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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印发交子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返投比例要求为1:1

据了解,交子产业基金目标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25亿元。
2021-12-20 18:01 · 投资界  Lorens   
   

投资界(ID:pedaily2012)12月20日消息,日前,《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先进制造业领域)》(简称《办法》)印发,指出成都交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当交子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成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按相关规定对外择优选择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并建立子基金及项目储备库等。

据了解,交子产业基金目标总规模100亿元,首期规模25亿元,由成都市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采用直接投资项目和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其中直接投资项目资金总额不高于交子产业基金总规模的40%,参股设立子基金资金总额不低于交子产业基金总规模的60%,投资于“5+5+1”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

《办法》要求,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成都市,交子产业基金原则上对单个子基金认缴金额不超过母基金总认缴总额的20%,确需突破上述限制的,需经投委会决策同意。此外,《办法》还提出,子基金投资于成都市行政区域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交子产业基金出资额,这意味着成都交子产业基金对子基金要求的返投比例仅为1:1

以下为《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先进制造业领域)》全文:

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先进制造业领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成都市高质量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改革攻坚计划》(成委办〔2018〕27 号),构建“5+5+1”现代化产业体系,设立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交子产业基金”或“母基金”)。为加强和规范交子产业基金管理和运作,推动成都先进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成府发〔2019〕3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有效期的通知》(成办发〔2021〕27 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子产业基金由市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投资于“5+5+1”中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其中先进制造业具体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产业领域。

第三条 交子产业基金采用直接投资项目和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其中直接投资项目资金总额不高于交子产业基金总规模的40%,参股设立子基金资金总额不低于交子产业基金总规模的60%。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经信局是交子产业基金(先进制造业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督基金的投资投向,对基金进行行业业务指导,但不干预交子产业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二)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基金投资建议,负责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投资基金提供优质项目和对接协调服务;

(三)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拟定交子产业基金(先进制造业领域)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委会”);

(四)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投资基金投资情况拟定年度投资中期调整方案,并报基委会;

(五)统计评价所监督的基金产业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基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成都市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交子产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代表财政出资以出资额为限对投资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监督基金的募集、投向,以及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况;

(二)按年度向基委会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自我评估报告,每季度报告交子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三)制定交子产业基金详细年度投资计划,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委会。

第六条 成都交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交子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母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按相关规定对外择优选择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并建立子基金及项目储备库;

(二)对拟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 

(三)形成子基金或项目投资方案,报交子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或“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审定; 

(四)子基金或项目投资方案经投委会批准后,签订基金合伙协议或项目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五)参与子基金和项目的投资实施及投后监督管理;建立子基金和项目管理台账,实施子基金和项目投资及运作的过程管理,并采取投资告知、定期报告、专项审计等方式,加强对子基金和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六)每季度向全体合伙人报送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有关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七)加强对子基金和项目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状况;制定子基金和项目退出方案,报投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共5席,由母基金管理人推荐2席(含一名主任委员),有限合伙人推荐3席,基金投委会的决议必须有4票(含4票)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后期可根据基金募资情况及新增有限合伙人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具体以交子产业基金合伙协议为准。

投委会是交子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投资建议进行决策;

(二)对子基金、项目的退出方案作出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基金持有的子基金份额、项目股权等事项;

(三)对交子产业基金重大变更事项进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交子产业基金收益率、收益期限、收益金额、保证条件;变更交子产业基金投资股权的对价等;委派或变更交子产业基金委派代表(其中,子基金观察员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派或变更); 

(四)决定签署、修改、变更、补充或新增相关对外投资交易文件的核心要素或条款;

(五)对交子产业基金行使或放弃相关投资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进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并表决的权利,强制退出/回购的权利等;

(六)决策投资流程、投后管理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事项;

(七)决策交子产业基金闲置资金短期理财的相关事项;

(八)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交子产业基金设“观察员”,观察员不属于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成员。交子产业基金拟决策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属于先进制造业领域的,由市经信局负责委派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投委会,无投票表决权,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成府发〔2019〕3号)相关要求,对入股子基金和拟直投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投资方向进行监督。

第三章 子基金的投资管理

第九条 交子产业基金可投资新设子基金;也可增资注册时间不超过一年(自子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至交子产业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的子基金,投资(或增资)子基金应由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 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成都市,可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参与子基金的社会资本应当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第十一条 子基金出资人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核心要素。

第十二条 交子产业基金原则上对单个子基金认缴金额不超过母基金总认缴总额的20%,确需突破上述限制的,需经投委会决策同意。

十三条 子基金对被投企业的参股比例由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 。

第十四条 子基金出资人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原则上子基金出资人须同比例实缴出资。交子产业基金在其他出资人(国家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除外)按期缴付出资后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于子基金员工跟投平台等特殊目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不按比例实缴出资,具体出资方案由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并经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基金管理资质条件,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或核心团队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2 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主要从事产业发展、创新创业等领域股权投资业务;如为新设机构,必须在交子产业基金实际出资前取得基金管理资质;

(二)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具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参股基金或认缴基金份额;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子基金原则上存续期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母基金剩余存续期。

第十七条 子基金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运作。交子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可通过向子基金派出投委会委员、观察员等方式,对子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管,在出现影响子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和建议对策呈报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并根据投委会的决议执行。

第十八条 子基金投资于成都市行政区域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交子产业基金出资额,以下三种情况计入投资成都企业的投资总额:

