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金〔2021〕4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产业基金是指为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聚力项目招引和产业培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科学决策、风险可控、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运营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区产业基金运作管理采取“母基金+子基金”模式。母基金由区财政及国有资金单独出资设立,不直接对外投资项目,通过设立子基金开展对外投资。
子基金根据募资主体及管理主体不同,分为主导子基金、管理子基金和合作子基金。主导子基金是由母基金单独或募资出资,并由区属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管理的基金。管理子基金是由母基金参与出资,并由区属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募资并管理的基金。合作子基金是由母基金参与出资,并由非区属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募资并管理的基金。
第四条 主导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是否为特定产业项目,分为非定向基金和定向基金。
主导子基金投资的项目,根据性质不同分为政策性项目和非政策性项目。
政策性项目是指符合我区产业战略部署的链主型项目、新兴产业的高成长性项目,以及其他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项目。政策性项目通过非定向基金、定向基金进行投资。
非政策性项目是指除政策性项目外,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非政策性项目通过非定向基金进行投资。
第五条 区产业基金管理架构包括区产业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基金联席会议)、母基金公司、母基金管理人(杭州和达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单位,主要包括区商务局、区产业平台等单位)、主导子基金管理人等,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区级相关规定各司其职。
第六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母基金出资子基金行为和主导子基金投资项目行为。
第二章 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
第七条 母基金出资设立子基金(定向基金除外),出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产业集团自主分级决策;出资金额5000万元-1亿元(含)的,由区产业集团决策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出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区产业集团决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母基金出资设立主导子基金,主导子基金为非定向基金的,由母基金管理人提出设立方案,由区产业集团按照母基金出资金额分级提交决策;主导子基金为定向基金的,母基金在定向基金中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20亿元,由母基金管理人配合项目主管单位制定定向基金组建方案,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将定向基金组建方案连同政策性项目投决结果按照母基金出资金额分级提交决策。
母基金出资设立管理子基金,由母基金管理人提出设立方案,由区产业集团按照母基金出资金额分级提交决策。
母基金出资设立合作子基金,母基金选聘合作子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遴选模型初筛、立项、尽调、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策等。母基金管理人根据决策结果提出合作子基金合作方案,由区产业集团按照母基金出资金额分级提交决策。
合作子基金管理人的选聘要求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第十七条执行。
第九条 母基金出资设立合作子基金,出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在合作子基金中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母基金实缴出资时应与社会资本方同比例且不早于社会资本方出资。
母基金应对参与出资的合作子基金设置政策目标,出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合作子基金返投区内金额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2倍,返投实现程度与母基金的后续分期出资挂钩。母基金管理人不参与合作子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可向合作子基金委派观察员。
经区委常委会会议集体决策的需特别支持的合作子基金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母基金退出合作子基金可采用到期清算、份额转让等方式。母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合作子基金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提前退出情形时,母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第三章 主导子基金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主导子基金投资项目,可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采取新设公司、参与增资、受让股权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主导子基金投资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政策性项目主体注册在区内或在主导子基金投后1年内迁入区内,非政策性项目主体注册在区内或在主导子基金投后1年内迁入区内的投资金额比例不低于非政策性项目基金投资总额的90%;
2.注册或拟迁入区内的项目属于《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钱塘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产业平台布局指引的通知》(钱政办发〔2022〕6号)范围内的鼓励类产业;
3.项目主体原则上为股权融资主体,其中有上市需求的项目,项目主体为拟上市主体。
第十三条 政策性项目通过非定向基金进行投资的,原则上基金投资额不超过项目本轮融资总额的30%,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项目本轮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基金投资额不超过项目本轮融资总额的50%;基金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占项目主体股权比例不超过20%,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得相对控股。
政策性项目通过定向基金进行投资的,原则上母基金出资额不超过项目本轮融资总额的30%,占项目主体股权比例不超过20%,不为第一大股东,不得相对控股。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性质研判机制。项目立项前,由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初步研判项目性质,符合非政策性项目要求的,由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发起立项,反之由项目主管单位推进立项。政策性项目完成尽调后,主导子基金管理人根据立项专家评审及尽调结果,进一步研判项目性质,对符合非政策性项目要求的,可采用项目主管单位立项结果推进后续决策,反之由项目主管单位继续推进决策。
第十五条 政策性项目的投资决策主要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决策流程:(1)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对项目进行立项。(2)委托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尽调。(3)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会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投决委成员中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占一席,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使用一票否决权。(4)投资金额(或母基金在定向基金中的出资金额,下同)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决策,投资金额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招商联席会议)决策,区财政局及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列席会议。投资金额3000万元-1亿元(含)的,由项目主管单位经区招商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单位经区招商联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决策。
对单个项目涉及多轮投资的,应根据累计投资金额和相对应的权限,分级提交决策。
主导子基金管理人牵头,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做好政策性项目的投后管理。
第十六条 政策性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投资协议设置回购保障条款的可选择回购退出。由上市公司、规模企业等主导的成熟项目可约定退出年限。
政策性项目达到上市退出条件的,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由主导子基金管理人报区产业集团决策后实施退出,退出方案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其他情形需退出的,由主导子基金管理人配合项目主管单位制定退出方案,由项目主管单位将退出方案按该项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层级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 主导子基金在政策性项目投后5年内退出的,可按不超过该项目超额收益的50%对项目进行让利。让利政策应与投资年限挂钩,鼓励缩短投资时间,超出5年不予让利。
