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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高质量发展母基金管理办法

母基金采用分期缴纳制度,首期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为市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
2022-07-27 09:56 · 投资界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高质量发展母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中山市高质量发展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推动优秀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促进产业、科技、人才、城市更新、金融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高质量发展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是中山市拟搭建的“1+4+N”引导基金体系中的第一层。母基金是由中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更名并主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资本加大对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引入、低效工业园改造等领域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二级母基金是指“1+4+N”引导基金体系的第二层,包括中山市产业投资母基金、中山市人才双创发展母基金、中山市低效工业园改造升级投资母基金及中山市招商引资发展母基金。母基金仅参股投资于二级母基金,其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三条 母基金采用分期缴纳制度,首期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母基金通过持续投入和滚动运作,实现基金总规模逐步扩大,总体规模须上报市政府审批确定。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 后期资金来源由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情况向市国资委提出增资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经批复的预算方案安排资金。

第五条 母基金自更名之日起存续期为1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延期。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母基金采取管理、决策、评审、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母基金管理组织架构主要由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基金管理机构、托管人组成。

第七条 市政府为母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权机构。涉及以下投资事项的,市国资委审定投资方案后,有关事项须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出具批复后方可实施后续投资工作:

(一)有关投资方案涉及新增、撤销二级母基金。

(二)母基金增减规模(含母基金规模发生变动后,母基金的资金在所有二级母基金之间的首次调配)。

第八条 母基金接受市国资委的领导和监督,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国资委授权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市国资委作为母基金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母基金管理办法,并提交市政府审批;

(二)审定需要市国资委审批的相关制度;

(三)审议母基金的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审议母基金增减资本、变更、解散、注销等事项,并提交市政府审批;

(五)审议不涉及母基金整体规模变动、仅为引导基金体系内部资金调配,且不涉及新增、撤销二级母基金的投资事项;

(六)负责母基金专项考核工作;

(七)根据基金管理机构编制的母基金资金需求方案编制对应预算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八)审定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安排财政资金作为母基金资金来源,资金注资到市属国有企业后,由市属国有企业向母基金出资。

第十条 市金融局为母基金指导部门,协助配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母基金日常运营和投资运作事宜,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市国资委的有关决议;

(二)管理母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二级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代表母基金对所投资二级母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派驻代表参与所投二级母基金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三)对涉及母基金的投资,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情况编制资金需求,并报市国资委;

(四)对引导基金体系内部资金调配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形成调配方案,并报市国资委;

(五)细化及实施母基金的具体投资方案及退出方案;

(六)以母基金公司的名义签订投资二级母基金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七)负责母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八)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托管人应为母基金开立托管专户,对受托管理的母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托管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二)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

(三)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十四条 母基金以有限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参与二级母基金。

第十五条 母基金所投资的二级母基金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设立方式。二级母基金可以选择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设立,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作。

(二)存续期限。二级母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为10-12年,可按实际情况延长存续期。

(三)注册区域。二级母基金的注册地应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

(四)基金托管。二级母基金的托管机构应为具备托管资质,且在中山市辖区范围内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

(五)委托管理。二级母基金必须委托符合法律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称二级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对二级母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二级母基金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二)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四)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负面信息;

(五)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二级母基金应每半年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业务运作报告,每年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

母基金管理机构汇总整理二级母基金工作报告,每半年向市国资委上报母基金运行报告。

第十八条 母基金、二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分别委托专业机构对母基金及二级母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第四章 投资审议程序

第十九条 母基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投资:

(一)方案拟定。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母基金的资金规模、剩余可投资金额,结合二级母基金对外投资情况,形成对二级母基金的投资或调配方案后上报市国资委。

(二)投资决策。市国资委审议投资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不涉及母基金整体规模变动,仅为引导基金体系内部资金调配的,市国资委出具批复。

(三)方案实施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或市国资委的批复进行投资。

(四)投后管理。母基金管理机构对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进行投后管理,并负责实施母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退出工作。

第五章 投资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条 母基金退出方式包括:

(一)母基金投资二级母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出资时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退出或参照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退出。

(二)母基金参股投资的二级母基金终止清算的,母基金原则上以所持出资比例分配本金和收益,但二级母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母基金投资的二级母基金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三)其他合法方式退出。

第二十一条 母基金应当与二级母基金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选择提前退出:

(一)母基金向二级母基金投资批复下达超过6个月,二级母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完成设立或二级母基金的其他合伙人未完成其认缴出资的实缴的;

(二)母基金出资资金拨付二级母基金账户超过12个月,二级母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二级母基金未按照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约束性文件之约定投资的;

(四)二级母基金管理机构或相关合作投资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已经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应规定的;

(五)二级母基金管理机构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政策目标的。

以上投资退出事项,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发起申请,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费用支出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直接承担与母基金设立、管理、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费。母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对母基金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出资人实缴到母基金的金额,按照0.3%/年的费率,自实缴之日开始计提;提取年限为母基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续存年限,但不含延长期限。

(二)母基金日常运营费用。

(三)监管机构发生的监管费。

(四)应支付的各项税费。

(五)为母基金的投资项目、处置事项等聘请第三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等)。

(六)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除中山市人才双创发展母基金以外的其他二级母基金,在存续期内以二级母基金已投放到所投子基金或项目的金额为基数,按照1%/年的管理费费率支付二级母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期限为基金存续期,基金延期的不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对同由中山市属国企担任基金管理机构的母、子基金,二级母基金投出到该子基金的资金,以该部分资金实际投入到具体项目的金额为基数,在该子基金的存续期内按0.7%/年计提基金管理费。

由同一中山市属国企在“1+4+N”引导基金体系的不同层级担任基金管理机构而计提管理费的,该市属国企在同一投资路径内(即:母基金—特定二级母基金—特定子基金)针对来源于市财政的投资资金所适用的费率累计不超过2%/年。中山市属国企在子基金层级募集到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对应部分资金按照市场化标准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收取期限为基金存续期,基金延期的不再收取管理费。投资结束后回收的资金相应从已投放到子基金或具体项目的资金额度中扣减。

第二十五条 中山市人才双创发展母基金及其下设子基金(如有)的年度管理费费率及计提方式,由相关投资人及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投资二级母基金投资产生的收益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在收回投资成本及支付基金管理费后,年化收益率超过二级母基金门槛收益的部分为投资超额收益,母基金可提取实际收到的部分超额收益,对二级母基金管理机构等有关方让利。

具体的二级母基金门槛收益、让利规则在二级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中另行制定。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母基金应当与二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在二级母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母基金所投入到二级母基金的资金不得被用于上述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母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保本型理财、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九条 母基金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各出资方应当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十条 母基金应当与二级母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在二级母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母基金作为出资人,有权委派代表担任二级母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享有查阅二级母基金或档案文件、监督二级母基金或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等权利。其中,中山市招商引资发展母基金应当设立招商项目投资决策联席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招商主管部门。成员单位包括市招商主管部门、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有效的母基金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指标包括:母基金投资二级母基金的进度、母基金运营的规范性、母基金的综合评价等指标。具体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未规定的相关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24号)、《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府办〔2021〕17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失效。原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24号)、《中山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中府办〔2021〕17号)实施期间已签订的合同等约束性文件,对母基金仍具备约束力,由母基金继续按照已签订的有关文件享有有关权利及履行有关义务。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07/4969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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