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界(ID:pedaily2012)9月17日消息,联交所就于香港推行"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上市机制征询市场意见,建议的方针为,欢迎具备丰富经验及良好声誉的SPAC发起人为寻求优质SPAC并购目标而提出SPAC上市申请,市场咨询为期45日。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香港交易所作为亚洲领先的全球新股市场,一直致力提升上市机制,力求在适当的投资者保障、市场质素与市场吸引力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我们深信,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为市场提供传统首次公开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来自大中华区、东南亚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来港上市。”
SPAC是一种空壳公司,上市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上市后一段预设期限内收购目标公司(SPAC并购目标)的业务(SPAC并购交易)。
联交所正就有关SPAC的建议,以及为落实相关建议而订立的《上市规则》条文拟稿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期由今天起计为期45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为止,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回应。有意回应咨询文件的人士,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填交问卷。
陈翊庭续说:“我们致力维持上市公司的质素及稳定的交投量,保障香港市场的声誉。因此在今次引入SPAC上市机制的建议中增设保障措施,确保SPAC发起人具备丰富的经验及良好的声誉,并且以优质SPAC并购为目标。”
《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进行SPAC并购交易前的建议
投资者的资格:SPAC证券将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和买卖。进行SPAC并购交易后买卖继承公司的股份将不受此限;
SPAC发起人:SPAC发起人须符合适合性及资格规定,而SPAC必须有至少一名SPAC发起人为证监会持牌公司并持有至少10%发起人股份;
摊薄上限:发起人股份建议以首次公开发售日期的所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为限;另外亦建议行使权证所造成的摊薄比率同样限于30%;及
集资规模:SPAC预期从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资金须至少达10亿港元。
有关SPAC并购交易的建议
应用新上市规定:继承公司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最低市值规定及财务资格测试;
独立第三方投资:这项为强制性规定,独立第三方投资须占继承公司预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验证继承公司的估值;
股东投票表决:SPAC并购交易须经SPAC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作实,但不包括SPAC发起人及其他拥有重大权益的股东;及
股份赎回选项:在下列情况发生前,SPAC必须先给予股东赎回股份的选项:进行SPAC并购交易、SPAC发起人有变动、以及物色合适的SPAC并购目标的期限延长。
清盘及除牌
向股东退还资金:如果SPAC未能在24个月内公布SPAC并购交易,或未能在36个月内完成SPAC并购交易,SPAC必须清盘并将筹得的所有款项,和另加应计利息退还给股东。随后联交所会将SPAC除牌。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109/47796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