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游费的传承
1996年3月,全国移动电话漫游结算中心的系统投入运营;而就在几个月之前,数字移动电话开始大规模建设和发展,很快漫游业务有了爆发式增长。如果漫游结算的运营体系没有及时建设到位,恐怕模拟时代漫游的混乱局面就要在GSM上重现了。
(1)GSM组网结构中,HLR与MSC的分离,以及独立于话音电路之外的专用的信令链路,使漫游用户的识别和接续与本地用户完全一样,通俗地说,从通信网络的技术角度看,所有用户都是一样的状态,漫游与非漫游没区别。
然而在运营方面需要做的工作,GSM的漫游与模拟移动电话没有什么区别:从被访地的移动交换机获取话单,再将话单传送回归属地,归属地完成向用户的计费后,将一部分费用结算给被访地。
如果用户只是在本地使用,就只需要在本地完成计费等工作;而这个漫游结算的运营体系,是因为漫游业务的存在,而在本地支撑体系之上叠加的。随着GSM的大发展,漫游结算中心的业务量和结算金额逐年攀升,系统和运营体系本身也在不断优化。
最初的模拟移动电话话单是要到月底统一做脱机处理,那时候的漫游结算周期是这样的:比如一个北京用户漫游到上海,于4月初打了一个电话,这张话单要到4月底才能从上海产生,然后上海进行分拣、格式转换等预处理之后,在5月份把话单通过总部传给北京,北京把这张话单合并到用户的5月份账单里,6月向用户收费。这是最理想的情况,如果话单流转过程出了情况错过了账期,那么用户就要等到7、8月份才缴纳4月的漫游费。这么长的周期,引发过不少投诉和争议。
在漫游结算系统建成的最初几年里,做了不少技术革新。首先是进行全网设备的更新改造,将话单产生的方式从脱机读磁带,升级到了从数据端口联机采集话单,使话单采集周期从以月为单位提升到分钟级。其次改造了全国漫游结算话单传输网络,从以前的电话拨号升级为X.25专线,之后又几次升级,提高传输效率。三是对话单的稽核检错标准规范化,提高全网话单的传送质量,减少重传错误等情况发生。漫游结算中心的建设、优化和专业运营并非与客户无关,这些工作的核心目的就是:让用户的漫游话单更快地到达归属地,便于给漫游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2)相对于后台的通信设施、网络组织和支撑系统,客户更关注的是资费。
在那个年代,通信行业是由政府定价,计费的规则以及资费标准都由国家的专业机构(原邮电部)和职能机构(原国家计委)来制定和审批。前者主要制定的是规则,后者掌控的是价格标准,因此关于计费原则方面的文件多由原邮电部下发,而价格调整的文件往往发自计委。
1994年原邮电部发布了《关于全国移动电话自动漫游计费问题的通知》(电经资[1994]539号),*次系统化地描述了移动电话漫游计费原则和资费标准;之后在1995年又发布了《关于全国数字移动电话(GSM)计费原则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经资[1995]956号)。这两个文件成了移动电话计费的源头,之后关于计费规则、细则、解释、标准等问题,大都会溯源到此。
在这两个文件中,都是这么描述漫游计费原则的:“移动电话用户漫游为主叫,拨打所在地区用户,收取自动漫游通话费;拨打非所在地用户,收取漫游通话费+长途电话费。”而在发布资费标准的时候,明确说明“本地通话费每分钟0.40元,漫游通话费每分钟0.60元”。
这种描述方法当时就有争议,漫游比非漫游时每分钟通话费贵0.20元,怎么描述这个内容呢?技术派的观点是将漫游费定义为每分钟0.20元,因为这两毛钱是漫游产生的增量;而业务派认为将漫游费和本地费作为两种收费方式,便于用户的理解。最终业务派获胜,“漫游费每分钟0.60元”的描述方式成为正规说法。
在此之后,移动电话计费原则和资费标准又经历过几次修订调整,比较重要的几个事情,包括发布预付费资费,优化同城特例计费原则、调整长途电话计费规则等。而最关键的一个变化,就是资费管理的放开:计费原则和资费标准由企业制定,大部分情况下只需要在政府部门备案,自此之后运营商获得了经营自主权,政府部门的角色转为“专职裁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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