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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科创基金管理办法》《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天使基金管理办法》

明确基金设立架构。以科创基金作为我市市级一级母基金,下设产业基金、天使基金两个专项母基金。由产业基金和天使基金对外参股子基金或对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其中产业基金侧重于投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成长期企业,天使基金侧重于投资具有高成长性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2022-12-12 14:16 · 投资界     
   

随着“532”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我市加大对政府投资基金投入力度,于2021年新设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与常州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为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体系,近日,我市出台《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与《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州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或分别简称《科创基金办法》《产业基金办法》《天使基金办法》),现将三个《办法》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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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框架

1.《科创基金办法》由五章共二十条组成。基本框架为: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制定科创基金办法的目的、依据,科创基金释义、投资方向与领域,基金资金来源与用途、架构。第二章明确了基金管理架构与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管理人的职责分工。第三章强调基金风险控制,明确了托管银行与管理人在风险管控方面的职责。第四章强调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合理容忍正常投资风险。第五章明确了办法的执行范围、与时间。

2.《产业基金办法》由七章共三十三条组成。基本框架为: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制定产业基金办法的目的、依据,产业基金释义、资金来源、投资领域。第二章明确了基金管理架构与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管理人的职责分工。第三章主要阐述了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方式与决策程序,明确子基金设立申请内容、对参股子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第四章规定了产业基金的退出与收益分配机制,明确退出方式与条件及分配顺序。第五章强调基金风险控制,明确产业基金及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托管银行与管理人在风险管控方面的职责。第六章强调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明确对评价与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七章明确了办法的执行时间。

3.《天使基金办法》由七章共三十五条组成。基本框架为: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制定天使基金办法的目的、依据,天使基金资金来源、投资领域。第二章明确了基金管理架构与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管理人的职责分工。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天使基金投资运作方式与决策程序,明确市级出资子基金设立申请内容、对参股子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第四章规定了天使基金的退出与收益分配机制,明确退出方式与条件、分配顺序与让利规则。第五章强调基金风险控制,明确天使基金及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的业务、托管银行与管理人在风险管控方面的职责。第六章强调对基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明确对评价与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七章明确了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基金设立架构。以科创基金作为我市市级一级母基金,下设产业基金、天使基金两个专项母基金。由产业基金和天使基金对外参股子基金或对企业直接股权投资。其中产业基金侧重于投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成长期企业,天使基金侧重于投资具有高成长性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为我市企业从“初创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全成长周期,提供“天使投资—创投风投—私募股权—IPO上市”的全体系化投资服务。

2.统一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立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科创基金及专项母基金管理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成员单位由相关主管部门组成并根据基金设立方向动态调整,明确管委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3.强调投资计划管理。明确导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子基金设立程序和GP遴选机制。执行“年初确定基金预算—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公开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形成子基金投资建议—参股子基金”的子基金投资流程,规范审批程序,按照市场化规则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完善基金投资管理。

4.突出政府基金引导作用。产业基金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与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联合出资设立,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产业基金子基金出资;鼓励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申请市级出资联合参股天使子基金。对单支子基金中市、区两级国有出资额作了原则性的限定,其中对产业基金子基金的出资不超过子基金的40%,对天使基金子基金的出资不超过子基金的60%,其中市级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区级出资金额。鼓励管理人加大直投力度,直投上限产业基金从实缴规模的10%提高至20%,天使基金为市级实缴规模的30%,且必须投向我市企业。

5.明确子基金规模与子基金管理人条件。要求产业基金与天使基金参股子基金需在常州注册,且原则上设立在龙城金谷,基金规模原则上分别不少于2亿元与5000万元,返投常州比例分别不低于产业基金与天使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与1倍。

6.明确基金退出与收益分配机制。产业基金及天使基金管理办法对基金清算、转让及退出均作了具体规定。对基金收益分配,在收回全部本金及门槛收益基础上,产业基金按市场通行惯例确定超额收益分配方式,天使基金以超额收益的50%为基数及上限,按照实际返投超规定部分比例,向子基金管理人实施让利。

