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刘姝威教授可以说是一朵奇葩”。2月12日,微博大V韩志国公开批评这位格力电器(000651.sz)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事件源自2019年1月16日格力电器*次临时股东大会。董明珠在业绩预告正式发布之前,对在场股东表示,2018年“(格力电器)利润是税后260亿,而且是260亿以上”。
深交所随即对格力电器下发关注函,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董明珠出具《警示函》。
此前几天,美的电器(000527.sz)董事长方洪波同样在业绩预告发布前,向公众透露“2018年美的税前预计收益超过260亿元”。
2月10日,刘姝威在个人公众号上发布的《严格监管 严格执法》一文并指出,“如果广东证监局给董明珠发《警示函》,而对方洪波的行为不发《警示函》,那么,广东证监局是否选择性执法?”
刘姝威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另一个身份则是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的“闺蜜”。
“‘懂事’不独立、独立不‘懂事’”。她此番替“闺蜜”出头,再次揭露出中国式独董的制度尴尬。
与董明珠“闺蜜”情深
2019年1月16日召开的格力临时股东大会上,刘姝威获得独董身份,税前年薪12万元。
刘姝威与董明珠关系密切。当选格力独董半年前、2018年5月15日,她受邀参加格力电器举办的“梦想盛宴”,并在朋友圈发图文称“飞抵珠海,与我的闺蜜——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相聚”。
“闺蜜情”加持之下,刘姝威曾经多次“驰援”董明珠。
2016年10月,格力电器收购珠海银隆新能源的议案被中小股东投票否决,董明珠随后以个人名义投资银隆。刘姝威事后公开称赞董明珠投资银隆之后,银隆变化巨大,“既有技术又有一个可以说国际一流的企业家(董明珠),相信银隆会是第二个格力。”
2017年3月,董明珠公开讽刺美的百亿元收购库卡“是逐利而为的小偷行为”。刘姝威随即声援,批评这件收购案很糟糕,把价钱抬的很高,“人家会以为中国企业有钱,给其他企业造成很大困难。”
此次发布《严格监管 严格执法》一文,则是刘姝威当选格力独董之后,首次为格力电器和董明珠发声。
支持者认为,刘姝威此文是为格力电器争取平等的监管空间和舆论空间。
一位格力电器小股东对《棱镜》表示,方洪波没有受到任何处罚,但董明珠却背上《警告函》,“刘姝威的发声也代表了一部分中小股东的心声”。
反对者则认为,广东证监局《警示函》处理董明珠是正确的,董的行为的确违反现行《证券法》相关规定。“不管是对证监会执法公平性的质疑,还是对《证券法》条文不够严谨从而提议修改,都应该通过正式渠道另行申诉和提议。”
控诉宝能的“逻辑与常识”
华润退出、恒大割肉转让、深地铁入主、宝能停止收购,一度尘埃落定的“万宝之争”,因为两位独董的隔空喊话而再起波澜,其中一位还是刘姝威。
2017年6月,刘姝威当选万科独立董事,年薪60万元。
2018年1月,这位新任万科独董发表公开信,请求证监会下令立即清盘“(宝能旗下)钜盛华已经到期的7个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展期”。
巧合的是,钜盛华同期通过万科公告称,9个资管计划已经与各方签署延期协议。
当年4月5日,已卸任万科独董的华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声,称钜盛华的资管计划有时任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彼时已落马)襄助,并称宝能涉嫌虚假增资,收购万科违规使用保险资金。
刘姝威随后再次撰文指控宝能发动“颜色革命”,宣称华润大幅折价出让土地给宝能,并呼吁国家监察委员会、银行保险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介入调查。
彼时,华润对刘姝威相关言论的回应是:“断章取义,与事实严重不符,缺乏基本逻辑和常识。”
两位独董先后替万科管理层发声,控诉宝能投资万科的违规嫌疑。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表示,就万科两位独董在宝万之争所扮演的角色来说,不利于解决当前中国上市公司*的矛盾,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股东和经理人之间治理结构失衡之痼疾,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不健全的中国独董制度的倒退。
两人控诉的问题,监管层并未有所动作,股权之争渐渐平息。“一切以大局为先,”一位接近证监会的权威人士透露。
“独董不独”的制度滥觞
对于刘姝威在万科与格力独董位置上的公开言论,一位曾担任三家A股上市公司独董的人士表示,“像她这么有存在感的独董,实属难得。”
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制度起源于英美法,比如1940年的美国《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
独立董事的核心要义在于“独立”。按照美国律师协会的界定,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任何重要的业务或专业联系的董事,才可以被认为是独立的,“与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密切的家庭关系或者类似关系”即不独立。