(一)子基金直接投资于成都市注册登记企业的金额。

(二)子基金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成都的企业)并对其进行投资的,可按对该企业投资金额的2倍放大计入投资成都企业的投资总额。

(三)如子基金投资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的企业,但该外地企业在成都市新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增资进入已有的成都公司,且该子公司或成都公司在成都实际经营、产生纳税的,可按该外地企业对成都市子公司股权投资额或增资额,计入子基金投资于成都企业的投资总额。

第十九条 子基金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

第二十条 子基金存续期满或达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退出条件时,应及时开展评估、转让、清算等工作,收回原始投资及收益。子基金的各出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承担,交子产业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子产业基金在实施项目退出时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并参照《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工作指引》实施,同时须遵循国资管理相关规定。从子基金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转让、社会出资人回购、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子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获得批准后,超过一年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交子产业基金向子基金账户拨付资金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

(四)子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子基金应对发生上述退出情形的资金回收途径进行约定,退出清算方式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母基金管理人依据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通过的投资方式对子基金开展投资工作,出现影响母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或子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母基金管理人应将相关情况和建议对策呈报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并执行投委会的决议。

第四章 直投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子产业基金(先进制造业领域)的直投项目须为工商注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或通过招商引资工商注册地迁入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成都市先进制造业产业领域和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或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十四条 交子产业基金的直投项目原则上投资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项目,不投资早期项目,优先投资成都市重点产业项目。

第二十五条 交子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认缴规模的20%,且不得成为被投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投资由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前期立项、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尽职调查完成后,及时向观察员席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相关资料,待该项目符合产业导向初核通过后形成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文件,呈报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

第二十七条 被投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母基金管理人原则上不参与被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可通过向被投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方式进行监管。母基金管理人每季度收集被投企业经营数据,每年度收集被投企业审计报告,并在基金年度运营报告中向全体投资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交子产业基金按照投资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收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被投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影响基金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母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呈报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并根据投委会的决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交子产业基金在实施项目退出时按照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并参照《四川省国有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权转让工作指引》实施,同时须遵循国资管理相关规定。从被投企业的退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出售、协议转让、股东或管理层回购、清算等。

通过公开市场退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通过协议转让及股东回购的,如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按照约定价格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执行;如未约定价格的,须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且转让或受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母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情况向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呈报退出方案,并按照投委会的决议执行基金从被投企业的退出。

第五章 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投资流程

第三十条 交子产业基金的子基金和直投项目投资流程包括:初选与立项、尽职调查、商务谈判及评议、投资预审、投资决策及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其中,投资决策和项目退出两个环节需报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进行决策,其余环节均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初选与立项。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以及其他机构等作为子基金的申请机构,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母基金管理人通过主动开发、政府推荐等方式收集和储备项目;对于符合交子产业基金投资范围的子基金和项目,根据立项流程申请立项。 

第三十二条 尽职调查。立项通过的子基金和项目,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尽调。必要时可以外聘行业专家、律师和会计师等进行尽调,尽调完成后,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子基金和项目相关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初核认为符合产业导向的子基金和项目,提交投委会决策。

第三十三条 商务谈判及评议。母基金管理人根据尽调结果确定的谈判要点及策略牵头进行商务谈判,就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内容与交易方达成投资意向。

第三十四条 投资预审。母基金管理人汇总各方意见,形成最终投资方案,按照母基金管理人预审流程进行子基金和项目预审。 

第三十五条 投资决策及实施。预审通过的子基金和项目,需整理子基金和项目的投资方案、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核心要素或关键条款等相关材料报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审议决策。审议通过的子基金和项目,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投后管理。母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对所投子基金和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日常管理;派出观察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管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合伙人大会行权管理;重大事项管理、退出管理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退出。投资后,母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子基金和投资项目运营状况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和跟踪,及时制定退出方案,报交子产业基金投委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收入分配

第三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财政资金的出资人代表,以财政出资额为限按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相关管理费用根据协议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交子产业基金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进行分配。

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合伙协议进行本金返还和收益分配,其中归属于财政出资部分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和税金后),由基金缴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市财政专户,受托管理机构按约定缴付给市财政。

存续期届满后,应在基金清算完成后六个月内,根据合伙协议完成退出资金的分配,其中归属于财政出资部分的退出资金(扣除相关费用和税金后),由基金缴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市财政专户,受托管理机构按约定缴付给市财政。

第四十条 交子产业基金的收入包括子基金和直投项目退出时应收回的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或项目清算时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等。

上述原始投资及应取得的收益,按照交子产业基金的实际出资额以及交子产业基金股权或份额转让协议等确定;应取得的剩余财产清偿收入根据有关法律程序确定。

第四十一条 子基金和项目退出后交子产业基金出资部分及收益退出后,返还投资人,原则上不作循环投资。

第七章 风险控制、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子基金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发展规划的项目(企业);

(二)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三)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解、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不得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三条 交子产业基金和子基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资金托管。交子产业基金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划拨和结算等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按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和交子产业基金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母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分账核算。

第四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子基金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直投项目应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交子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对象为母基金管理人,绩效评价按照《成都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财规〔2020〕3 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交子产业基金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母基金管理人经营合规情况、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廉洁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交子产业基金的资金。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交子产业基金、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成都交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制定,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基委办报备。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相关管理规定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管理规定或政策执行。 

本文来源投资界,作者:Lorens,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112/4836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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