7.突出绩效管理与容忍运行风险。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对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考核结果支付管理费。强调基金管理要遵循市场规律,容忍正常投资决策风险。

附:《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州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原文

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532”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71号),以及《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市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市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第三条  科创基金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政府引导为手段,实施科学的收益分配和利益让渡机制,积极与国家级基金、央企、地方国企和头部投资机构合作,以市场方式撬动外部资本聚焦我市十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八大高成长性产业链,支持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产业快速发展,集中资源高效投入,打造常州产业品牌。

第四条  市级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预算安排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等。政府应进一步优化公共财政对企业扶持的方式,不断提高政府专项资金“拨改投”“拨改基金”力度。

第五条  科创基金下设两个专项母基金,分别是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常州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由产业基金和天使基金出资参股子基金或对企业直接投资,其中产业基金侧重于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天使基金侧重于投资高成长性的初创期企业。参股子基金原则上应设立在常州龙城金谷。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设立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科创基金及专项母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管委会主任,成员单位由相关主管部门组成,并根据基金设立方向动态调整成员单位。管委会职责主要包括:

(一)健全科创基金体系建设,确定基金投资战略规划;

(二)审议科创基金及专项母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议科创基金及专项母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投资建议;

(四)审议专项母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方案;

(五)监督基金绩效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六)审议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管委会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一)牵头拟订科创基金及专项母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科创基金及专项母基金预算,拟定年度投资计划,报送投资建议;

(三)汇总提出需管委会审议事项,监督管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和工作总结;

(五)对科创基金及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绩效考评,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六)落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职责主要包括:

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主管部门,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根据行业特点和需要,提出子基金设立建议,完善投资项目信息,协助推动基金和项目对接等。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参与科创基金,推动国有投资机构协同投资等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级登记机关为科创基金及其投资的子基金注册落户提供便捷服务。

市金融监管局牵头做好基金准入会商和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基金依法依规开展投资业务,督促基金做好登记备案等工作,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投贷保联动”方式放大投资效果。

第九条  常州市政府指定相关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科创基金具体运作。管理人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基金投资运行相关规则;

(二)负责基金对外投资管理工作;

(三)加强投资子基金的运行监管及绩效评价,督促所投基金和项目达成预期目标,提高基金运作整体成效;

(四)定期报告基金运营和整体绩效等情况;

(五)落实管委会与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科创基金及专项母基金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范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及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第十一条  科创基金及专项母基金资金应当由在常州市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由管委会办公室择优确定,并由管理人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专项母基金参股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原则选择托管银行。

第十二条  托管银行应依据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并定期提交基金托管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按基金分类独立分账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四条  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基金年度管理报告。

第四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和检查,并向管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科创基金及专项母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天使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政策性基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链发展,提高常州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力打造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根据《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常州市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资金从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中注入。

第三条  产业基金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管控风险”的原则,主要通过参股子基金的方式,放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我市重点领域成长期企业、上市后备企业等成熟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支持参与我市龙头企业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强链补链固链和上下游整合;发挥国有资本作用,与市属国企合作参与子基金,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转型升级。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产业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履行管委会日常管理事务;管委会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作为产业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负责产业基金运作。

第五条  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产业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确定产业基金投资策略;

(二)审议产业基金年度投资预算、投资计划,批准子基金投资建议;

(三)审议产业基金运营报告、绩效考核报告;

(四)审议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拟订产业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产业基金的年度投资预算,汇总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定期报送子基金投资建议;

(三)汇总提出需管委会会议审议事项并召集相关会议;

(四)组织对产业基金进行年度审计与退出清算;

(五)建立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对管理人实施考核;

(六)管委会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征集和汇总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做好储备项目库、行业专家库的建设;

(二)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内部评审,遴选子基金管理人,拟定子基金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

(三)对经决策通过的项目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投后管理等专业化运作;

(四)负责产业基金的合规运营,并定期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与年度审计报告;

(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与决策

第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运行方式分为参股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

