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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引导基金旨在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助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2-09-01 11:30 · 投资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武政办〔2018〕154号)、《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方案》(武政办〔2022〕49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及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投资基金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策性母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助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帮助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价值。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中央安排用于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市财政统筹武汉产业发展基金配套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及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 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二)制定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四)核准引导基金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

(五)核准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和直投方案;

(六)需由理事会决策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拟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政策;

(二)对引导基金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三)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审核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收益分配、清算及政府出资让利等方案;

(四)需由办公室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引导基金选定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名义出资人,委托其代为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权利,承担引导基金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引导基金选择具有政府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5年以上引导基金或母基金管理经验,有专职的管理团队;

(四)近3年持续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六)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代表引导基金与相关合作各方进行谈判,签订投资协议和其他必要协议;

(三)审议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报理事会审核核准;

(四)做好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运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五)按照投资协议约定或理事会批准的方案实施投资退出。

第三章投资运作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投资机构、科研院所、创新载体、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领域企业发展。同时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和重大产业项目实施需要,开展直接投资。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根据《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国家统计局令第25号)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应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公开征集。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立项;

(二)尽职调查。受托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和拟设立子基金方案、拟直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投资决策。受托管理机构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设立子基金、拟直投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决策;

(四)审核核准。投决会审核通过的,提交引导基金理事会对拟投资方案进行审议核准,并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作为最终批准文件;

(五)对外公示。在市市场监管局和受托管理机构网站对核准的拟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六)实施投资。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由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子基金的组建或增资方案;

(二)申报单位及管理人情况;

(三)申报单位或管理人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任职证明;

(四)申报单位或管理人投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或管理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六)申报单位或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七)申报单位或管理人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制度;

(八)其他出资人出资承诺书;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

(十)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引导基金直投的,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公司商业计划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近两年审计报告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发展阶段,可设为天使基金及其他创投基金。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规模的40%,天使基金对武汉市企业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最高可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天使基金投向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资金应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非上市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的,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创投基金对武汉市企业投资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

引导基金原则上不能成为基金单独第一大出资人,理事会批准除外。

第十四条 子基金对武汉市企业投资认定范围及标准为:(一)子基金直接投资武汉市注册企业的,或投资外地企业且注册地即时迁入武汉市的,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二)子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武汉市设立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法人主体,或对已设立法人主体增资的,以实际新增投资金额计算;

(三)子基金管理团队或基金其他合伙人为武汉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经招商部门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以企业实缴资本金计算;

(四)为支持武汉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武汉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五)子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武汉市企业的,以实际投资金额计算。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天使基金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5%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具体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在受托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投资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主要通过清算、减资、份额转让、其他出资人回购等方式退出。直投项目退出按照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一般应当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时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应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存续期未满,但子基金投资达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引导基金可以提前退出。引导基金从天使基金退出时可以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从其他基金退出时,除收回原始投资额外,还应按照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收取收益。具体退出条款应在合伙协议(章程)或有关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的约定分担。引导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及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并购、定增、战略配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子基金(为投资具体项目而设立的专项SPV除外)。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及引导基金设立的子基金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合规使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出具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四)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的内设机构;

(五)近3年无重大过失以及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引导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经营情况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运营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基金的年度运营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主发起人变更、资本增减、核心管理人员变更、基金退出、清算、被投资项目重大亏损等。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必要文件保证引导基金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经引导基金理事会核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完成设立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后超过6个月,子基金未开展投资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经引导基金理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章程)约定和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引导基金从参与设立的子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合伙协议(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加强对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的管理,降低投资风险;引导基金落实《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在加强引导基金风险防范的同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年终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引导基金收支核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考核与监督,对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2年。原《武汉市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操作规程》(武科2020〔33〕号)自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09/4996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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