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内部人士逐点反驳:重组预案未通过是华润自己看法
华润方面给凤凰财经发来的*声明显示,华润对这一预案的反对原因有这一方案不能锁定未来万科与深铁在其他项目的开发合作,未能形成对万科的持续性支持,万科的增发股票股价折让较大,所有股东的权益都会被摊薄等,而且华润也质疑决议已通过的法律效力,同时强调万科在出具公告前,没有咨询过董事的意见,华润的董事也没有审阅过相关公告。
对此,万科内部人士对凤凰财经表示,关于华润的声明,相关回应以公司公告为准。但他个人理解,引入深地铁对万科未来是巨大利好。
首先对于华润提出的为何不用债权融资或者成立合资公司融资,他解释称用债权融资就无法得到深地铁四期400万平方米的物业面积,以及深莞惠一体化带来的巨大红利,与深铁的合作并非一次性的,而是未来的长期的合作,是一个巨大的红利。
对于华润提出的“万科的增发股票股价折让较大,所有股东的权益都会被摊薄”的说法,他回应称60天交易均价是相对合理的,此次发行股价拟为15.88元/股,即万科A股停牌前60个交易日的93.6%.,也高于H股折合人民币的价格,如果选择120天均价对深铁不合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表决人数计算的方式和结果,他解释回避表决不计入总票数,从法律上讲并无问题,只是华润方面有他们的说法。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回避票是不计入表决的。
而我国《公司法》第124条显示,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根据万科A+ H公司章程第137条规定,在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按照程序,万科收购预案已提交深交所审核,一般而言,深交所需要1-2个月审核,期间可能需修改预案,并提交董事会二次审议;然后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律师:分母是“10”还是“11”?
第三方法律人士对此也各有解释,但表示要看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据了解,争议的焦点在于:计算决议通过率时,是否应该计入表示回避的独立董事张利平,即分母应该是“11”还是“10”。根据《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但万科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表决规定2/3以上。由于赞成票是7,因此分母之争决定着投票结果是否超过2/3。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宋晓江对凤凰财经记者表示:“根据《公司法》第124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那么张利平应该回避,实际出席人数应是10人,也就过了2/3,应该是通过的。”
然而,业内一位知名律师对记者表示,《公司法》并没有说“关联董事”不是“全体董事”的一员,回避性弃权也是一种表决方式,张利平作为全体董事的一员,应当计入投票。
凤凰财经记者发现,在万科发布的《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公告)中,从头至尾的12大项议案表决结果都显示弃权票0,而同意票和反对票相加为10。
“最终要看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上述知名律师表示。
另外,万科的公告中表示决议应到董事11名,且只交待乔世波、海闻二人未出席由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这就表示争议的焦点张利平出席了6月17日下午的董事会。
宋晓江律师表示:“对关联董事是否出席会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会议议程应提前发至董事会成员手中,关联董事应主动回避,或者董事会召集人应明确回避董事人员。如果会议前忽视这个问题,关联股东也不具有投票权。程序上的略微瑕疵,不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除非章程对此有严格相反的限制性规定”。
目前华润已向万科发送律师函,华润方面坚持结果无效,而万科方面则表示“我们都按章程办事”。
另外,万科对购买深铁股票的议案,下一步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股东大会上,华润和宝能联手反对,那么票数将超过40%,引入深铁的重组方案还要夭折。股东大会是万科的下一场战场。
但根据公告,10名无关联投票人全票通过了“暂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前万科和华润又要各自做什么努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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