公司法学界在独立董事的制度价值上基本达成以下共识:实现对董事关联交易的制约、有助于防止董事的混合动机收购、有助于改进管理人员绩效等。
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之独立性的规定是——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不过,自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A股施行以来,始终被质疑“独董不独”。
应中国证监会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占1/3,但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却掌握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手中。
一位券商投行保荐代表直截了当,他认为公司治理中最核心的权力,是董事会席位提名权,“目前,独董的提名权基本都握在董事长手里。”
上述独董还坦承,A股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独董,会和提名自己的股东保持一致立场,”多数情况是控股股东,也可能是二股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普通公司法》一书对此评价:证监会的独董制度规定实在勉为其难,既然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都掌握在内部董事和股东手里,“63%的独董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董为*大股东提名”,要他们作为代理人去制约委托人,逻辑上就说不通。
独董如何走出“花瓶”人设
中国式独董常常被被舆论戏称为:“懂事”不独立、独立不“懂事”。
“独董制度在国内的大部分情况下流于形式。” 上述独董评价,目前独董发挥作用的方式普遍比较被动和消极,上市公司一旦出问题,独董纷纷辞职。
根据她的经验,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超过两名以上独董辞职,那么这家公司很难说没有问题。
证监会《指导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包括: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上述独董表示,“就国内的独董现状而言,多数独董开会是在走过场,虽然是行业或者法律专家,但对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规则也不熟悉,一年开一两次会,投完票就走人。”
事实上,“花瓶”独立董事并不少数。
2015年,匹凸匹公司曾因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遭到监管处罚,该公司独立董事曾某某、张某某同样受罚。两人辩称,他们于2014年才任职独董,对2013年期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发生的诉讼并不知情。
类似事件还包括,2016年,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件遭到处罚,时任独董陶某、陈某某以对公司重大诉讼不知情为由主张免责,最终法院未采纳其申辩意见。
上述独董认为,独董要在公司治理与经营上发挥建设性作用,“尤其是有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薪酬委员会的事宜。”
比如战略委员会,独董需要与大股东代表有良好的互动关系,并对公司所处行业有比较深的了解;
审计委员会方面,独董应该和会计师有专业性的沟通与探讨。就她所接触过的独董而言,“A股审计类背景的独董专业性都比较强,能辅助会计师,提高公司会计科目上的处理技巧。”
韩志国则表示,刘姝威作为万科独董指控宝能和华润、作为格力独董替“闺蜜”(董明珠)保驾护主,“上述行为都不是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破坏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普通公司法》一书写道:独立董事能够发挥作用,需要如下的前提条件——
*,也是最重要的,得到股东的支持,去监督董事和管理者,而不可能去对抗股东,尤其是大股东;
第二,高度的两权分离,即公司的最高权威和权力都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而不是股东会手中,存在严格的公司程式,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和人格相互独立。而这在中国的公司法基本结构中并没有得到确认,在现实生活中,即便是上市公司也是被控股股东(或管理层)操纵;
第三,独立董事拥有实际的权力。
遗憾的是,“这三个条件在中国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下都不存在。” 《普通公司法》一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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