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惠政策巡礼-华北地区篇

  从2001年第十个五年计划开始,西部大开发被确定为战略发展规划,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扶持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至今已是第十二个年头。作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受益者,西北地区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进入“十二五”时期,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很多新兴产业被列入西北地区各省份的战略发展规划。资金是影响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在提供资金和推动产业发展方面能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
  随着近几年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在全国范围内的风起云涌,西北地区各省份也在不同程度上为股权投资的发展创造了政策环境,以期推动新兴产业和民间资本的发展。清科研究中心对该区域在私募股权投资方面的设立要求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理和研究分析,并将阐述如文。本文所涉及西北地区,按中国行政区域划分,包括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和自治区。

西北地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要求(省级行政区域)

  截至目前,清科研究中心尚未能在公开渠道查找到陕西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在股权投资方面的政策规定,所以本文将重点探讨青海省和新疆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另需指出的是,根据清科研究中心在公开渠道所能搜索到的《青海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文,未能查找到官方发布,经与青海省金融办联系得知,该政策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并未发布成文。因为本篇摘录部分内容仅供参考,若投资机构欲入驻青海省,尚需咨询当地政府相关政策细节。
  在设立资金要求方面,青海省设置了较高的门槛,要求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认缴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要求单个自然人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则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提出了相对轻松的要求,注册资本和首期认缴额分别不得低于3,000万元和1,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自然人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对于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青海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0万元和100万元人民币,新疆自治区的规定则分别为500万元和200万元人民币。陕西省则未对股权投资机构的设立提出明确的规定。
全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惠政策巡礼
注:因青海省相关政策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因此上述资金设立要求为拟定要求。

西北地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说明(省级行政区域)

  在政策优惠方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明文规定以鼓励和推动股权投资的发展。2010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一)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西南地区对股权投资企业所采取的奖励及补贴措施也存在一些差异,包括财政注册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以及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高管及骨干人员给予的补贴等。
  另外,为了加快落实上述政策,自治区政府还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规定:1)迁入自治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自治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迁入自治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若迁入时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先办理公司迁入手续,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显而易见,近两年股权投资企业在新疆的纷纷设立以及投融资的快速发展得益于自治区政府大胆且细致的政策。
  另外,为了加快落实上述政策,自治区政府还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规定:1)迁入自治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自治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迁入自治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若迁入时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先办理公司迁入手续,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显而易见,近两年股权投资企业在新疆的纷纷设立以及投融资的快速发展得益于自治区政府大胆且细致的政策。
  在税收优惠方面,青海省也有初拟的规定。例如,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新设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契税的优惠政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纳税所在区县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鼓励引进金融高级人才,对省内新设股权投资基金从省外聘用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也给予相应的补贴。
  陕西省曾于2003年8月曾颁布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但该《指导意见》已于2008年被废止。2010年颁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则明确将“尽快出台《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间资本设立VC(创业投资)和PE(私募股权投资)”列为其具体工作计划。
虽然尚未能看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在股权投资方面的政策规定,但其境内也是动作频频。2012年2月银川市国资委发布的公告披露,宁夏首支科技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正式设立,首期注册资金7,500万元;据报道,甘肃首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31日正式获准成立,表明两地政府都在积极推动当地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
伴随着西部地区股权投资领域支持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逐步完善,同时借助受西部地区特有经济资源及发展战略的吸引而纷纷前来的国内外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助力,相信在未来不久的时间内西部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以及新兴产业都将得到快速而健康发展。
全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惠政策巡礼
注:陕西、宁夏、甘肃因无发查找到具体政策规定,青海省的相关政策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故未列在上述表中
参考资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新疆)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青海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阶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