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惠政策巡礼-东北地区篇

华东地区一直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便利的海陆交通,优厚的经济历史条件,再加上国家经济战略政策的倾斜,使得华东地区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成为带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核心区。作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重要高地,华东地区一直吸引着来自全世界投资者的目光。
为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华东地区各省也纷纷出台相关的股权投资优惠政策。因此,清科研究中心撰写此文,就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和福建省关于股权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简要梳理与分析。

华东地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要求(省级行政区域)

在股权投资企业设立资金要求方面,华东地区除安徽和江西两省没有作出规定外,其他各省市均有各自的设立要求:山东省股权投资基金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首期认缴额不低于2500万元,基金管理企业要求也较高,公司制注册资本要求为500万元以上,股份制的则是1000万元以上;上海股权投资基金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单个自然人出资额最低为500万元,基金管理企业则要求公司制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股份制的不低于500万元;浙江省则要求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要在3000万元以上,无首期认缴规定,但限定单个自然人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福建省股权投资基金除无单个自然人出资额要求外,注册资本和首期认缴额均和江苏省相同,而基金管理企业则要求较高,公司制和股份制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元以上,首期认缴额不低于500万元。
全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惠政策巡礼

注:因为目前仅能查到江苏省针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故上表江苏省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要求为无。其备案要求具体规定是: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该政策是对国家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备案要求的再次重申。

华东地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行政区域)

对于华东地区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清科研究中心仅查到山东省、上海市、浙江省和江苏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山东省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同时规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此外,山东省地税局还出台政策规定,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上海市则基本按照国家层面的相关政策执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需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强调,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在浙江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另外浙江省还规定,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和江西省在税收优惠措施方面,虽然出台了本省的政策规定,但基本都是对国家层面的相关规定的再次重申,在此就不再赘述。

华东地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政策补贴及奖励(省级行政区域)

在注册补贴方面,上海市虽无明文规定,但浦东新区相关政策较为明确。按照《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政策是:
(1)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2)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浙江省虽然没有明文的注册补贴政策,但针对在浙江省内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住房补贴方面,目前仅能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相关规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在上述区域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
在股权投资企业人才激励政策方面,上海市浦东新区给予较大的支持力度,而其政策主要体现在高管个人的住房补贴和个人工薪补贴方面,具体是: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以及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对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的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
江苏省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激励政策方面也有突破,江苏省相关政策规定,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允许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鼓励不同类型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才可比照享受省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有关激励政策和各市县对高级金融人才的优惠政策。如《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中的激励办法:对于新引进人才一次性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创新资金资助,对已获资助的创业创新人才,其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可择优给予持续资助。
而浙江省仅是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对急需引进的股权投资管理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可由引进地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
此外,上海浦东新区给予其他方面的奖励政策。《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规定,浦东新区有关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鼓励投资的产业目录,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上述产业目录下的企业或新区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项目,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标准奖励该股权投资企业。
风险补贴方面,目前仅查到江苏省和江西省的相关规定。在《江苏省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各级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江苏省财政对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允许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提高创投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此外,还规定,外省创业投资机构在江苏省进行的创业投资业务,可比照享受此政策。江西省在《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指出,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担保公司以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按照开发银行要求建立贷款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江西省科技厅在每年省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增量中,按开发银行提供给贷款平台统借统还贷款余额的2%安排风险补偿准备金,其余部分由受益财政和贷款平台分担。
纵观华东七省市,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政策支持体系还有待完善,尤其是福建省等部分省市在私募股权投行业的政策支持上还比较欠缺,特别是在税惠政策支持和人才激励方面。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在前两年的蓬勃发展,至今年进入相对平稳亦或调整期,华东地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也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清科研究中心认为这也将带动其相配套的政策优惠及规范化,使政策支持与行业发展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