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管理人遴选公告
为推动我区现代服务业、电子信息等产业转型发展,促进产业倍增升级,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拟设立青原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根据《吉安市工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吉府办字〔2022〕5号)和《青原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吉青府办字〔2022〕80号)(详见附件一)文件精神,吉安青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发集团”)根据相关要求,履行区财政出资代表和引导基金管理主体职责,向社会公开遴选我区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管理人。
一、遴选方式
青发集团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青原区产业发展引导母基金管理人的公告,公告受理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遴选条件
1.合格的运营资质。在中国境内注册,并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缴资本不低于壹仟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社会资金募集能力,在参股子基金前需在我区设立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可在成立母基金之后),同时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2.完整的管理团队。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团队至少要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融资经验的人员,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3.驻点我区基金管理团队经验应当满足但不限于:
(1)熟悉我区电子信息、现代服务、绿色产业及大健康、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等产业的情况和未来产业发展的方向;
(2)能梳理出我区现代服务业和新能源新材料产业供应链中需要强链、补链、延链的关键环节;
(3)具备丰富的一级市场投资经验和二级市场操作能力;
(4)拥有县级以上政府引导母基金经验;
(5)驻点我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参与过1次以上(含)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
(6)储备项目库中与我区重点产业相关的项目标的不低于10家,并能配合我区对外开展基金招商。
4.完善的管理机制。管理团队具备规范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成熟的项目遴选机制和独立的内部决策机制,完备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投资档案体系,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5.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人母基金出资比例为1 %,须在子基金层面募集社会资本方(包括但不限于上级引导基金的资金和市场化资金),且不得低于子基金实缴总额的30%。
6.投标/遴选保证金。基金管理人申报时须向青发集团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待基金管理人遴选结束时,将未选定申报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最终人选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将在基金设立后全额退还(不计息)。
账户名称:吉安青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赣州银行青原支行;
账号:2803000103020000559
三、遴选程序
1.发布公告。根据《青原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吉青府办字〔2022〕80号)(详见附件一)要求,青发集团通过有关渠道向社会发布母基金管理人遴选公告。
2.材料申报。申报人向青发集团递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见附件二);《青原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运营方案》、引导基金合作(合资)方案、基金管理费率、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报表、管理团队人员资质证明、项目储备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三)、母基金投资决策流程、投资计划与安排、投后管理、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有),评分相关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四。
上述材料递交方式:提交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邮寄或现场递交)。
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at1503qq.com,标题名称为“XXX基金公司名称”。
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送至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6号希尔顿欢朋酒店1705,吉安市安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截止申报时间:2023年03月30日24:00
联系人:兰成
联系电话:18679662864
3.申报人资格核查。根据遴选要求,由青发集团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的核查,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申报人。
4.专家评审。基金管理人的遴选需经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中介机构聘请相关领域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申报人进行现场评审,其中30分钟现场汇报,15分钟提问答疑。评审专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延长提问时间。评审专家基于申报人的现场汇报、提问答疑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评分,总得分第一的,拟定为基金管理人初步人选。
申报不足三家的,经评审专家评审后认定申报单位符合本方案遴选条件的,得分高者也可拟定为基金管理人初步人选。
5.最终审议。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介绍基金管理人初步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评分情况,审议并投票确定基金管理人推荐人选。
6.社会公示及基金管理人确定。青发集团在有关网站上给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最终人选,由青发集团授权委托其全资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
7.终止申报或合作资格。若在遴选基金管理人的前后出现以下事项,有权取消基金管理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合作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
(2)基金管理人违反《青原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方案》(详见附件一)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4)母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时,出现资金募集不足或非法募集;
(5)母基金设立满12个月,未实际开展投资设立子基金业务的;
(6)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或设立投资子基金领域不符合规定的;
(7)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未按规定主动上报;
(8)合作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9)其他约定的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吉安青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解释。
来源:青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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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303/5102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