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片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厦门自贸片区与湖里区私募基金业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股权投资母基金聚集,积极打造厦门市财富管理创新高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2019-2025)的通知》(厦府办〔2019〕86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号)精神,结合厦门自贸片区和湖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以下统称“母基金”)是指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同时投资子基金和企业股权的多策略基金);“母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或为管理母基金需要在厦门专设的普通合伙企业(GP);“管理团队成员”是指与母基金或其管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联合招商且在我市金融机构开立托管账户的规模达50亿元(含)以上的母基金及其管理机构。
第二章 母基金扶持
第三条 母基金落户奖励。对落地的母基金,按照实际到资规模,在母基金对首个参投子基金出资后,给予其管理机构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到资50亿元(含)-10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第四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母基金、管理机构的营业收入增值额和主营业务利润及母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对厦门自贸片区和湖里区两区的相关经济贡献,分别给予80%奖励。
第五条 投资贡献奖励。鼓励母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在厦门自贸片区和湖里区投资设立子基金,规模累计达10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资规模给予母基金管理机构团队成员投资贡献奖励,其中子基金规模在10亿元(含)-20亿元的奖励20万元;20亿元 (含)-30亿元的奖励30万元;30亿元(含)-40亿元的奖励40万元;40亿元(含)-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5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60万元。母基金直投产业项目可参照“厦府〔2019〕279号”文件规定申请奖励。
第六条租金补助。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母基金管理机构在厦门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母基金实际到资规模连续三年给予一定面积的租金补助,每平方米最高补贴不超过100元/月,实际租金价格低于100元/平方米/月的按照实际租金价格给予补贴。其中,实际到资金额50亿元(含)-100亿元的给予250平方米租金补助;10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平方米租金补助,租金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按年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租赁面积。租用办公用房鼓励优先选择厦门自贸片区和湖里区的空间载体。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母基金必须依法诚信经营,若母基金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奖励和补助。
第八条享受租金补贴的企业需承诺不得存在转租转借行为。
第九条母基金规模不足50亿元但符合厦门市、厦门自贸片区与湖里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同时符合本办法与市、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除第五条投资贡献奖励外,申请各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累计不超过母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和管理团队在母基金存续期对厦门自贸片区和湖里区两区的经济贡献,如当年经济贡献不足以支持奖励和补助金额的,采用母基金存续期递延兑现办法给予支付;同一母基金在政策有效期内增加实缴注册资本的,按照增资后的实缴注册资本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湖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9月30日。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08/4993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