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ID:pedaily2012)消息,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十种情形可以申请尽职免责认定。
附: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全文
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保护相关工作人员敢于担当、积极履职,营造改革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氛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财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产业基金包括区财政出资设立的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区财政局、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单位参与区产业基金政策性(包括战略类、科技类)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运作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指引所规定的尽职免责是指工作人员在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程序规范,勤勉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不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相关私利,未发现有相关利益输送行为,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五条 尽职免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激励担当,鼓励创新。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遵循投资客观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处理依据。坚持正向激励和严格约束相结合,旗帜鲜明为科学决策、正确履职的工作人员撑腰鼓劲,引导工作人员摆脱不敢投的思想包袱,敢于担当负责、大胆探索创新,不断推动区产业基金运作更加符合实际、优化迭代升级。
(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格区分、准确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把工作人员在推进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中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坚持公开透明,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失误和错误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工作人员的责任,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六条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尽职免责认定。
(一)在贯彻中央及省、市、区委和政府大政方针和改革精神,执行有关产业发展决策部署中,因缺乏经验依据、借鉴条件等,在区产业基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偏差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事项,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受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投资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的;
(四)为实现关乎国计民生的特定重大战略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估值方法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估值,后续证明估值存在偏差的;
(六)因不可抗力、自然风险、行业发展周期、市场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七)在对国家支持产业的政策性投资及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中发生损失的;
(八)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有书面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投资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九)后续承接的工作人员发现移交前投资项目风险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的;
(十)其他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
其中,对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要求已履行必要的报告程序、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举措等前置条件。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一)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二)符合中央及省、市、区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精神;
(三)有利于推进国家战略产业创新发展;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要求;
(五)按照相关规定充分履行论证、风险评估和备案等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组织和实施;
(六)主动纠偏纠错,尽力阻止错误继续发生,消除不良影响,或努力挽回损失。今后可根据试行情况,逐步形成尽职免责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
第八条不适用减免责任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的核实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启动。在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后,工作人员认为具备尽职免责情形、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可向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免责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提出初步建议报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调查核实。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所在部门(单位)联合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应允许申请人据实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科学认定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处理得当。
(三)审议认定。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须征求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四)反馈备案。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认定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并抄送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必要时可对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尽职免责有关材料由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繁理成卷,归档保存。
第九条区属国有企业设立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尽职免责的核实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启动。在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后,工作人员认为具备尽职免责情形、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可向所在企业党委(党组、党支部)提出书面免责申请。所在企业党委(党组、党支部)集体研究后提出初步建议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核实。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企业联合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调查应允许申请人据实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科学认定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做到客观公正、事实清楚、处理得当。
(三)审议认定。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须征求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四)反馈备案。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认定结果书面反馈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并抄送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备案,必要时可对认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尽职免责有关材料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繁理成卷,归档保存。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根据本指引适用尽职免责的情形,在没有新的追责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不重新启动调查、免责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澄清的问题由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澄清,消除负面影响,必要时公开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二条 经认定予以免责的,可以在以下方面运用免责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作为负面评价;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中免于扣分;在干部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501/5452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