投资与让利分离。主导子基金投资按照“同股同权”原则确认投资收益,让利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的投入、产出和效益情况在让利额度内予以产业政策支持。主导子基金让利部分投资收益由区产业集团按相应比例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非政策性项目的投资决策主要由区产业集团负责。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尽调、组织投决委会议决策等。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产业集团自主分级决策;投资金额5000万元-1亿元(含)的,由区产业集团决策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投资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区产业集团决策、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单个项目涉及多轮投资的,应根据累计投资金额和相对应的权限,分级提交决策。
非政策性项目达到上市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条件的,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由主导子基金管理人报区产业集团决策后实施退出;其他情形需退出的,由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制定退出方案,由区产业集团按该项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层级会议决策。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母基金、主导子基金的管理费由区产业集团在其制定的投资运作制度中予以明确,其中母基金的管理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0.6%。管理子基金、合作子基金的管理费由母基金管理人与该子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及行业惯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加强基金预算管理。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全区项目招引培育情况,预测每年度项目投资需求报母基金管理人;母基金管理人汇总审核主导子基金的项目投资需求,结合管理子基金、合作子基金出资进展,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报区产业集团;区产业集团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基金滚动可用额度等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经报告区基金联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集团应充实专业人员,完成人才架构搭建,培养高水平基金管理团队,向重点平台配置专人服务。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定期与平台开展交流,新入职投资经理至重点平台学习锻炼不少于3个月。
为激励母基金管理人、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引进人才,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区产业集团可参照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探索母基金管理人、主导子基金管理人人员编制及相应工资总额管控机制,经区基金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产业基金尽职免责按照《中共杭州市钱塘区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钱委发〔2023〕3号)及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尽职免责适用情形可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文件执行。对于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行为,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的,相关单位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中共杭州市钱塘区委印发<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钱委发〔2022〕10号)规定的重大项目经区委常委会会议集体决策后可不受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和十七条限制。
第二十四条 原按照《杭州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钱塘管发〔2020〕11号)决策的定向基金投资项目重大投后事项及退出事项,由区产业集团参照政策性项目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重大投后事项及退出事项,由区产业集团参照非政策性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让利政策由区产业集团按双方协议执行。
原按照《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意见》(钱政办发〔2022〕34号)决策的政策类基金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政策性项目相关规定执行,效益类基金投资项目按本办法非政策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政策性项目、非政策性项目的基金投资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区产业集团另行制定,经区基金联席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前发《杭州钱塘新区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钱塘管发〔2020〕11号)、《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管理的意见》(钱政办发〔2022〕34号)同时废止。如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风险防控、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区产业基金从事业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第十一条所列的业务。
第二条 鼓励区产业基金将基金资产委托区内商业银行托管。托管协议应约定托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 母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四条 子基金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和运作管理。子基金管理人如被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应及时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整改方案。母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相关监管职责,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条 区产业集团应建立对区产业基金的动态监管及绩效评价机制。区产业基金规模,招引、投资项目数量及质量,与省市产业基金联动程度,以及与项目主管单位的联动紧密度等情况纳入区政府对基金助力产业招引培育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六条 区产业集团在完成对投资5000万元(含)以下的子基金合作或项目投资的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财政局。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母基金管理人应向区产业集团报告上月区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子基金合作、项目投资情况,以及子基金、项目退出进展等,由区产业集团审核后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区财政局。
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母基金管理人应向区产业集团报送区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区产业集团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区财政局。
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母基金管理人应向区产业集团报送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区产业集团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区财政局。
区产业集团应定期向区基金联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区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七条 母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子基金管理人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子基金运行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应督促被投项目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通报政策性项目投资情况。
第八条 主导子基金运作过程中,被投资项目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等重大事项,属于政策性项目的,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一周内向相应项目主管单位报告,并配合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处置意见;属于非政策性项目的,主导子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3日内向母基金管理人报告,母基金管理人应在知晓后3日内向区产业集团报告。
来源: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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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投资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501/5455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