第九条  鼓励管理人对注册在我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成长期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产业基金实缴规模的20%。对单个项目累计持股比例不得高于20%,且不作为最大出资人或股东。直接股权投资由管理人按程序决策后实施,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对企业发展服务的主导作用,子基金原则上由产业基金与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联合出资参与设立;加快推进国企市场化转型,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子基金出资;市、区两级对子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的40%,到2025年市、区两级国有资金出资额逐步下降到30%,其中市级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区级出资额。

第十一条  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各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可根据市确定的重点产业方向提出子基金设立申请,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报管委会办公室。设立申请一般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子基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

(二)子基金设立背景与行业分析;

(三)子基金的拟定规模及产业基金的出资额和比例;

(四)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架构。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子基金设立申请,按照年度基金预算规模,会商相关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审议确定。投资计划应聚焦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和重大产业方向,同一产业领域同一区域原则上不得重复设立。

第十三条  管理人根据投资计划,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择优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其中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发起设立的基金已推荐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可进一步开展评估。对拟参股的子基金,由管理人分项目出具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定期汇总并组织评审后报管委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由管理人实施参股子基金投资。

第十四条  参股子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册在常州市,且原则上设立在常州龙城金谷;

(二)有明确的出资来源、设立方式和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规划的重点投资项目,且投资于协议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60%;

(三)返投常州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产业基金实际出资额的2倍;

(四)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完成中国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如新设,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登记条件,并在基金协议签署前完成登记;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5亿元,且业绩突出;

(三)有管理团队,人员稳定,具有丰富的基金募投管退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相同领域的其他基金,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参股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产业基金通过参股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等法律文件,落实政策目标,约束投资行为,实现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出资顺序原则上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

第四章  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通行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终止合作,选择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子基金管理人责任。

(一)合作协议签订后,子基金管理人未在12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或增资(入伙)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其他出资人未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三)产业基金出资后,子基金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五)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且预计在剩余投资期内无法达到约定主投比例80%或返投比例80%的;

(六)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

(七)根据子基金绩效考核办法,产业基金对子基金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并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八)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子基金分配采用投资人先收回全部本金及门槛收益,再按约定向子基金管理人分配业绩奖励的原则。基金门槛收益率、超额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和管理费标准原则上按市场通行惯例确定。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及参股子基金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范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及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及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须对子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在常州市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产业基金托管银行由管委会办公室择优确定,并由管理人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产业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管理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托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产业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审计的产业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产业基金的监督,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产业基金绩效评价与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对于参股子基金违法违规、偏离政策或形成损失的,应及时汇报管委会办公室,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条  管理人应牵头做好对各子基金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及子基金均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18〕84号)不再执行。《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4个配套制度的通知》(常财基金办〔2019〕1号)与本办法如有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常州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创新与资本融合发展,引导我市初创期企业加速发展,根据《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1〕1号)、《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发〔2022〕1号),我市设立常州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使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是由市级与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共同发起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基金规模60亿元,市级与辖市(区)、常州经开区按照1:1的比例认缴出资。其中市级出资从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中注入。

第三条  天使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聚焦产业、投早投小”的原则,主要通过参股子基金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对常州市重点领域具有高成长性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大力培育未来产业。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常州龙城科创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天使基金管理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履行管委会日常管理事务;管委会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作为天使基金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负责天使基金运作。

第五条  管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天使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确定天使基金投资策略;

(二)审议除各辖市(区)、经开区自主决策部分外,天使基金年度投资预算、投资计划,批准子基金投资建议;

(三)审议天使基金运营报告、绩效考核报告;

(四)审议其他应当由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牵头拟订天使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二)提出天使基金的年度投资预算,汇总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定期报送子基金投建议;

(三)汇总提出需管委会会议审议事项并召集相关会议;

(四)组织对天使基金进行年度审计与退出清算;

(五)建立天使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对管理人实施考核;

(六)管委会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征集和汇总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做好储备项目库、行业专家库的建设;

(二)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投资谈判、内部评审,遴选子基金管理人,拟定子基金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

