4月9日,蔚来董事长李斌在蔚来官方App上称,自3月份以来,因为疫情原因,公司位于吉林、上海、江苏等多地的供应链合作伙伴陆续停产,目前尚未恢复。
受此影响,蔚来整车生产已经暂停。由于上述原因,近期不少用户的车辆会推迟交付。李斌还透露,受疫情影响的并非蔚来一家,很多厂商都暂停生产了。
在该条消息下面,一位用户留言,“不容易斌哥,群里看到你用葱换人家盐了,疫情难度可想而知啊,照顾好自己。”
而从李斌发布的状态来看,他不仅用葱换盐,还自己种葱。
对此,网友们脑洞大开,有的表示“葱现在可是稀罕物,都20一斤了,换盐不是亏了。”,“种韮菜呀,割完又长。”,也有网友称“再这样下去公司就要裁人了。”
雷达财经注意到,目前的蔚来在停产之外,销量持续低迷,连续3个月不足万辆,形势不容乐观。
今年3月份的交付数据显示,蔚来汽车以9985辆的月交付量位居新势力第五位。这已是其连续第六个月交付量落于小鹏和理想之后,甚至没能跑过后来者哪吒和零跑,“蔚小理”格局被打破。
外界分析,蔚来“卖不动”与新产品推出的节奏过慢有关。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蔚来都没有交付新车型了。
此前蔚来交付的车型包括ES8、ES6、EC6,分别于2018年6月、2019年6月、2020年9月交付。
在各大车企都在发力纯电SUV车型的情况下,蔚来多年没有更新的ES8、EC6等车型的竞争力持续下滑。
而新车ET7在3月28日才正式开启交付,ET5的交付更是要等到第三季度。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了蔚来销量大幅下跌。
值得一的是,年初至今,很多新能源汽车品牌在动力电池、芯片等核心零部件的供需紧张的情况下,纷纷宣布涨价。
3月21日,蔚来总裁秦力洪表示,蔚来汽车不会涨价,而官方也透露称,价格稳定对用户利益、市场都有好处,所以短期内都没有涨价的打算。
“但根据国际原材料以及芯片等供需情况,会根据客观环境变化灵活决策。”蔚来称。
到了4月10日,蔚来却突然发布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称受今年以来全球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的影响,2022年5月10日起,将对旗下产品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具体而言,ES8、ES6及EC6各版本车型起售价上调1万元,ET7、ET5起售价不变。此外,BaaS电池租用价格也有所调整。
而此番涨价过后,是否会对蔚来的销量产生影响,还有待观察。
疫情之下,对食物焦虑的大佬,不止蔚来李斌。有网友截图了小鹏汽车创始人的朋友圈,截图中何小鹏感叹,刚刚出差回来,看到满朋友圈的如何抢菜、囤货信息,不禁默默去翻了下冰箱和家底,冰箱里面只有冰和少数调料,无米无面无肉无菜,储物室基本上能吃的只有酒。
他担心,如果处于类似上海状况,只有两袋牛肉干和几大瓶蜂蜜可以撑下。
“想到最近朋友圈看到的上海某照片被投喂了一块肉,不知道过几年回忆今年是否可以叫做动物园年。”何小鹏感叹道。
值得关注的是,小鹏P7车主开启辅助驾驶遇车祸,引发小鹏港股大跌近10%。
据媒体曝光的一段维权视频,车主称自己上国道开启了小鹏的自动驾驶行驶功能,行驶了十几公里后,前方出现一辆侧翻车辆,自己驾驶的小鹏P7汽车没有发生任何报警或提示,也没有减速,径直撞了上去。
车主表示自己发现异常后有紧急踩刹车,但汽车没有任何反应。同时根据车主提供行车记录仪显示,撞击前加速度数值有上升现象。
对此,小鹏汽车回应称,初步判断为车主在使ACC+LCC(自适应定速巡航&车道居中保持功能)过程中,没有保持对车辆前方环境的观察并及时接管车辆所致。小鹏汽车提醒,驾驶员在使用辅助驾驶系统过程中,需保持对车辆周围环境观察,遵循用户手册中相关功能的使用指引,确保行驶安全。
对于官方的这一说法,有网友称自动驾驶技术还不太成熟,虽然能带来便利,但安全隐患还是不小,不能完全信任。
此外,今年4月2日,小鹏汽车因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被处于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消费者在订购小鹏汽车时,需与北京小鹏汽车签订《小鹏汽车购买协议》,其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小鹏汽车在北京注册并从事车辆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的对象以北京市消费者为主。
北京小鹏汽车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小鹏汽车在与消费者订立销售合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应当考虑普通消费者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知晓程度,依法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设定,并合理提供问题争议解决方式。
综上,北京小鹏汽车构成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行为。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而早在2021年2月3日,因同样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被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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