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在渝商业化、产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或“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种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坚持“投早、投小、投科技”。种子基金围绕打造重庆“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平台,支持拥有核心技术、核心人才的科创团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在渝转化。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履行监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种子基金业务开展给予指导和支持,审议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遴选基金代理出资人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与基金代理出资人共同选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三)对种子基金的投资、退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备案,对损失核销进行监管;
(四)监督种子基金的管理运行;
(五)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种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
(六)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财政预算安排工作,根据需要对种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市委金融办牵头履行基金业务综合研判职责。
第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二)基金管理机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并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资质;
(三)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科技股权投资或相关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累计主导过3个(含)科技股权投资成功案例;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和职业操守;
(四)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完善的行业研究、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
(五)基金管理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机构及团队成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运行。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种子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
(二)拟定种子基金设立、变更、损失核销、清算等方案;
(三)投资实施,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意见,拟订参股子基金投资方案,经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后实施,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
(四)投后管理,监督、指导被投企业规范运行,为其提供增值服务,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并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五)拟定退出方案,实施经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的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参股子基金份额退出工作;
(六)当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拟定损失核销方案;
(七)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审、备案程序;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创团队和科技企业:
(一)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在行业细分赛道位居前列,核心技术有利于提升全市产业竞争力;
(二)持有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奖励或具有引领性、原创性;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人才,以及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平台副高及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 若科创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设立企业。
获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处于初创阶段;
(二)科创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应持有股权,并有现金出资;
(三)企业持有的科技成果产权明晰。
第九条 种子基金的投资运行采取以下模式:
(一)主要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重庆科技企业,可与其他资本跟投、联投。
(二)与创新资源要素聚集的重点区域、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孵化载体运营管理机构、技术转移平台、科技企业等主体合作设立参股子基金,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累计持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种子基金参股子基金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0%。
第四章 项目遴选、决策和投资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项目遴选及投资决策流程:
(一)项目遴选。由市科技局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项目征集。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机构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论证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收益和潜在风险,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指导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产业、投资、技术类专家库,并结合拟投资项目情况抽选专家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投资决策。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专家评审建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投资建议,对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种子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其收益滚存到基金池。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扣除投资本金及税费后仍有净收益的,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十六条 对支持项目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种子基金支持,违规使用资金的,将给予科技活动诚信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种子基金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资金、公开曝光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退出和损失核销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可以通过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退出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4年。确需延长的,由代理出资人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决议,按决议结果执行。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被投企业股东回购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同时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及创投基金、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受让种子基金股权。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被投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可能出现下列损失的,按程序予以核销: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损失;
(二)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出现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等情形,进行清算后出现的损失;
(三)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已资不抵债、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出现的损失;
(四)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已超过投资期限无法退出出现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损失核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方案提交。当被投企业出现损失时,由基金管理机构启动损失核销工作流程,对资产损失原因进行说明,并依法合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形成核销方案上报代理出资人审核;
(二)核销决策。市科技局根据代理出资人提交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进行决议,并形成决议结果;
(三)财务核销。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代理出资人反馈的市科技局决议结果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四)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基金代理出资人备案。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种子基金当年末在投余额的2%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遴选、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种子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扣除投资本金、税费并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种子基金滚存收益。种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科技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种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而不是对单个所投项目造成的投资亏损进行评定。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种子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当种子基金已投资项目确定的损失达到30%时,应暂停新增项目投资。管理机构应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和资金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对当前风险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及后续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再行启动项目投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种子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已投资项目出现最高不超过50%的亏损,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全部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二十九条 建立种子基金尽职免责机制。基金管理机构尽职免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研究论证及尽职调查,并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二)投资完成后,对项目保持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其相关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 在种子基金运行管理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尽职免责:
(一)在种子基金运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被投企业技术路线、工艺路径选择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三)因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四)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决策或报审程序,被投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后造成的投资损失;
(五)市科技局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在投资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暂停基金管理机构新增投资业务,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一)种子基金资金到位超过1年,未实际开展投资;
(二)种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进行投资,且未有效整改;
(三)种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政策导向;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相关资质而丧失该资质并影响种子基金实际运行;
(五)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合伙协议行为并被依法查处;
(六)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七)种子基金出现重大审计问题且限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完成;
(八)其他未达成的政策目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实施。《重庆市种子投资引导基金运营管理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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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406/5358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