(三)对经决策通过的项目组织实施对外投资、投后管理等专业化运作;

(四)负责天使基金的合规运营,并定期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与年度审计报告;

(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投资与决策

第八条  天使基金投资运行方式包括参股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

第九条  鼓励管理人对注册在我市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投资规模不高于天使基金市级实缴出资的30%;天使基金对单户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累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作为最大出资人或股东。符合上述标准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由管理人按程序决策实施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可在其出资额度内自主决策参股子基金,并由出资主体报管理人备案后实施投资。鼓励辖市(区)、常州经开区申请市级出资联合参股子基金,市与区两级国有资金对单支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其中市级出资额不超过区级出资额。

如无特别说明,下述天使基金子基金指市与区两级共同出资参与投资的子基金。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各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可根据市确定的重点产业方向提出子基金设立申请,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报管委会办公室。设立申请一般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子基金设立的政策依据和政策目标;

(二)子基金设立背景与行业分析;

(三)子基金的拟定规模及天使基金的出资额和比例;

(四)子基金的组织形式及架构。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汇总子基金设立申请,结合年度基金预算规模,会商相关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三条  管理人根据投资计划,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等方式择优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其中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发起设立的基金已推荐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可进一步开展评估。对拟参股的子基金,由管理人分项目出具投资建议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定期汇总并组织评审后报管委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由管理人实施参股子基金投资。

第十四条  参股子基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在常州市,且原则上设立在常州龙城金谷;

(二)有明确的出资来源、设立方式和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常州市扶持和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重点发展的产业;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50%;

(三)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1500万元。天使基金对单支子基金认缴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四)子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低于1%。天使基金的出资顺序原则上不先于其他社会资本出资人;

(五)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中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经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六)子基金投资于在常州注册登记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天使基金对子基金的实缴出资额。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已完成中国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如新设,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登记条件,并在基金协议签署前完成登记;

(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过去三年内受托管理的相关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1亿元,且有3个(含)以上成功投资案例(成功投资案例是指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项目或者初创期、早中期项目,以现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权,且该退出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率超过50%);

(三)有管理团队,人员稳定,具有丰富的基金募投管退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相同领域的其他基金,应当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子基金返投常州部分原则上须全部投向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此类企业须满足以下规定: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或者虽超过5年、但属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

子基金后续追加投资的项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追加投资是指子基金对已经投资的超出天使类项目标准的项目再次投资的行为。

第十七条  除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总数不低于10个,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10%。投资期内,子基金可对其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用于追加投资的额度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

第四章  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天使基金及子基金可按协议或章程约定清算或转让份额,协议或章程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股权转让等市场通行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九条  天使基金及子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天使基金可终止合作,选择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子基金管理人责任。

(一)合作协议签订后,子基金管理人未在12个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或增资(入伙)手续的;

(二)子基金完成工商设立登记后,其他出资人未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出资的;

(三)天使基金出资后,子基金超过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五)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且预计在剩余投资期内无法达到约定主投比例80%或返投比例80%的;

(六)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

(七)根据子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天使基金对子基金当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低于60分,并在规定的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八)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采取子基金所投所有项目“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于常州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天使基金对已满足常州返投要求且平均每年绩效考评成绩不低于70分的子基金管理人实施超额收益让利,让利金额以超额收益的50%为基数及上限,与实际返投超规定部分比例相乘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存续期届满仍未能完成清算,或未达到返投要求,天使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天使基金及参股子基金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规范开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及私募投资基金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天使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须对子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大)会等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在常州市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由管委会办公室择优确定,并由管理人与其签订托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天使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管理人、管委会办公室提交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按规定开展天使基金市与辖市(区)、常州经开区两级政府出资部分的财务核算及资金清算工作。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天使基金及其子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于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天使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审计的天使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天使基金的监督,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天使基金绩效评价与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对于参股子基金违法违规、偏离政策或形成损失的,应及时汇报管委会办公室,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二条  管理人应牵头做好对各子基金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天使基金及子基金均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常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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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12/5052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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