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办电时代将来临。
本报*获悉,国家电监会正拟定一份有关民资进入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仅涉及民间资本进入火电、水电、核电和新能源等传统发电领域,还将允许民资进入一直处于国家自然垄断的电网环节。
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电网对民资的开闸,不会像放开发电环节一样完全放开,将采取“部分开放”的形式,即只允许民资投资和运营。
据透露,该规定将在年内出台。
民资办电
进入今年以来,有关民间投资新36条细则出台的消息不绝于耳。
所谓“新36条”,是指2010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共36条,为了与“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被简称为“新36条”。
由于新36条在颁布后,实施细则一直没有跟上,民资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等自然垄断领域也就因故停滞不前。
6月5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对此进行了明确,称6月底前民间投资新36条的实施细则将全部出台,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
其实,对于能源领域,早有风声传出。4月底,本报记者从国家能源局获悉,能源局开始启动“能源领域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发展实施细则”的编制,相关细则也将在6月底出台。
特别地,对于电力领域,能源局分别成立了火电、核电、电网行业工作小组,并召开了三次工作会议。
日前,本报记者再次*获悉,国家电监会年内将出台一份有关民资进入电力行业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仅涉及民间资本进入火电、水电、核电和新能源等传统发电领域,还将对民资进入电网环节进行界定。
据知情人士透露,规定中对电网的投资开闸,不会像放开发电环节一样完全放开,而是采取“部分开放”的形式,即在保持电网自然垄断属性的基础上,只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和运营。
而这,相对于新36条对民资进入电力建设领域的界定更加宽泛。按照新36条的界定,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的范围仅限于发电领域。如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等。
对于电力市场的界定,也仅限于发电领域的阐释,即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确保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
新36条,并未提及对民资进入电网领域。换句话说,鉴于各种考虑,民资投资电网并未在列。
电网将可民营
其实,对于民资办电,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放开,当时,国家鼓励集资办电,允许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发电领域。
按照规定,集资办电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集资扩建和新建电厂,一种是购买用电权。
前者主要是通过扩资、合资和独资的形式建设电厂,也是当前民资进入发电领域最主要的方式,后者是将投资转为电力建设资金,此后投资方可在机组投产当年用电,电价按现行价格计算,用电权一般为20年。“事实是,在放开发电领域的20多年中,民资和外资在该领域不断撤退。”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林伯强(微博)对本报记者表示,“民资和外资投资情况*的阶段,装机容量占比达到了15%左右,现在的情况是不到3%,而且还在不断地减少。”
在林伯强看来,新规一定要避免只谈进入,不谈改善,即使放开了,仍然面临民资不愿进入的尴尬。
此外,在对发电侧继续放开的同时,还首次将对电网引入民资。此前,电网一直处于国家自然垄断,并由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两家电网公司经营。
对于民资来说,电网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禁区”。但上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新拟定的规定文件中,电网侧引入民资将首次成为可能。“引入民资不代表打破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而是采用投资参股和运营的模式。”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但林伯强对此并不看好,“出于安全和自然垄断的特性,一个地区只允许有一家电网,不管是通过投资参股还是承包运营,和当前国家电网一家独营相比没有任何改变。”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电力行业研究员胡军峰看来,对于电网侧的放开,必须要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建立“成本+合理利润”的模式,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定期调整,“在此情况下,谈电网侧的运营才有意义。”“之前的外资和社会资本为什么能在开放的发电领域盈利?因为当时很多企业是一厂一价,当时定得比较高,所以保证了投资的回报,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在非沿海地区投建电厂,基本上是亏损的,即使盈利,和巨额的投资相比,极低的投资回报率不如去投资其他项目。”林伯强也表示。
对此,林伯强建议,在放开电力领域之前,应该先建设完成一个相对成熟和规范的电力市场,这个市场应该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发电和售电端放开,电网变为输电公司,电价交给市场决定,“这样,民资进入后才能保证收益,才会有真正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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